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国《证券法》第167条明文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规定其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由此可见,证监会有权力和义务对银广夏公司的虚假情况进行严查,而且应将查处的情况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告给投资人。而对于投资者来说,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就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综上三点,如果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是可以得到索赔的,但是索赔的标的额较大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到诉讼的风险。
2、绿大地
事由:
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0年12月31日,绿大地公告称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称,绿大地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1年12月3日,绿大地公告称,因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罚金400万元,何学葵等高管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有期徒刑等刑罚,并同时认为违规披露信息罪不成立。
评析及维权途径:
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案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是201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领域最大的丑闻,同时因其一审刑事判决的轻描淡写而饱受法律界、媒体界的诟病,判决畸轻,再次彰显在中国欺诈发行违规成本之低,造假者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中小股东权益根本无从谈及。
在当前情况下,唯寄望证监会对绿大地欺诈发行之外的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相对严厉的处罚,同时对于何学葵,因系绿大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亲自策划和实施了绿大地的欺诈发行,虽刑责未对此进行追究,呼吁证监会能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何学葵追究欺诈发行的行政责任。
3、中恒信操纵证券市场案
4、重庆啤酒
首先,重庆啤酒从事乙肝疫苗研究已有13年之久,在这13年的过程中,到底都发生了什么事,它是不是都进行了真实的信息披露,是不是发布了误导投资者的片面信息披露。突然宣布失败是否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我认为它进行了片面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要求索赔。
其次,虽然基金公司对同一股票持股数,究竟是公募部分不超过10%,还是加上定向部分不超过10%,在法律规定上是一个漏洞。但是基金公司在招募书中都有尽职投资的承诺,大成基金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尽职责任,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基民们有权要求大成基金赔偿自己的损失。
5、首钢股份
评析及维权建议:
在置入资产仍存在重大瑕疵,资产重组方案仍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时,首钢股份匆忙复牌,是对小股东权益的不负责,复牌之后的股价反应也印证了这一后果。租赁期限五十年之久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仅补偿10亿元,也应该给投资者一个合理的答复。
6、ST帝贤
ST帝贤原高管实名举报原公司,后遭原公司起诉的事件再一次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导致国家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的不完善。那么本次事件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这么两点。首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不够透明。
第二,在上市公司弄虚作假导致投资者和本企业职工利益受损时,受害者没有一个及时、便捷的合法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京东方
证监会对新理益操纵京东方A案作出了行政处罚,新理益违法所得521.14万元被没收,并处以相同金额罚款;新理益副总经理、同时也是该案的直接操作人薛飞罚款30万元,新理益董事长刘益谦被罚款20万元。事实上,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刘益谦的“投机”已经逾越法律底线。
8、新华联
这次事件反映出三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惩罚力度不够。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该并购重组委员被解聘时正好任期满四年。
第二、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我认为应该先从实名制开始,从证券从业者开始,从证监会内部人员开始升级和完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诚信监管和约束手段以及惩罚力度。
第三、公开、公正、公平,公开是第一位的,阳光底下无罪恶。
9、五粮液
2011年5月27日,五粮液公告称,收到证监会[201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认定信息披露存在四大违法事实:一、五粮液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公司对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亚洲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二、五粮液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三、五粮液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四、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10、华闻传媒
在本次索赔案件中,原告800多位小股东的败诉,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认定尺度和对于虚假信息披露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本人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应该加大上市公司举证责任。由上市公司举证其虚假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北京亚东律师事务所郭宏对本文提供独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