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父母的婚姻观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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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父母婚姻观家庭影响
Keywords:parentsViewFamilyMarriageinfluence
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缩影,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家庭除了担负着抚养和教育孩子的功能,还有赡养、消费、情感寄托等功能,家庭关系处理的好坏,关系着整个社会、整个民族的人口素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因此,每一对走进家庭的夫妇都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我国古代讲“齐家、治国、平天下”,可见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因此父母应该把子女教育成一个热爱家庭的人,有良好的构建自己幸福家庭的能力的人。做到这点,对于建设我国和谐社会将会有重要意义。
一、婚姻观的变迁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因此弄清婚姻的变迁是非常有必要的。“婚姻”这个概念有一个演变的过程,传统的婚姻观多定义为责任,讲百年好合,一定终身。西方人的婚姻观与中国人的婚姻观有着极大的不同。因为他们认为:婚姻纯属个人私事,任何人不能干涉;同时婚姻不属于道德问题。一个人有权选择和他或她最喜欢的人生活在一起,一旦发现现有的婚姻是一个错误,他或她有权作第二次选择。如果夫妇一方爱上了第三者,任何一方都不会受谴责。在他们看来:强迫两个不相爱的人生活在一起是残忍的。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社会处于迅速转型期。改革开放的深人和拓展无疑对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因此,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逐渐呈现较为多元化的特性,现代人的婚姻多强调感情而非责任,例如出现了同居、未婚妈妈、单身贵族、试婚等各种前所未有的现象。环境是影响人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社会是一个大的影响环境,其次最重要的就是家庭的影响。在不同的家庭背景下成长的孩子会形成不同的婚姻观。父母是孩子的学习榜样,他们的婚姻观会给孩子很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婚姻观与父母婚姻观的涵义。
婚姻观从内涵定义为:人们对婚姻生活基本看法,它是人们对待婚姻和家庭的内在标准和主观看法,其不但直接影响个体对配偶的选择,还会影响个体对未来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它包括生育观、家庭模式观等因素,婚姻观也包括婚姻倾向、婚姻自主观、婚姻价值观、婚姻忠诚观、性爱抉择观等六个因素。
从主体的角度定义,父母的婚姻观包括父母对自己的婚姻及其评价,对子女婚姻的教育。在不同的婚姻状态,父母对自己婚姻的看法也是不同的,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他们处理婚姻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对孩子的影响也就不同。例如在核心家庭中,有些父母认为自己过得很幸福,家庭美满,但有些认为生活很枯燥乏味,没有激情。甚至在离婚家庭中,有些父母认为自己离婚是一种解脱,是另一种生活的开始,而有些父母一直活在离婚的阴影下,无法重新面对生活,去寻求幸福。父母自己不同的婚姻观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亲密程度,冷战以及争吵打架的次数,对孩子教育的关心程度,处理家庭重大事件的态度,处理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方式,教育孩子的分歧程度等。孩子从父母婚姻观中得出自己对婚姻家庭的看法,其中大部分受父母家庭的影响。
二、父母的婚姻观对子女的影响
家庭分为常态家庭和非常态家庭,常态家庭包括核心家庭,非常态家庭包括单亲家庭,再婚家庭。传统观念下,和谐幸福家庭应是三角结构,即父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模式作为基本条件才成为可能。长期以来,非常态家庭被人们看成是残缺或问题家庭。然而,美国教授约翰.德弗雷通过研究指出:家庭的结构并不能说明家庭的幸福与否。在同一家庭状态下,父母对婚姻的处理方式不同,对子女的影响是有差别的。
(一)常态家庭下父母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
在常态家庭下,父母的婚姻观是有区别的,因而对子女的影响也是有差别的。
常态家庭中,夫妻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共同创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他们喜欢彼此倾吐心中的感受,夫妻间的谈话显得很专心,在谈话过程中也常会打断对方,说出自己的看法,不存在一般场合所见的那种提防和不安。他们并不要求对方十全十美,承认彼此间在个人性格和处理事情的风格上确实存在很多矛盾,但他们能采取谅解的态度,相互忠诚扶持,共同迎接幸福的生活。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她们能达成一致,共同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采取民主的教育方式,不干涉孩子的思想,尊重孩子的选择,为他们提供自己的建议。子女从小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对婚姻有着美好的憧憬,以自己的父母为标准,逐渐形成一定的择偶标准,对婚姻有着乐观积极的看法。因此当她们长大面对婚姻的时候,对婚姻有着积极的心理准备,知道如何去经营婚姻。
常态家庭中,夫妻之间很少交流,互不关心,虽然同住一个屋檐下却形同陌路,他们的价值观存在很大的差异,不能很好的理解对方,也就互相之间没有多少责任和义务。家庭中没有爱和感情,只是按部就班的生活着。他们只是为了孩子才勉强的生活在一起。在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上不能成一致,夫妻之间采取冷战,争吵,他们各自以为自己是为孩子好,结果适得其反,让孩子不能得到想要的爱,这样孩子变得沉默,更不想和父母交流,告诉自己的想法。父母也因为自己的感情问题慢慢忽视了孩子内心真正的需要。这种家庭中,子女会感到很困惑,他们渴望有个温馨快乐的家。从小看到父母之间痛苦的婚姻,子女们不敢轻易相信别人开始自己的婚姻。他们变得谨慎,择偶的标准往往会与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相反。他们很难相信婚姻,就算结婚了大多数也不懂得如何与对方相处。
