(2018)辽0111刑初51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例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公诉刑诉(2018)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沙莎、高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2,010,000元、18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168,702元)、购物卡240,000元、卡地亚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99,000元)、积家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53,000元)、珍珠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7,000元)、帕萨特领驭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1,829元)、收受房产两套(价值人民币3,104,300元)、低于市场价格购入房产五套(低于同期市价价值共计人民币2,269,200元)。受贿总金额共计人民币9,203,031元。

2001年前后,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双塔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期间,接受贾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史某涉嫌赌球一案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贾某1人民币50,000元;

2007年1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贾某1开发世纪阳光小区拆迁一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贾某1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初,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期间,接受贾某1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高某1(另案处理)涉嫌抽逃注册资金一案提供帮助,通过贾某1非法收受高某1给予的人民币150,000元;

2010年年末,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佟华(另案处理)涉嫌行贿一案提供咨询帮助,非法收受佟华人民币50,000元;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贾某1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1(另案处理)涉嫌抽逃注册资金一案提供帮助,通过贾某1非法收受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200,000元;

2011年9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贾某1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1(另案处理)涉嫌偷税一案提供帮助,通过贾某1非法收受杨某1给予的帕萨特领驭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1,829元;

2012年初,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姜某(另案处理)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白某涉嫌抽逃注册资金一案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白某人民币100,000元。

2012年9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任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佟柏平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提供帮助,通过任某非法收受佟柏平家属殷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00元;

2013年夏,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韩永刚涉嫌诈骗一案中,为被害人姚某1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姚某16万元购物卡;

2013年夏,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姜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1(另案处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姜某给予的4万元购物卡;

2015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接受王某1(另案处理)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刘某2公司账目被查一案中为刘某2提供帮助,通过王某1非法收受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100,000元;

2015年5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接受王某1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王某1与于某债务纠纷的沟通、协调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1人民币100,000元;

2015年7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接受杨某2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解决杨某2与孙某债务纠纷一事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杨某2人民币共计200,000元;

2015年9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借调省纪委专案期间,接受张某2(另案处理)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丁某涉嫌串通招投标案件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2100,000美元、人民币100,000元、10万元购物卡;

2015年秋,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佟华故意伤害一案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佟华4万元购物卡;

2015年11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接受贾某1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1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贾某1人民币300,000元;

2016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在职务晋升及调整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佟华给予的50,000美元;

2016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在职务晋升及调整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2给予的30,000美元;

2014年3-6月间,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3取得“天骄成”楼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消防工程一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3给予的“天骄成”房产两处(朝阳市凌河街四段125号311C幢2单元12层21201号住宅楼和朝阳市双塔区凤鸣街84号319C号2单元2401室(2-2401)住宅楼)。经评估,两处房产价格共计人民币2,629,400元;

2016年1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杨某3给予的房产一处(朝阳市北大街346号滨河花园小区一单元1-1-1住宅楼)。经评估,该处房产价格为人民币474,900元;

2008年12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3开发的朝阳市燕都大厦B座11层1103号公寓楼。经评估,该房产价格为人民币194,400元。被告人薛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94,400元购得此房;

2009年2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贾某1开发的朝阳市世纪阳光101C幢1-2层107、207号商用房。经评估,该房产价格为人民币2,443,800元。被告人薛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1,443,800元的价格购得此房;

2011年10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人民币148万元的价格购买高某1开发的朝阳市龙山街四段龙祥华府小区183号17C幢106号1-3层住宅楼。经评估,该房产价格为人民币1,627,200元。被告人薛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147,200元购得此房;

2014年3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所有的位于朝阳市雪铁龙轿车一辆、60.5万元现金,抵顶置换贾某1开发的位于朝阳市世纪阳光102C幢1-2层114、214号商用房。经评估,世纪阳光商用楼房价格为人民币2,515,900元,“三房一车”价格合计人民币1,544,500元,被告人薛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366,400元购得此房;

2016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所有的位于朝阳市“龙祥华府”房产和100万现金,抵顶置换佟华开发的位于朝阳市商用房,经评估,华隆公寓房产价格为人民币3,138,400元,“龙祥华府”房产价格为1,921,000元。被告人薛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217,400元购得此房。

2015年6月-7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借调省纪委专案期间,接受张某2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丁某案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2卡地亚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99,000元;

2015年夏,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委员会常委期间,接受刘某4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4妹妹刘欢调动工作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刘某4积家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53,000元;

2016年2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借调省纪委专案期间,接受张某2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丁某案件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2珍珠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7,000元。

案发后,辽宁省暂予扣留被告人薛某某涉案款人民币10,510,000元、410,000美元。

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薛某某被省纪委工作人员从朝阳市带至省纪委办案基地,当日被立案审查并采取“两规措施”。2017年8月14日,由辽宁省移送本院反贪污贿赂局。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2,010,000元、美元180,000元(折合人民币1,168,702元)、购物卡240,000元、卡地亚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99,000元)、积家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53,000元)、珍珠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7,000元)、帕萨特领驭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1,829元)、收受房产两套(价值人民币3,104,300元)、低于市场价格购入房产五套(低于同期市价价值共计人民币2,269,200元)。受贿总金额共计人民币9,203,031元。

2001年中旬,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双塔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期间,接受贾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史某涉嫌赌球一案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贾某1人民币50,000元;

2009年初,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期间,接受贾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高某1(另案处理)涉嫌抽逃注册资金一案提供帮助,通过贾某1非法收受高某1给予的人民币150,000元;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贾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1(另案处理)涉嫌抽逃注册资金一案提供帮助,通过贾某1非法收受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200,000元;

