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培养高尚婚恋情操

婚恋观是人们对待恋爱、婚姻和家庭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婚恋情操则是指人们在恋爱、婚姻以及家庭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情感和节操。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正确的婚恋观是高尚的婚恋情操的前提和基础,培养高尚的婚恋情操是正确认识和对待恋爱、婚姻、家庭问题的客观要求和必然发展。当代革命军人不仅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而且要自觉树立科学的婚恋观;不仅在对党、对祖国、对人民、对同志的关系中应表现出高尚的品德,而且在婚恋关系中同样要有高尚的情操。

一、培养高尚的婚恋道德

培养高尚的婚恋道德,是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的必然要求。所谓婚恋道德,是指人们在对待择偶标准、恋爱方式行为、婚恋目的等方面所持的观点、态度和应有的品质。它是一个人思想品德修养的具体体现,涉及到价值判断标准、道德判断标准和审美判断标准等等。正确的婚恋观从萌发到确立的过程,也是思想道德纯洁化的过程。军人在婚恋中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社会,都是必要的。

(一)坚持“事业高于爱情、爱情服从事业”

在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上,必须始终坚持事业第一、爱情次之。马克思主义婚恋观认为,爱情与事业是辩证统一的,共同的理想和事业是爱情的社会内容。崇高的理想和事业追求才能产生真挚而伟大的爱情,爱情因为有了事业的充实才更加巩固和持久。军人在恋爱过程中,要努力争取爱情与事业的统一,既在共同的理想和事业中寻求、巩固和加深爱情,又以爱情作为成就事业的精神动力,使两者交相辉映,相互促进。当爱情与事业发生矛盾时,要努力使爱情服从事业,在不妨碍工作、学习的前提下发展爱情,将对一个人的爱服从于对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爱,真正实践“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崇高人生追求。我们是跨世纪的新一代革命军人,我们都二十出头,坚持事业高于爱情的原则,就是要自觉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早恋早婚,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紧张的工作、训练、学习之中,爱军习武,爱岗敬业,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现代军事技术战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打赢未来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的适应力、承受力和战斗力,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和期望。

(二)以志同道合为择偶的首要条件

(三)严肃慎重地对待恋爱

恋爱生活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它必然要受社会道德的制约。革命军人能否正确对待爱情,恋爱方式是否健康、文明都反映出他的思想情操和道德水平。

其次,恋爱行为要文明。表达爱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一个总的原则就是求爱要注意场合和分寸,不仅要合乎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和道德传统,而且也要符合军人身份。求爱跟结婚一样,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方式。有的热情开放,有的拘谨含蓄,有的行为亲呢,有的行为端庄,有的简便易行,有的则相当复杂。在恋爱行为上,中华民族的传统是既热烈又含蓄,注重心灵的沟通和情感的交融。那种轻挑放荡、随心所欲的举动是对爱情的玷污,有失人的尊严。青年军人在恋爱过程中,要自觉培养高尚的情趣,像与恋爱对象谈理想、话人生,交流工作学习经验,开展健康的娱乐,共同读名著、听名歌、参观画展摄影展等等。在恋爱过程中特别是进入热恋阶段,举止要彬彬有礼,落落大方,端庄文雅,热情而不放纵,活泼而不轻狂,处处体现出当代军人的道德修养和较高的文明礼貌水准。切勿粗鲁、莽撞行事,以免给对方、给自己造成心灵的刺激和伤害。

(四)冷静理智地对待失恋

正确地对待失恋,也是革命军人恋爱道德情操的重要表现。革命军人都希望自己的爱情之舟能顺利地抵达婚姻的彼岸,但并不是人人都能如愿以偿。面临恋爱的挫折,无论是由于来自社会方面的阻力,使情侣不能发展爱情关系,还是一方的恋情得不到另一方的回报,军人都应该正确对待,做到失恋不失志,不失德,不失态。

首先,失恋不失志。无论什么样的失恋,对当事人来讲都不可能很快由痛苦回忆中走出来。但是,作为一个有志气有抱负的革命军人,必须知道,有爱情的生活是欢乐幸福的,但仅仅为爱情而生活却是庸俗的。爱情只能从属于军人伟大的事业,作为一个有理想的革命军人,失恋后应尽快从烦恼和苦闷中解脱出来。失恋,并不意味着自我价值的降低,没有任何自卑的理由,更不能淡漠对理想、对事业的追求,淡漠战友之间的友谊,影响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要把主要精力用于工作、训练和学习之中,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部队各项工作中去,爱军习武,爱岗敬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事业心的革命军人,经过努力,一定会得到真挚的爱情,所谓“天涯处处有芳草,何愁不能遇相知”。

其次,失恋不失德。失恋是痛苦的,但不能因此失去理智,做出违背道德的事来。恋爱是双方的事情,只有在相互了解、相互爱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爱情才是幸福的爱情。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作为革命军人,更应该尊重对方自由选择伴侣的权力。既然对方不爱自己,就要友好地分手,做到爱情不在友谊在,让对方在自己的生活道路上去结识新的伴侣。决不能不讲道德,蓄意败坏对方的名声,嫉妒并伤害对方乃至对方新的男朋友。作为党的好战士、人民的子弟兵,革命军人在处理失恋问题上应该表现出更高的道德风尚,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宽容。近几年来新闻媒体多次报道了因为不能正确对待失恋而导致的一系列惨案、血案,如使用烈性化学药液毁人容颜的,残杀昔日恋人甚至恋人父母亲属的,敲诈勒索的,不择手段污辱昔日恋人等等,这当中就有现役军人。我们革命军人都应以这些事件为鉴,树立科学的婚恋观,正确对待失恋。