(二)单亲家庭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
非常态家庭主要从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两个方面来讲。单亲家庭分为两种类型:
(1)由未婚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2)核心家庭中配偶一方因离婚、死亡、出走、分居等原因使家庭成员不全,只能由配偶的另一方抚养孩子而组成的家庭。单亲家庭坏境下对子女的婚姻观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在单亲家庭方面我这里只介绍由于离婚所造成的单亲家庭。
家庭关系处理不好的离婚夫妻在各自的心灵中造成永不平复的伤痕,他们攻击对方的种种不是,在孩子的监护问题上争吵,把孩子也卷入他们的婚姻问题之中。这些给孩子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子女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中,缺少一方的爱,性格变得孤僻,父母又不能给予正确的引导,孩子通过观察父母之间的对话,他们的行为以及亲戚朋友的说法产生自己对父母婚姻的看法,形成自己的婚姻观。当他们面临恋爱时,他们会不自觉的将对方与自己的父母一方作比较,当他们面临婚姻的时候,他们会担心婚姻的稳定性,容易对对方的感情产生怀疑。
(三)再婚家庭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
再婚家庭中继父母只关心自己亲生的孩子或者对自己亲生的孩子更好,另一方带来的孩子受到了忽视,这样家庭成员的关系的不和谐,继父母之间会为孩子的事发生争吵,有可能引入先前家庭的夫妻一方,家庭矛盾逐渐扩大化,使新的家庭出现危机,继父母之间开始争吵、冷战甚至打架,心里会不自觉的把现在的家庭与以前的家庭作比较,很有可能使现在的婚姻走向灭亡,夫妻又一次受到伤害。孩子也会比较前后的两种生活。由于孩子在两种家庭中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怀,性格会变的很内向,更会厌恶婚姻,对婚姻抱有不好的看法,这种观点会一直带到恋爱婚姻家庭中。这样孩子们以后的婚姻很有可能不幸福。
三、家庭教育中的原则
家庭教育的原则,是实施家庭教育、并使之取得良好效果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是家长教育子女时处理各种关系和矛盾的观念向导的行为准则。对于不同的家庭背景,家庭的教育原则是有区别的。
(一)、身教与言教统一的原则
家长在教育孩子过程中,不仅要善于用说理的办法,同时也要以自己的行为给孩子做出榜样。也就是既重视言教,又要注意身教,把二者统一起来,使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家庭教育中,孩子不仅听父母的说理教育,而更注意父母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如果父母的品德行为高尚,待人和善,关心爱护孩子,孩子就会对父母产生崇敬之感,并以父母为榜样。如果父母给孩子讲得头头是道,而实际行动却是另一回事,自然孩子就不会信服,就难以达到教育的目的。例如,有的父母教育孩子要尊敬老人,自己却没有尽到孝敬、关爱父母的职责。
(二)、相互沟通,共同提高的原则
家庭是处于不断成长的过程,父母与孩子都是在不断成长。所谓共同提高的原则,其涵义是指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必须通过教育孩子而教育自己,与孩子共同成为家庭教育过程中发展、成长的主体。通过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而教育孩子,通过教育孩子、向孩子学习又反过来提高自身的素质水平、经验学识,从而构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状态。
首先要求家长必须时时意识到教育子女的过程同时是一个提高自身素质、水平,深化自身人格,升华自身道德个性的过程。只有父母各方面的素质和水平提高了,才能为孩子个性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教育因素和条件。其次,家长要与孩子相互学习。虽然在相对的角度上家庭中的受教育者是孩子,但孩子总是处于动态发展之中,他们的知识经验范围与家长所具有的范围往往是交叉的,他们在接受新事物新信息的速度和频度方面往往优越于家长,孩子生来无拘束无偏见,也可能具有全新的价值观、倾向性及对事物态度的评价体系。为此家长切勿小视孩子,切勿居长为大,而要尊重孩子的人格、知识和才智,尊重他们的立场、观点和看法,特别是当孩子正确时,家长要虚心向其学习以至请教,在教育过程中与孩子相互交流,相得益彰。当然父母与孩子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生活经历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观,处理事情的方式也有所差异。父母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在平时的生活中尊重孩子的一些想法,同时也给与她们一些建议,通过一些生活中细小的事情来告诉她们一些道理,让她们了解生活,了解父母,了解自己,学会为人处世。
(三)、家庭气氛融洽,亲子关系和谐的原则
家庭是孩子的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老师,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既有直接教育,也有间接教育。直接教育包括父母对子女的谈话教育,例如从小教育孩子要讲礼貌、爱卫生,教育孩子婚姻是爱情的基础,为他们讲解爱情与面包的故事等,也包括对孩子包办一切的决定,例如帮孩子相亲,强迫子女婚姻等。间接教育主要是父母之间的感情关系,家庭的和谐气氛等,根据社会学习理论,孩子从小生活在家庭中耳濡目染父母的行为方式,会不自觉的模仿,以父母为学习的榜样。和谐的家庭氛围让孩子得到爱的需要,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只有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孩子只有得到家庭的温暖,才会更好追求其他的需要,譬如爱情婚姻等。只有在融洽的家庭气氛中,孩子才会正常成长和发展。而良好的夫妻关系是家庭气氛和谐的前提。夫妻相互关心支持,在生活的每一件小事上都能有所体现,比如父母共同承担家务,吃饭时把对方喜欢吃的留给对方等。孩子从父母的交往方式,他们的感情生活中得到启示,得出自己对婚姻家庭的观点。因此在不同的婚姻状态下生活的孩子的婚姻观是不同的。家庭气氛融洽有利于孩子形成正确的婚姻观,有利于父母与孩子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