2011年9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贾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1(另案处理)涉嫌偷税一案提供帮助,通过贾某1非法收受杨某1给予的帕萨特领驭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1,829元;

2012年初,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姜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白某涉嫌抽逃注册资金一案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白某人民币100,000元。

2012年9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任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佟柏平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提供帮助,通过任某非法收受佟柏平家属殷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00元;

2013年夏,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姜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1(另案处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姜某给予的4万元购物卡;

2015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接受王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刘某2公司账目被查一案中为刘某2提供帮助,通过王某1非法收受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100,000元;

2015年5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接受王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王某1与于某债务纠纷的沟通、协调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1人民币100,000元;

2015年7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接受杨某2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解决杨某2与孙某债务纠纷一事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杨某2人民币共计200,000元;

2015年9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借调辽宁省办理专案期间,接受张某2(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丁某涉嫌串通招投标案件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2美元100,000元、人民币100,000元、10万元购物卡;

2015年秋季,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佟华故意伤害一案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佟华4万元购物卡;

2015年11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接受贾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1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贾某1人民币300,000元;

2016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在职务晋升及调整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佟华给予的美元50,000元;

2016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在职务晋升及调整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2给予的美元30,000元;

2014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3取得“天骄成”楼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消防工程一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3给予的“天骄成”房产两处(朝阳市凌河街四段125号311C幢2单元12层21201号住宅楼和朝阳市双塔区凤鸣街84号319C号2单元2401室(2-2401)住宅楼)。经评估,两处房产价值共计人民币2,629,400元;

2016年1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杨某3给予的房产一处(朝阳市北大街346号滨河花园小区一单元1-1-1住宅楼)。经评估,该处房产价值人民币474,900元;

2008年12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3开发的朝阳市燕都大厦B座11层1103号公寓楼一处。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194,400元。被告人薛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94,400元购得此房;

2009年2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二处房产、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作价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贾某1开发的朝阳市世纪阳光101C幢1-2层107、207号商用房。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2,443,800元。被告人薛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1,443,800元的价格购得此房;

2011年10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人民币148万元的价格购买高某1开发的朝阳市龙山街四段龙祥华府小区183号17C幢106号1-3层住宅楼。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1,627,200元。被告人薛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147,200元购得此房;

2014年3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所有的位于朝阳市雪铁龙轿车一辆、60.5万元现金,抵顶置换贾某1开发的位于朝阳市世纪阳光102C幢1-2层114、214号商用房。经评估,世纪阳光商用楼房价值人民币2,515,900元,“三房一车”价格合计人民币1,544,500元,被告人薛某某以低于市场价值人民币366,400元购得此房;

2016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所有的位于朝阳市“龙祥华府”房产和100万元现金,抵顶置换佟华开发的位于朝阳市商用房,经评估,华隆公寓房产价值人民币3,138,400元,“龙祥华府”房产价值人民币1,921,000元。被告人薛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217,400元购得此房。

2015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借调辽宁省办理专案期间,接受张某2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辽宁省办理案件中涉及的丁某案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2卡地亚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99,000元;

2016年2月,被告人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借调辽宁省办理专案期间,接受张某2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丁某案件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2珍珠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7,000元。

案发后,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被告人薛某某涉案款人民币10,510,000元、410,000美元(已兑换人民币2,800,628元)均已缴纳朝阳市财政局。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薛某某收受贾某1人民币4万元

(1)被告人薛某某供述:

(2)证人贾某1证言

(3)营业执照及章程

证明:贾某1系朝阳红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章程及资质情况。

(二)被告人薛某某收受史某人民币5万元

证明:2001年中旬,张某1找到我,帮助协调史某赌球一事,在张某6军办公室介绍史某和我认识,我在薛某某办公室请求其帮助解决史玉伟赌球的事,并给薛某某人民币5万元,让其别查了,薛某某表示说行,我把人民币5万元放薛某某桌上就走了。后刑警队未再找过史某的经过。

(3)证人史某证言

证明:2001年,史某因赌球的事被朝阳市双塔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调查,史某找到张某6军,张某6军说找贾某1,贾某1说帮史某联系人能不处理就不处理,贾某1未说其找的谁帮忙。后公安机关未对史某赌球一事立案侦查。

(4)证人张某1证言

证明:2001年,史某让张某1帮忙解决其赌球一事,张某1找到贾某1,贾某1找的谁不清楚,后公安机关未再找过史某。

(5)情况说明

(6)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史某、张某1的身份情况。

(三)被告人薛某某收受贾某1人民币2万元

2007年1月,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纪委书记期间,接受贾某1的请托,帮助贾某1处理朝阳火车站南侧开发项目的拆迁一事,贾某1找到我帮其找锦州铁路局的人协调此事,在与贾某1去锦州之前,在位于朝阳火车站斜对面贾某1公司的办公室收受贾某1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证明:2005年夏季,贾某1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得朝阳市火车站南侧的一块土地,因土地上有铁路系统单位未搬迁,故不能开工建设。我就找到薛某某帮其找锦州铁路局的人协调此事,在办公室给薛某某人民币2万元。过了10天左右,薛某某说已找了锦州经侦支队的人协调,并和贾某1开车去了锦州,一个开元都大饭店的叫“元三”的人请我们吃的饭,“元三”说帮我打听一下让我等信,我俩就回朝阳了。

