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617:34发布于河南正观新闻冬呱直播官方账号
划重点
01婚姻登记条例拟修改,取消户口簿要求,细化“离婚冷静期”等举措引发热议。
02专家表示,取消户口簿与重婚骗婚风险关联性不大,只要婚姻部门进行详细审查,不使用户口簿不会增加重婚风险。
03此外,离婚冷静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降低冲动离婚、为离婚提供缓冲期的作用。
05专家建议,在选择婚姻之前要慎重,在选择之后要学习维护感情,以保障婚姻幸福。
婚姻登记条例拟修改,都包含哪些内容?取消户口簿、细化“离婚冷静期”等举措引发热议。冬呱视频与腾讯新闻共同推出“百姓微律所”系列公益普法直播栏目,连线知名律师做客直播间,以案释法,剖析热点背后暗藏的法律问题,与观众进行普法互动,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本期为系列第三期,邀请的嘉宾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耿艾楠。
以下是访谈实录,有删节。
一、不要户口簿是否会增加重婚骗婚风险?
冬呱视频:对此,网上的声音也是各有不同。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进步,彰显了我们对于婚姻自由理念的倡导,有利于鼓励更多适龄青年自愿结婚。但也有不少网友提出担忧,如果没有了户口簿,个人信息如何确认?有没有可能会不知不觉地被”重婚“?
耿艾楠:重婚行为指的是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是登记结婚后仍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有我个人的观点是,婚姻登记不需要户口簿,户口簿,它与被重婚或者骗婚关联性并不大。在结婚登记时,户口簿更多的是证明个人的户籍所在,以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对结婚登记有管辖权(目前需要到户口地办理结婚登记),而非其婚姻状况。相比民政局的内部联网系统,从户口簿上获取的婚姻状况信息其实是很滞后的。本次草案的推出,也是之后要尽可能往全国通办的方面去走,信息会越来越完善准确。
因为登记结婚在民政局会有备案,并非以户口簿上的登记信息为准,因此,只要婚姻部门进行详细审查,不使用户口簿不会增加重婚的风险。
冬呱视频:还有一些网友,尤其是年龄稍微大一些的网友会担心,孩子心智不成熟,瞒着家长拿身份证登记结了婚;还有些社会上的骗子甚至打着结婚的名号拐卖妇女。登记条例修改后,类似的风险会增加吗?
耿艾楠:我个人观点,二者也并不会必然产生联系。因为有户口簿也好,没有户口簿也好,对于犯罪行为,并没有必然影响。针对大家关于年轻人被骗婚、妇女遭拐卖的担忧,更多的还是要加强对于年轻人的婚恋观教育,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妇女的法律意识教育。
关于虚假登记和非法结婚,更多的发生在上个世纪到本世纪初那几年,当时国内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没有互联,可能查询不到异地登记结婚的信息。目前民政局的系统已经逐步互联,到了现在,可能性是不太高的。
冬呱视频:全国通办实施后,不同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工作流程和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如何协调统一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耿艾楠:一是加强对于民政部门具体办事人员的教育,要求民政部门具体办事人员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标准执行;二是加快实现多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不仅是民政部门之间实现信息互联,公安、法院、残联等部门亦应当信息共享、信息互联,通过加大政府数据整合力度,提高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精准度,最大可能地降低骗婚、重婚、重复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据广西高院消息,2017年,广西的周丹(化名)被确诊为卵巢囊肿,后在医院进行手术,住院5天后出院,出院后未有复发或后遗症。2021年10月,郭锐(化名)、周丹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很快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周丹未告知郭锐其曾被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同年12月31日,二人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婚后,郭锐与周丹便共同前往广东工作并生活在一起。可婚后不久,2022年7月,周丹因身体不适,在多家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与治疗,经多方确诊患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治疗需要切除子宫和双附件。郭锐认为周丹婚前刻意隐瞒严重病史,该疾病将导致无法生育,给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打击,以周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事实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锐作为疾病患者的配偶,郭锐一时无法接受周丹患病的事实,就想起诉离婚,法院不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郭锐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故判决驳回郭锐的诉讼请求。
冬呱视频:根据法律条例,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耿艾楠:目前可撤销婚姻共有三种情形: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三是如果结婚之后,发现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对方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也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冬呱视频:此案是否适用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可撤销婚姻这一规定?
耿艾楠:本案中,虽然妻子婚前未告知丈夫自己有卵巢囊肿,但是卵巢囊肿是一种女性常见疾病,受情绪、饮食、激素等影响,如果遵照医嘱服药,一般可以治愈,不会对生活、生育造成太大影响,一般不会被视为重大疾病。
冬呱视频:如何确定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
耿艾楠:因为医学技术一直在发展,所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什么是重大疾病。目前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时非常审慎,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种类,并考虑一方主张的重大疾病情况是否会对该方的结婚意愿造成重大影响,以及是否会给双方婚后生活、生育造成重大影响。比如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的精神病等可能会被法院视为重大疾病。
冬呱视频:除了该案涉及的情形外,此次草案修改还提到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其他几类情形。能否解读下?
