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20年5月,徐先生与陈小姐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当年7月,徐先生按照本地风俗向陈小姐给付了彩礼及金银首饰,11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半个月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于12月初就开始分居,后来一直未能和好。双方分居一阵子后,陈小姐向徐先生提出离婚,徐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彩礼及金银首饰的返还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为此,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陈小姐返还彩礼及金银首饰;而陈小姐则认为,首饰不属于彩礼,徐先生主张的彩礼已在举办订婚宴、结婚酒宴、夫妻共同生活等事项上开支完毕,并不存在可以返还的彩礼。
二、法律解读
从195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即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婚姻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于彩礼问题,历次《婚姻法》均未予规定。长期以来,全国各地基本形成了区域范围内的彩礼风俗,现在基本上均是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彩礼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是一项重大支出,不少家庭为了儿子能娶上媳妇,不得不四处举债,甚至出现“因婚致贫”的现象。但是在彩礼支付后,许多家庭还可能经历“闪婚”“闪离”的现象,致使“人财两空”,如果处理不好这类离婚纠纷,很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恶性刑事案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旗帜鲜明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上述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一定要视双方最终的现实结果而定。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退还;形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返还。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彩礼也要还给对方,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上述《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化解双方彩礼返还矛盾,规范婚恋市场等均有积极意义。
三、律师提醒
笔者曾不止一次地在网络上看到“《民法典》实施后禁止索要彩礼”的标题,其实这一说法是片面的,有标题党之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只是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并没有禁止索要彩礼。彩礼从客观上讲是一种民间习俗,这种习俗虽然不值得被提倡,但目前也没有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已经被《民法典》所明确禁止。
当纠纷发生后,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实践中,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时并非泾渭分明,可能存在混淆,彩礼有时候会成为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时,所谓的彩礼已经不再是一种民间风俗,而属于触犯了法律规定、依法要被禁止的行为。但是,如果男女双方是真心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尤其是女方是诚心出嫁,婚后也积极履行夫妻义务,共同经营家庭、彼此照顾扶持,并非借婚姻敛财,即使女方将收取的彩礼交给了她的父母处分,没有用于小家庭,这种行为仍然不能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而要求予以返还。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