(3)证人陈某1证言

证明:2007年薛某某找到我,说其好友贾某1在朝阳市火车站附近拍了一块地,该地块有一些锦州铁路段管辖的单位,地上物一直不搬迁,让我帮忙在锦州铁路段找关系推进单位快速搬迁,陈某1答应并找到禹某1,让薛某某和贾某1先到锦州元都大酒店吃饭,饭后贾某1和禹某1互留了联系方式,日后的进展陈某1不清楚。

(4)施工承包合同

证明:朝阳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铁路局锦州工务段,就朝阳南站货物线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5)关于解决朝阳南站货场建设问题的报告、成交确认书、关于朝阳站东货场搬迁工程协议书

证明:朝阳市交通委员会恳请市政府解决朝阳南站货场建设问题、朝阳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09-3站南改造二期建设用地、2007-2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朝阳市人民政府与沈阳铁路局关于朝阳站东货场搬迁工程达成的协议。

(6)陈某1、禹某1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陈某1、禹某1的身份信息。

(四)被告人薛某某收受高某1人民币15万元

(1)被告人薛某某供述

2009年初,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队长期间,其受贾某1的请托,打听高某1抽逃注册资金一事,薛某某问过办案人后将情况告诉贾某1,在贾某1办公室通过贾某1收受高某1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证明:2009年初,我为高某1抽逃注册资金一事,找到薛某某帮忙,后薛某某来到我办公室将人民币15万元取走的经过。

(3)证人高某1证言

证明:2009年上半年,高某1因涉嫌抽逃注册资金被朝阳市调查,高某1找到贾某1帮忙,并通过贾某1给薛某某送去人民币15万元,钱是百元面值的共15捆,每捆1万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后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未对此事立案。

(4)情况说明

(5)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高某1的身份信息。

(五)被告人薛某某收受佟华人民币5万元

2010年年末,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队长期间,朝阳华隆房地产董事长佟华找到薛某某咨询其向商业银行董事长冯某行贿一事,并让其出了一些建议,后薛某某让佟华给他人民币5万元,佟华在朝阳市中学门口,给薛某某人民币5万元。

(2)证人佟华证言

(5)身份证复印件(见第4卷P80)

证明:证人佟华的身份信息。

(六)被告人薛某某收受李某1人民币20万

2011年下半年,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期间,接受贾某1的请托,帮助打听贾某1朋友李某1涉嫌抽逃注册资金一事,薛某某问过办案人后将结果告诉贾某1,在贾某1单位楼下通过贾某1收受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证明:2011年,李某1找到高某1说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正在调查他们公司财务流水情况,李某1害怕,便找到高某1,二人一同去找贾某1帮忙,希望通过贾某1找薛某某将此事进行协调并交给贾某1一袋钱,后来李某1说给薛某某送了人民币20万元。

(4)证人李某1证言

证明:2011年下半年,李某1听说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正在查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李某1拿人民币20万元现金开车接高某1,二人一起到贾某1办公室楼下,将人民币20万元交给贾某1,后李某1公司未因抽逃注册资金一事被调查。

(5)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情况说明

(6)李某1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李某1的身份信息。

(七)被告人薛某某收受杨某1帕萨特轿车一辆:

(3)证人杨某1证言

证明:2011年有人举报杨某1企业偷漏税,杨某1找到贾某1,通过贾某1找薛某某协调此事,后经侦支队未处理杨某1偷税一事,杨某1为表示感谢,拿出人民币24万元在朝阳市台帕萨特领驭轿车,又给贾某1拿出人民币3万元办理手续,杨某1不知道发票开的谁的名字落户税费等情况。

(4)朝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情况说明

(5)机动车及报税材料

证明:帕萨特牌车辆识别代号为LSVET69FXB2436981车辆的档案资料、报税、转移登记情况。

(6)杨某1、刘某1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杨某1、刘某1的身份信息。

(八)被告人薛某某收受白某人民币10万元

证明:2012年初,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期间,接受朝阳市纪委副书记姜某的请托,帮助处理白某涉嫌抽逃注册资金一案,薛某某问过办案人后将结果告诉姜某,白某开车到经侦支队楼下,二人又把车开出单位一段距离,白某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档案袋交给薛某某。

(2)证人白某证言

(3)证人姜某证言

证明:白某涉嫌抽逃注册资金的卷宗材料。

(5)白某身份证复印件(见第4卷P150)

证明:证人白某的身份信息。

(九)被告人薛某某收受佟柏平人民币20万元

证明:2012年9月,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朝阳市检察院任某的请托,为佟柏平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提供帮助,在朝阳万国饭店楼下薛某某收受任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钱的面值100张一小捆,共两大捆人民币20万元,钱是用塑料袋装着的,放在薛某某个人凌水明珠一门市的茶楼仓房里了。

(2)证人任某证言

(3)证人殷某证言

证明:2012年8月,殷某丈夫佟柏平被人举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其找到任某,让其帮忙问问罪严重不严重,能否办理取保候审,任某问了经侦支队队长薛某某,但薛某某说办不了取保候审,几天后,经侦支队办案民警要殷某去支队一趟,民警将殷某领到薛某某办公室,薛某某说想放人得交钱,薛某某在办公室说过想放人得往我这交点钱,十万八万的不够,我合计送人民币20万元,几天后,我找任某陪同一起给薛某某送人民币20万元,我和任某开车到万国酒店,任某拎着装钱的袋子上了薛某某的车,过了一会儿,任某回到车上说钱给薛某某的经过。

(5)任某、殷某身份证复印件(见第5卷P8P18)

证明:证人任某、殷某身份信息。

(十)被告人薛某某收受姚某16万元兴隆卡

证明:2013年夏,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姚某1的请托,在韩永刚涉嫌诈骗一案,为姚某1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办公室收受姚某1给予的6万元兴隆购物卡。

