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诈骗行为所虚构的事实及隐瞒的真相是一种主观内容。接触式婚恋诈骗中所隐瞒的真相通常为可变性较大的真相。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欺诈还是发展恋情,具有较大的主观性,难以被证明。
●在对婚恋诈骗行为的审查中,要重点审查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表现,审查行为人是否虚构身份、财产状况、婚姻状态,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引导行为。
婚恋诈骗行为人通过不同种类的社交方式,为自身设定相应的身份、特点等,假借异性交友、恋爱、结婚等名义,骗取他人信任,并引诱被害人基于这种信任而进行大量财产性支出。
婚恋诈骗在手段方法上有别于传统的犯罪行为,使其在司法认定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婚恋诈骗可以分为接触式诈骗与非接触式诈骗两种。接触式婚恋诈骗,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交往建立起婚恋关系,其间的经济往来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较大的认定难度。婚恋关系会成为诈骗实质的掩护,如何将正常的婚恋分手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区别开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其一,接触式婚恋中欺诈意图难以证明。在常规的诈骗行为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般都是采用让被害人能看到财产性利益的方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相对易取证。常规的诈骗行为中虚构的事实及隐瞒的真相都是比较客观的,婚恋诈骗行为所虚构的事实及隐瞒的真相是一种主观内容。接触式婚恋诈骗中所隐瞒的真相通常为可变性较大的真相。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欺诈还是发展恋情,具有较大的主观性,难以被证明。
其二,处分行为基于错误认知难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婚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更多的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性利益无偿处分给行为人。在常规的诈骗行为中,被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往往是为了获取更大的财产性利益。在婚恋诈骗行为中,被害人期望通过金钱来换取稳定的两性关系。行为人经常以“开始觉得他(她)非常合适,所以领证结婚,后来一起生活才发现不合适”为由,掩盖自己诈骗钱财的目的。
接触式婚恋诈骗作为比较典型的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关案件定性。笔者认为对这一主观要素的判断可以通过审查预备行为、被害人情况、钱款流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一是重点审查婚恋诈骗预备行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始于犯罪预备阶段,会通过特定的行为展现出来。婚恋诈骗的预备行为通常表现为伪造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婚姻状况等。在婚恋诈骗中,行为人以发展婚恋关系或者共同生活为犯罪手段,在婚恋掩护下进而策划一系列犯罪行为从而实现诈骗钱财的目的。婚恋诈骗行为最大特点是行为人的不正当引导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知。行为人的引导行为始于犯罪预备,由此笔者建议在婚恋诈骗行为的审查中,要重点审查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表现,审查行为人是否虚构身份、财产状况、婚姻状态,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引导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即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婚恋诈骗犯罪已经成为比较多发的案件类型,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接触式婚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被婚恋关系所隐蔽,必须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审查,从而确定行为人内心是否具有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故意。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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