如果对任一内容有争议,都只能办理诉讼离婚,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种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一是该类当事人可能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给他们后续生活造成的影响;二是一些当事人可能是婚后发生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形,有可能另一方在与他们朝夕相处中,产生劳累心理,出于减轻压力的想法哄骗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民政局这一项规定,也是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第三种是民政局无法核查中国内地以外结婚登记的真实性,因此如果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也不予办理。
冬呱视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如何定义?
耿艾楠:一般来说,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需要交给法院委托专业的机构去鉴定。
三、罪犯冒用别人身份结婚如何应对?
2003年11月,张刚因盗窃枪支潜逃,潜逃期间担心使用自己真实身份信息会暴露身份,便使用其弟张强(化名)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虚假身份证件,并与王兰领取了结婚证。王兰做梦也没想到,与自己结婚15年的丈夫,不仅身份是假的,而且犯下重罪,还是个逃犯。深感被欺骗和被伤害的王兰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但因结婚证上的“丈夫”——张刚的弟弟张强不配合离婚,诉讼陷入停滞。
冬呱视频:在法律层面,丈夫用虚假信息与自己结婚,王兰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耿艾楠:我个人建议,王兰首要考虑的不是与弟弟提起离婚诉讼,而是应当向登记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
但是,因为行政诉讼是有时效限定的,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去申请撤销婚姻的话,法院或者民政局很有可能会直接驳回王兰起诉。这时,王兰可以再选择提起离婚诉讼,即使诉讼时,弟弟不同意离婚,王兰也可以提供证据去证明自己一开始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以及有结婚意愿的这个人到底是哥哥还是弟弟,据此来促使法官在弟弟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依据双方没有真实结婚意愿,判决离婚。
冬呱视频:对于这种情况,王兰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是否可以获得一些赔偿,包括对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上有没有一些特殊的地方?
耿艾楠:获取赔偿主要有两个对象,一是民政局。需要分析民政局当时是否履行了审慎的形式审查义务。如果民政局在王兰办理结婚登记时,已经履行了审慎的形式审查义务,比如依据当时的技术,无法甄别张刚使用了虚假的身份信息,但是张刚依照规定,已经提供了全部的信息材料,那么民政局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无过错的。一般来说,法院不会支持对民政局支付赔偿。二是张刚是否需要支付赔偿。目前实践中,难以单独就此获得赔偿,但是如果王兰婚姻关系撤销,法院在处理双方财产争议时,除非一方证明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然法院会以按照共同共有形式分割,此时人民法院可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通过给王兰多分财产的方式,变相地让张刚对王兰赔偿。
冬呱视频:抛开这个案件,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中,也有一条提到是被胁迫。在判断因胁迫结婚可撤销的情况中,怎样的行为或情形可以被认为胁迫?
耿艾楠:在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里面,对于胁迫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一方给另外一方或其近亲属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外一方与其登记结婚的话,就属于胁迫。
冬呱视频:不论男女在遇到胁迫的时候,应如何去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下,有申请期限吗?
耿艾楠:遇到这种情况,不用慌张,保留好证据,及时报警,且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超出时限无权申请撤销,仅能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四、离婚冷静期是否让离婚“更难”?
冬呱视频:悲剧发生在二人的离婚冷静期内,离婚冷静期设置的目的是什么?在实践中,它对减少冲动离婚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耿艾楠:目前社会上95后,甚至00后成为结婚主力军,但是这些年轻人他们刚刚步入社会,没有形成独立、稳定的三观,容易情绪用事,这时候就可能会发生“冲动离婚”的现象。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从客观上给予离婚双方一个离婚的缓冲期。如果是冲动离婚的,往往在冷静期内,思考离婚的后续生活或者自己的这段婚姻生活、与配偶的感情后,情绪逐步冷静,要么是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要么是冷静期后不去领取离婚证,因此,离婚冷静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降低冲动离婚、为离婚提供缓冲期的作用。
冬呱视频: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遇到家庭暴力等情况,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上有哪些救济渠道?
耿艾楠: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是2003年发布的,本次对婚姻条例的修订是在民法典生效后,以民法典为基础,对离婚冷静期等内容进行细化,与民法典内容是高度一致的,除增加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申请撤回以外,并没有什么区别。
冬呱视频:离婚冷静期让离婚“更难”了吗?还有哪些可以优化的建议?
从优化角度讲,目前办理离婚登记,要求对于是否离婚、子女和财产等所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办理,但是如果双方对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可能只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某一方面意见不同,那么民政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先给双方发放离婚证,关于财产和子女等双方未达成一致问题,让双方后续再到法院去处理?
最后我想说的是,婚姻的维系,更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不断去学习如何经营婚姻,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爱情观、婚姻观的话,无论离婚后换几个人,婚姻也不一定会幸福。给大家的一点小建议是,在选择婚姻之前要慎重,在选择之后要学习维护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