(2)证人姚某1证言

证明:2012年,韩永刚利用其执照和公章进行诈骗,姚某1到朝阳市报案,找薛某某帮忙,姚某1自我介绍说是朝阳市委副书记姚某2军的姐姐,后薛某某组织经侦支队对韩永刚进行调查,追究了韩永刚的法律责任。案件办理期间,姚某1到薛某某办公室给了其面额为2万元的兴隆大家庭购物卡,事后,姚某1又到薛某某办公室送给薛某某总额4万元的兴隆大家庭购物卡,共计6万元购物卡。

证明:韩永刚涉嫌合同诈骗案卷宗。

(4)姚某1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姚某1身份信息。

(十一)被告人薛某某收受周某1人民币4万元

证明:2013年夏,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接受姜某的请托,为周某1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提供帮助,薛某某向办案人打听情况后将结果告诉姜某,第二天在朝阳市珠江广场边的建设银行停车场,收受姜某给予的4万元购物卡。

(2)证人姜某证言

(3)证人周某1证言

(4)证人康某证言

证明:周某1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二)被告人薛某某收受刘某2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四月末,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接受王某1的请托,在刘某2所经营的公司账目被查一案上提供帮助,2015年5月的一天,王某1在万国酒店楼下停车场约见薛某某,并将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转交给薛某某。

(2)证人王某1证言

证明:2015年4月,刘某2跟王某1说其公司被朝阳市查了,王某1为帮助刘某2到薛某某茶楼让其帮忙别处理刘某2,王某1让刘某2给薛某某拿人民币10万元,如果刘某2手头没有由王立臣先给拿,刘某2同意并答应,王某1从自己保险柜中取出人民币10万元,并将钱装到档案袋送到朝阳万国宾馆东门附近,在薛某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里,将钱交给薛某某,一周后,刘某2将人民币10万元还给王某1。

(3)证人刘某2证言

(4)王某1、刘某2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王某1、刘某2身份信息。

(十三)被告人薛某某收受王某1人民币10万元

证明:2015年5月,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接受王某1的请托,在王某1与于某债务纠纷一事上进行沟通、协调,在万国饭店停车场薛某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里,收受王某1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一万一捆,共十捆。

(3)证人于某证言

证明:2014年5、6月份,于某因开公司周转不开向王某1借款1180万元,2014年10月,王某1向于某索要欠款。2015年初于某碰到王某1二人协商把于某在大连350平的房子抵押给王某1,并签了房屋买卖协议。

(十四)被告人薛某某收受杨某2人民币20万元

2015年7月,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接受原朝阳市副市长杨某2的请托,在王某1与孙某债务纠纷一事上进行沟通、协调,先后两次在薛某某茶楼收受杨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

(2)证人杨某2证言

证明:2012至2014年期间,孙某搞房地产开发向杨某2借钱,后还不上,杨某2找到薛某某让其帮助要钱进行协调,2015年2月在薛某某茶楼送给薛某某人民币10万元,薛某某找到孙某后协调此事,后孙某将两处房产抵给杨某2,杨某2为答谢薛某某到其茶楼送给薛某某人民币10万元。

(3)证人孙某证言

证明:2015年6月薛某某找孙某问其与杨某2的债务情况并让其还一部分欠款,孙某说可以以房顶债,后杨某2将孙某起诉,将房产做的诉讼保全查封了,同年6月孙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后来的事情孙某不清楚。

(4)杨某2与孙某合同纠纷案件卷宗材料

证明:杨某2与孙某欠款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5)杨某2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杨某2身份信息。

(十五)被告人薛某某收受张某2人民币10万元、10万美元、10万元购物卡(丁某涉嫌串通招投标):

证明:2015年9月,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借调辽宁省办理专案期间,接受张某2的请托,为丁某涉嫌串通招投标案件提供帮助,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岛路边收受张某2给予的10万美元;薛某某将张某2引见给谷某,并把张某2送给喀左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谷某的10万元购物卡留下自用;后张某2请薛某某转交给姜某的人民币20万元,薛某某在朝阳市万国饭店东门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姜某后自留人民币10万元。

(2)证人张某2证言

证明:2015年,薛某某在借调辽宁省办理宋万忠及张家成专案中牵涉到丁某涉嫌的犯罪线索,张某2为感谢薛某某对丁某涉嫌犯罪案件的照顾,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岛附近送给薛某某10万美元;2015年9月下旬,张某2通过薛某某将人民币20万元让其转交给姜某;中秋节前,张某2在薛某某处购买10万元购物卡后通过薛某某转交送给谷某的经过。

(3)证人丁某证言

证明:在丁某涉嫌串通招投标案中,丁某女儿张某4给张某2拿去了人民币300万元,后丁某又给张某2人民币100万元并另借张某2人民币70万元。

(4)证人张某4证言

证明:在丁某涉嫌串通招投标案中,丁某被羁押期间,张某2向张某4要取保候审金人民币300万元,事后未退回。

(5)证人张某3证言

(6)证人姜某证言

证明:2015年国庆节前几天,姜某在万国大酒店东门收受薛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薛某某说是丁某的朋友给拿的,需要在丁某案件上让其给予照顾。

(7)证人谷某证言

证明:2015年中秋节前一天,谷某在喀左收受张某2给予的10万元购物卡,2016年6月,谷某将10万元购物卡退还给薛某某。

(8)丁某涉嫌串通招投标案件卷宗材料

证明:丁某涉嫌串通招投标案件处理情况。

(9)关于薛某某借调到纪委办案情况的说明

证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薛某某被借调到辽宁省查办案件。

(10)张某2、丁某、张某4、张某3、谷某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张某2、丁某、张某4、张某3、谷某的身份信息。