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研究论文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
一、引言
二、我国《婚姻法》
在对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的演变(一)1950年《婚姻法》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在1950年,其中颁布的背景是源于那个时代人们对于男女平等思想的追捧,国家也开始有了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规定的意识。在《婚姻法》中第一次提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拥有对于双方所有财产相同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在我国的1950年的《婚姻法》中认为,夫妻双方拥有平等处理和拥有家庭财产的权利。主要是因为我国实行一般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婚前和婚后获得的所有财产都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也就没有了个人财产的说法,因此来自于继承或者是受赠所获得的财产也为共同财产。这部法律的颁布打开了我国社会对于男女平等这一理念新的认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2001年《婚姻法》
(三)2011年《婚姻法》
2011年,关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有了更加新的调整转变。国家颁布全新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划分问题上进行了新的解释,在法律中规定,结婚之前由双方中的一方所购买的不动产财产,在夫妻双方结婚后,这些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仍然是归属于产权登记人个人所有的。还有另外一个创新点就是夫妻双方结婚后,由双方中其中一方的父母为自己的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仍然只归属于该子女个人所有。对于《婚姻法》的调整,尤其是对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异议。
三、我国其他婚姻法情况及其评价
四、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方面的具体司法解释
(一)夫妻所有财产
夫妻所有财产指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其中包括既得的财产,以及还没有实际获得的财产。此外,尽管夫妻中有一方并没有对财产有实际的占有,仍然将其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假如夫妻中的妻子在婚后的续存购买了一套房子,丈夫没有实际拥有房子,但房子在法律上仍然归属为共有财产。但是,如果丈夫朋友借其一辆车,即使实际上丈夫占有车子,但由于车子不属于丈夫,所以不被认为共同财产,妻子无权占有车子。
(二)如何进行夫妻财产的分割
(三)夫妻所得财产范围
对于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所得财产所进行规定的范畴很广。我国的《婚姻法》中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比较明确清晰的阐述,首先,共同所得财产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包括夫妻双方获得的个人工资以及奖金,双方可以进行共同的处理与分配;其次,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由包括了夫妻双方因为从事劳动生产和商业经营而获得的财产;第三,夫妻双方的所得财产是指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所获得的,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收入。另外,对于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继承或是赠与的途径获得的财产,以及其他的夫妻所得财产。
五、总结
参考文献:
[1]原玲玲.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D].山西大学,2012.
[2]陈苇.黎乃忠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一以<婚姻法解释(三)>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为对象[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
[3]刘彦伟.关于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研究[J].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15(11).
[5]刘琳.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J].法制与社会,2012(28).
[6]朱奕奕.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研究———以<婚姻法>第19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为讨论中心[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6(02)
[7]刘葱葱.婚姻法夫妻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分析[J].楚天法治,2015(01).
[8]丁素芳.<婚姻法>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研究———兼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社会反响[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
[9]李瑾.评述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与补救措施[J].科技信息,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