(十六)被告人薛某某收受佟华4万元购物卡(佟华故意伤害):

2015年5月,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佟华将李某2亲属打伤并请薛某某帮忙,薛某某接受佟华请托,向办案人打听情况后将结果告诉佟华,后薛某某在万国饭店北侧茶楼,收受佟华给予的4万元购物卡。

证明:2015年9月,佟华因故意伤害被解除取保候审后,薛某某在其茶楼让佟华给其拿10万元购物卡,佟华车里只有4万元购物卡就将4万元购物卡送给了薛某某。

(3)佟华涉嫌故意伤害案件卷宗材料

证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2撤诉。

(十七)被告人薛某某收受贾某2声人民币30万(林某1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2015年11月,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接受贾某1的请托,为林某1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提供帮助,并在朝阳市,贾某1在薛某某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放了一个塑料袋,告诉其是人民币30万元现金。后薛某某打开塑料袋里面是百元面值,100张一小捆,十小捆一大捆,共三大捆人民币30万元。薛某某打听案件进展后得知此案作不起诉决定,就把结果告诉了贾某1。后来将该款放在朝阳市凌水明珠一门市薛某某个人茶楼的仓房里了。

(2)证人林某1证言

证明:2014年林某1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取保候审后,贾某1帮助林某1找薛某某处理该案件,林某1送给贾某1两块价值共计2.2万元的浪琴牌手表。

(3)证人贾某1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所作的证言(见第7卷P26-31)

证明:为使薛某某在林某1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中帮忙,贾某1在2015年朝阳市检察院后院停车场将人民币30万元现金放到薛某某开的帕萨特轿车的后备箱里,林某1在此事中给贾某1买了两块浪琴手表,贾某1给薛某某人民币30万元,林某1一开始不知道,是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以后才知道的。

(4)林某1涉嫌违反发放贷款案件卷宗材料

证明:2015年林某1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林某1、贾某1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林某1、贾某1的身份信息。

(十八)被告人薛某某收受佟华5万美元

(十九)被告人薛某某收受李某23万美元

2016年8月,薛某某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期间,为能在职务晋升及调整时打点人情,在李某2的办公室收受其给予的3万美元,钱是百元面值100张一捆,共三捆。

(2)证人李某2证言

证明:2016年1月,薛某某在李某2办公室,跟其说自己可能提拔需要钱,李某2将3万美金交给薛某某。2017年3月末,薛某某在李某2家楼下将两个包交给李某2让其保管,2017年5月,李某2将这两个包交到辽宁省,打开包是40万美元和一些票据。

(3)李某2身份证复印件(见第7卷P77)

证明:证人李某2的身份信息。

(二十)被告人薛某某收受王某2人民币40万元(沟通协调债务)

证明:2016年10月,薛某某时任朝阳市审计局局长期间,接受王某2的请托,请其帮助王某2公司与沈阳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债务纠纷上进行沟通、协调,在王某2办公室收受王某2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

(2)证人王某2证言

证明:2016年10月,薛某某帮助王某2公司在债务纠纷上进行沟通、协调,在王某2办公室收受王某2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

(3)王某2身份证复印件(见第7卷P83)

证明:证人王某2的身份信息。

(二十一)被告人薛某某为李某3取得“天骄成”楼盘的消防工程,收受李某3赠与的朝阳市凌河街四段125号311C幢2单元12层21201号住宅楼一处,面积157.52㎡、(评估价格116.56万元,李某3赠与)朝阳市双塔区凤鸣街84号319C号2单元2401室(2-2401)住宅楼,面积172.21㎡(评估价格146.38万元,李某3赠与):(认定价格262.94万元)

2012年下半年,朝阳宏大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天骄成项目,薛某某为能帮助李某3取得该消防工程,向王某2介绍推荐李某3,后李某3承揽了天骄成项目的消防工程项目。工程结束后收受李某3给予的两套房产,薛某某将此二套房产分别售价人民币90万元共得人民币180万元,并将其中10万元分给售楼处马慧丽作为辛苦费。

(2)证人李某3证言

证明:李某3找到薛某某帮忙得到了天骄成消防工程项目,李某3为表示感谢送给薛某某两套房产,分别是11号2单元12-01和19号2单元4-01,后薛某某自己找天骄成售楼员共卖了人民币180万元。

(3)证人胡某1证言

证明:李某3送给薛某某的两处房产,在2014年被售楼处的马慧丽售出,房款180万元均是胡某1以现金形式交给了薛某某。

(4)证人王某2证言

证明:2012年,薛某某将其做消防工程的朋友李某3介绍给王某2,后李某3承揽了天骄成项目的消防工程项目。

(5)情况说明二份

证明:天骄成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证明凌河街四段125号311C幢2单元12层21201号住宅、凤鸣街84号319C号2单元2401号住宅已于2014年底卖给购房人郑某1和李某5;现无法联系到售楼员马慧丽。

(6)出售信息复印件(第9卷P36-37)

证明:郑某1与李某5分别购买凌河街四段125号311C幢2单元12层21201号住宅、凤鸣街84号319C号2单元2401号住宅。

(7)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抵顶工程款详单、收据、转账凭证复印件

证明:朝阳宏大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震宇职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天骄成项目消防工程合同内容及抵顶工程款情况。

(8)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收据复印件

证明:涉案两套房产买卖信息:

(买受人丛桂胜、郑某1)125号311C幢2单元12层21201号住宅,面积157.52平方米,单价7577.44元/平方米,总价款为1193599元。

(买受人李某5)双塔区凤鸣街84号319C号2单元2401室2-2401号住宅,面积172.21平方米,单价8799.72元/平方米,总价款为1515399元。

(9)房地产估价报告(辽世信房评字[2018]第111-8号、第111-9号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8年5月22日)

证明: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朝阳市凌河街四段125号311C幢2单元12层21201号住宅楼,面积157.52㎡,在2014年3月15日,评估单价为7400元/平方米,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16.56万元。

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双塔区凤鸣街84号319C号2单元2401室(2-2401)住宅楼,面积172.21㎡,在2014年6月15日,评估单价为8500元/平方米,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46.38万元。

(10)李某3、胡某1、王某2、张某5、谭某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李某3、胡某1、王某2、张某5、谭某的身份信息。

(二十二)朝阳市北大街346号一单元1-1-1(滨河花园小区)住宅楼,面积128.34㎡:(评估价格47.49万,杨某3赠与)

2016年1月,薛某某的茶楼不再经营,想换地方放东西,便找到朝阳磊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杨某3,杨某3将其开发的滨河花园楼盘一处120㎡住宅送给薛某某。

(2)证人杨某3证言

证明:2016年1月,杨某3将其开发的滨河小区5号楼1单元1号120㎡商品房送给薛某某,市场价人民币35万元,想让薛某某以后需要资金时帮助融资。薛某某没相中该房,过了几天,薛某某找杨某3说想用这个房子换董某开发的网点。后与董某儿媳妇陈某2签订该房产认购协议,收据开人民币47.5万元。

(3)证实材料及字条

证明:朝阳市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柳某证实“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系该公司与陈某2签订,杨某3所写字条为杨某3所写。

(4)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证明:朝阳市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2就滨河花园5幢1单元1层1号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单价3680元/平方米,面积128.34平方米,总房款472291元。

(5)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世信房评字[2018]第111-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8年5月22日)

证明:朝阳市北大街346号一单元1-1-1(滨河花园小区)住宅楼,面积128.34㎡,在2016年1月15日,评估单价为3700元/平方米,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7.49万元。

(6)杨某3、柳某、陈某2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杨某3、柳某、陈某2的身份信息。

凌水明珠

(1)证人董某证言

证明:2016年初,薛某某看中凌水明珠花园15号103号,建筑面积36.26平方米,当时这个房子有抵押,不能办房证,薛某某说没关系,与董某商议后房款为33万元。薛某某到董某办公室拿出19万现金,董某让陈某2将钥匙交给薛某某并告知陈某2薛某某尚欠14万房款。薛某某将朝阳市北大街346号1单元1-1-1住宅楼转到陈某2名下,抵顶凌水明珠花园15号103号房产的部分房款,董某同意。

(2)证人陈某2所写的证实材料

(3)收据(见第10卷P35)

证明:张某7于2009年12月20日交纳车库、仓房款14万整

(4)董某、陈某2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董某、陈某2的身份信息。

(二十三)燕都大厦B座11层1103号公寓楼(评估价格19.44万元,购买价格10万,低于市场价格9.44万元)

(1)证人刘某1证言

证明:2008年12月,薛某某看好刘某3开发的燕都大厦B座1103号房产,刘某3以人民币10万元出售给薛某某,刘某3让财务人员协助过户,更名叫刘某1。

(2)会计凭证及收据

证明:2008年12月,薛某某交纳燕都大厦B座1103号房产房款人民币8万元,2015年,刘某1交纳燕都大厦B座1103号房产房款10万元。

(3)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世信房评字[2018]第11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8年5月22日)

证明:朝阳市燕都大厦B座11层1103号公寓楼,面积42.25㎡,在2008年12月15日,评估单价为4600元/平方米,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9.44万元。

(二十四)友谊大街3段35号(世纪阳光)101C幢1-2层107、207号商用房,面积200.31㎡:(评估价格244.38万元,购买价格100万,低于市场价格144.38万元)

2009年2月,薛某某相中贾某1在火车站前开发的网点及住宅,以100万元购得该网点及住宅。该网点用薛某某母亲孙宝贤的名字办房证并出租。

证明:2008年年末,薛某某看好世纪阳光4号楼一处门市,2009年2月,薛某某在贾某1办公室交给其人民币90万元现金作为4号楼门市的预付款,2014年4月,薛某某又给贾某1人民币10万元办理税费。双方于2014年4月28日开具发票并写薛某某母亲孙宝贤的名字,2014年4月2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3)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世信房评字[2018]第11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8年5月22日)

证明:友谊大街3段35号(世纪阳光)101C幢1-2层107、207号,面积200.31㎡,在2011年2月15日,评估单价为12200元/平方米,房地产评估价值为244.38万元。

(二十五)朝阳市龙山街四段183号17C幢106号1-3层(龙翔华府小区)住宅楼,面积226㎡:(评估价格162.72万元,购买价格148万,低于市场价格14.72万)

薛某某花148万在高某1开发的楼盘购买,高某1定的价位,该房产顶给了佟华。

(2)证人高某1证言

证明:2011年,薛某某相中了高某1开发的龙翔华府小区17C幢106号1-3层住宅楼,便找到高某1希望优惠,最后二人商定该房产附加地下一层以148万价格成交,薛某某分两次交了房款,收据以孙宝贤名义开具,同时薛某某让高某1虚开了一张459080元的收据,从账面看该栋房屋售价为193万余元。后该房产按薛某某要求以佟昱璇的名字办的手续,按照佟昱璇要求的以1271476元签订的合同。

(3)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世信房评字[2018]第111-10号、第111-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8年5月22日)

证明:朝阳市龙山街四段183号17C幢106号1-3层(龙翔华府小区)住宅楼,面积226㎡,在2011年10月15日,评估单价为7200元/平方米,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62.72万元。

(二十六)友谊大街3段35号(世纪阳光)102C幢1-2层114、214号商用房,面积193.53㎡:(评估价格251.59万元,购买价格154.45万三房一车(榆树新村评估价格52.67万元、燕都大厦评估价格21.13万元、富润家园评估价格70.65万元三处房产,雪铁龙轿车一辆鉴定价格10万)加60.5万元现金,低于市场价格36.64万元)

2014年3月,薛某某用三房一车(榆树新村、燕都大厦、富润家园三处房产,雪铁龙轿车一辆)加60.5万元现金,抵顶置换贾某1开发的世纪阳光该商用楼房,2016年9月,薛某某将该处房产经王某1卖给他人,售得240万元。2014年3月薛某某先将顶账10万元的车过户给贾某1亲属唐某,榆树新村的房产顶账90万元让贾某1顶账给下面一个工程队,薛某某与郑某2协助过户,燕都大厦的房产顶账20万元让贾某1卖给其司机刘某1,富润家园顶账70万元一直由薛某某居住。

证明:2014年初,薛某某看中世纪阳光6号楼102C幢1-2层114、214号商用房,表示用几处房产和现金置换购买,贾某1同意。薛某某将钥匙取走后陆续用燕都大厦抵顶20万元、榆树新村别墅作价90万元,雪铁龙轿车抵顶10万元,共计120万元抵顶房款。

(3)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世信房评字[2018]第11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8年5月22日)

证明:友谊大街3段35号(世纪阳光)102C幢1-2层114、214号,面积193.53㎡,在2014年3月15日,评估单价为13000元/平方米,房地产评估价值为251.59万元。

(4)房地产估价报告(榆树新村)

证明: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4段榆树新村3号8C东第六户住宅楼,面积150.48㎡,在2014年3月15日,评估单价为3500元/平方米,房地产评估价值为52.67万元。

(5)房地产估价报告(燕都大厦)

证明: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朝阳市燕都大厦B座11层1103号公寓楼,面积42.25㎡,在2014年3月15日,评估单价为5000元/平方米,房地产评估价值为21.13万元。

(6)房地产估价报告(富润家园)

证明: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朝阳市新华路三段富润家园第1幢3单元3-9-1号住宅楼,面积147.19㎡,在2014年3月15日,评估单价为4800元/平方米,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0.65万元。

(7)东风雪铁龙轿车机动车档案及收据

证明:2009年辽N×××**号小型汽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郑某22014年3月该车出售给唐某。

(8)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明:朝涉价鉴字[2017]第404号结论书认定东风雪铁龙小型非营运轿车在基准日2014年3月的市场价格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

(9)梁某、刘某1、刘某3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梁某、刘某1、刘某3的身份信息。

(二十七)被告人薛某某以人民币100万元现金及一处“龙翔华府”房产购买华隆公寓,朝阳市商业路27号105、205号商用楼房,面积216.44㎡,低于市场价人民币14.72万元购得该房产。

2012年7月,薛某某相中佟华开发的该网点,并用龙翔华府别墅226平方米抵顶300万元,加100万元取得该处房产。该房产薛某某以李某2的名义签的合同。

(3)证人佟华证言

证明:2012年7月,佟华开发华隆公寓时,薛某某以一处别墅折抵300万元加100万元现金,共计400万元购买。当时折抵的别墅是孙宝贤的名字,后过户给佟华亲属佟昱璇的名下。所购华隆公寓网点落在李某2名下。

(4)13号: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朝阳市商业路27号105、205号商用楼房,面积216.44㎡,在2016年4月15日,评估单价为14500元/平方米,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13.84万元。

(9)宫某、佟华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宫某、佟华的身份信息。

(二十八)被告人薛某某收受张某2卡地亚手镯(人民币9.9万元)

2015年,薛某某时任朝阳市纪委常委期间,张某2找到薛某某让其帮忙办理丁某案件,张某2到薛某某茶楼后看上一块标价12万元的树化玉雕件凤凰山说想买,薛某某说不要钱,张某2过10天左右送给薛某某一个卡地亚手镯。

(2)证人李某4证言

证明:2015年8、9月份,薛某某到李某4单位办完业务后送给李某4一个银色手镯,现交给纪委了。

(3)证人张某2证言

(4)手镯照片证明:扣押的手镯情况。

(5)银行卡照片、账单及情况说明

证明:张某2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大连长宁珠宝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30日进账9.9万元人民币。

(6)情况说明

证明:在大连市所购买的卡地亚手镯系全球连锁。

(7)李某4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李某4的身份信息。

(二十九)被告人薛某某收受刘某4积家手表一块(价格人民币5万元)

2015年,薛某某时任朝阳市纪委常委期间,为帮助刘某4的妹妹刘欢调动工作,找到其邻居孙志国帮忙,后刘某4为感谢薛某某送给其积家手表一块,发票显示人民币5万元。

(2)证人刘某4于2018年3月7日依法所做的证言(补侦卷1P26-30)

证明:2015年初,刘某4为感谢薛某某帮其妹妹调动工作一事,花人民币5.3万元购买积家手表一块,10月末将手表及发票在薛某某茶楼送给薛某某。

(3)手表及发票照片

证明:扣押的手表价值人民币53000元。

(4)刘欢的招聘信息及职业资料

证明:刘欢入编到双塔区实验小学。

(5)刘某4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刘某4的身份信息。

(三十)被告人薛某某收受张某2珍珠项链一条(人民币7000元)

2015年2月,薛某某时任朝阳市纪委常委,张某2因丁某一案到薛某某茶楼,送给薛某某妹妹薛某一条珍珠项链。

(2)证人薛某证言

证明:2015年一天夏天,薛某回茶楼休息,在一楼看见张某2,张某2送给薛某一条项链,黄色金属链,配一个镶有珍珠的吊坠,树叶形状的吊坠金属托上镶有亮色石头,背面有DR英文字母。

证明:2016年,张某2在薛某某茶楼送给薛某一条项链,价值7000多元,在日本买的,刷卡,无发票。

(4)珍珠项链照片

证明:扣押的珍珠项链情况。

(5)薛某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证人薛某的身份信息。

其他证据:

证明:本案系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4日指定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反贪部门管辖。被告人薛某某经纪委部门“两规”,于2017年8月14日由辽宁省移送,同日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折合人民币说明

证明:2015年9月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36910元,2016年8月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31792元,共计1168702元。

3.情况说明

证明:本案贾某1、佟华、王某1、李某2、杨某3已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某1、李某1、杨某1、白某、周某1已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鉴定告知书

证明:16份涉案房产评估鉴定已向薛某某告知。

(三十一)辽宁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关于薛某某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的表现情况”,证明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省纪委审查组已掌握的其收受丁某通过张某2所送的财务合计人民币56.6704万元、美元10万元的违法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省纪委审查组未掌握的其收受贾某1等人钱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081.9365万元、美元8万元的违法事实,能够真诚认错悔错,积极退赃。

(三十二)扣押财务清单,证明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被告人薛某某收受的18K金带珍珠吊坠项链一条、黑色积家手表一块、积家手表发票一张、18K金手镯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对于辩护人沙莎、高奎均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被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主动交代并供述辽宁省审查组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对该部分犯罪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属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应认定为如实供述犯罪,对二辩护人称被告人能全部退缴赃款,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九百零四万四千零三十一元及其孳息;卡地亚手镯一个、积家手表一块、珍珠项链一条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THE END
1.国内动态辽宁沈阳:探索建立“信用+文旅监管”模式 “市民、游客可以通过信易诺小程序,查看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导游的信用状况和承诺详情,从而作出更加明智的选择。”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我们已归集有效信息包括旅行社300余家、A级景区75家、星级饭店35家、在册导游及从业人员3000http://credit.shulan.gov.cn/xydt/bddt/202411/t20241122_3323290.html
2.自从兴隆集团出现了“兴篓”事件,严重的自从兴隆集团出现了“兴隆卡”事件,严重的信用缺失之后,我就很少来这里了。如今的电影院感觉它的硬件设施也开始出现的老化,而且屏幕的质量已经不如新建设的几家电影院好。不过今天到这来感觉电影院依然很繁荣,而且来观影的人数很多,最主要的是如今的兴隆门口的美食街非常的丰富,来这里看电影还可以品尝到很多特色的食https://m.dianping.com/review/500231081
3.兴篓,彩人价格:3元se30181620其他杂项卡零售兴隆卡,彩人,兴隆大家庭卡,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各企业内-部通用。老客户惠售。(此商品仅限收藏),,其他杂项卡,se30181620,其他杂项卡,购物卡,年代不详,塑料卡,辽宁,,单张散卡,,,价格:3,7788信封收藏https://7788xf.997788.com/s129/30181620/
4.兴隆大家庭宣布:兴隆大奥莱通收全省兴篓–奥特莱斯网从6月1日开始,兴隆大奥莱内部品牌均可收取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所有企业发行和售卖的兴隆卡和大院卡。 届时,顾客持兴隆集团所有企业兴隆卡和大院卡,均可在沈阳兴隆大奥莱内部进行消费。 据了解,不同品牌收取兴隆卡和大院卡比例不同,收取比例最高为100%。https://outletscn.com/news/outlets/%E5%85%B4%E9%9A%86%E5%A4%A7%E5%AE%B6%E5%BA%AD%E5%AE%A3%E5%B8%83%EF%BC%9A%E5%85%B4%E9%9A%86%E5%A4%A7%E5%A5%A5%E8%8E%B1%E9%80%9A%E6%94%B6%E5%85%A8%E7%9C%81/
5.微博正文劳斯莱斯也有,李名字更是摇身一变,变成辽宁沈阳浑南大长青的董事长。与兴隆毫无瓜葛。这就是资本的欺骗!天理难容。看着他们天天用别人的血汗钱,自己纸醉金迷!天理难容!请受到兴隆大家庭诈骗集资受苦的人转发,呼吁政府给予万恶的资本家惩罚!转发2 评论14 赞12 姜昊男_JHN 就找这么个媳妇?你确定吗 cherishyymmhttps://m.weibo.cn/status/4442252317045233
6.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管理人网站 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3-2023 XingLongStore 辽B2-20160135-6 兴隆邮箱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http://www.xinglongstore.com/
7.信用卡购物节活动方案专题(精选7篇)活动期间,顾客在兴隆购物广场当日累计购物满200元(黄铂金、手机数码、电脑、薇姿、同仁堂、海参等特殊商品满500元)即可凭信誉卡到活动现场换取奖券一张,购物满400元换取两张,以此类推多买多换。填写相关资料后,正券顾客保留,副券投入奖箱,参加12/14/16/18/20/22/24/26日每天晚上6点举行的砸金蛋活动,现场被https://www.360wenmi.com/f/fileim6yh6f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