第三,失恋不失态。少数干部战士失恋后往往整天闷闷不乐,萎靡不振,有的则痛哭流涕,整日以泪洗面,更有甚者轻言生死,还有的看什么都不顺眼,甚至拿战友出气,这些做法都是很不应该的。革命军人应该在失恋中培养自己的自制能力,不能因为失去了某一个人的爱,就感到“失去了一切”。要知道,部队是一个团结友爱的大家庭,战友情、同志爱才是我们最可宝贵的感情。失恋后更应有宽广的胸怀,坦然自若地面对人生中的风风雨雨,不断加强与战友的交往,增进彼此之间的友谊,以博大的情怀善待生活、珍惜生命、珍惜友情,在部队这所大学校中努力锻炼自己、提高自己。

二、陶冶高尚的婚恋情操

爱情,作为一种崇高的精神活动,自古有之。真正的爱情,会使生活绚丽多彩,赋予人生更美好的意义;会掀起青年人丰富的感情波澜,带来青春的欢乐和家庭的温暖;会给人以鼓舞和力量,激励人们奋发向上。而真正的爱情,得益于对爱情真话的把握,得益于个人对恋爱、对婚姻、对家庭生活的不懈追求和努力。一句话,恋爱、婚姻、家庭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同样应有高尚的情操。

(一)高尚的婚恋情操是真挚爱情的坚实基础

(二)高尚的婚恋情操是家庭幸福的必要条件

实践证明,家庭幸福美满需要以高尚的婚恋情操为基础。幸福美满的军人家庭应该热爱军队,心系国防,以军为荣,全力支持军人在军队建功立业;应该内部和睦,夫妻恩爱,尊老爱幼。温馨和美;应该生活朴实,勤俭节约;应该同甘共苦,相敬如宾;应该善良友爱,助人为乐。以真挚的爱情,找到志同道合的生活伴侣,就为建立这样的幸福家庭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家庭生活毕竟不同于恋爱生活,仍然需要培养高尚的婚恋情操,夫妻携手共同营造和巩固幸福美满的家庭。

首先,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但又不能陷入家庭事务。军人的社会价值主要表现于军人与社会、人民、国家的关系之中,同时也表现在军人的家庭生活之中,成家与立业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军人赢得了爱情,建立了家庭,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军人必须具备的家庭美德。如果不是这样,就是对自己的事业不尽责,也就是对社会不尽责。另一方面,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他又不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小家”,而必须以国家、军队和人民的需要为己任。否则,只顾“小家”忘“大家”,陷入家庭事务之中,即便“小家”和和美美也只是暂时的。

其次,既要努力创造“天伦之乐”,也要自觉抵制享乐思想。军人长期生活于军营这个大集体之中,结婚成家后享受天伦之乐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正如人们所说的,家庭就是远航归来的船只栖身的港湾。但是,如果一味追求享受,而忘了工作学习,不努力创造物质的、精神的财富,甚至沉湎于小家庭的温馨欢娱之中,这种幸福也是不可能长久的。

首先,应实事求是地分析婚恋矛盾的性质和原因并予以妥善处理。婚恋矛盾有各种不同情况,有的属于思想品质问题,有的属于感情基础问题,有的是误解,有的是受外来因素的影响,有的是偶然过失,也有的是正常的“冲撞”。矛盾的性质是什么,责任在哪一方,外界有时很难作出判断,但军人自己必须认真负责地分桥矛盾,找准问题的症结点,然后再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正确解决,切不可意气用事,轻率地作出结论,也不能简单地处理问题,更不能制造借口,达到个人不道德的目的。

其次,作为革命军人,更应勇于承担婚恋矛盾中的个人责任,在尽力化解矛盾的基础上促进婚恋关系进一步发展。调查显示,军人婚恋中的多数矛盾并不危及婚恋关系,可以通过军人自身的努力,调整自己的婚恋行为,促进婚恋关系向好的方向转化。在这种情况下,军人应积极主动地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决。矛盾因误解而起,应该保持冷静,多承担责任,尽快消除误解;属于情感交流不够,就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加强交流,以加深感情;属于择偶标准或婚姻生活上的分歧,除个人努力设法消除分歧外,必要时还要依靠组织妥善解决。军人应理解和赞美配偶的辛勤劳动和奉献,并尽可能地为其分担重任,遇到问题,必须平等协商、合理解决,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家庭矛盾。

再次,要高尚、理智地处理“死亡婚姻”。所谓“死亡婚姻”,是指感情确已破裂,或志不同道不合,经过努力仍然无法弥补而失去维系和存在价值的婚姻。对这种婚姻,军人应果断、理智地予以解决,必要时依靠组织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处理。在涉及经济利益或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应表现出应有的情操和风格,不提过分要求,依法承担责任和义务。对于离婚的配偶,不管他(她)应负多大的责任,都应予以人格上的尊重,千万不能丧失理智或借机发泄,做出有损军人形象的事情。同时,要从中吸取教训,振奋精神,重新创造自己新的婚恋生活。

三、保持良好的婚姻家庭美德

(一)坚持忠贞不渝

邓颖超说过,“我们认为男女的爱情,应该讲究忠实坚贞。爱情不应是占有,而应是双方互信互守的专一。只有专一的爱情,才能巩固婚姻,获得幸福和愉快”。婚姻是社会确认的两性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它与爱情一样具有专一排他性。夫妻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恩爱感情要忠诚专一,要坚守节操,要讲婚姻道德,而不能朝三暮四,喜新厌旧,更不能不顾对方的痛苦去寻欢作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任何一方都不能同第三者恋爱、结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作为革命军人,坚持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忠贞不渝主要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互相尊重,相敬如宾。互相尊重是忠贞不渝的第一要求。夫妻之间没有互相尊重,就没有爱情,也就不会有幸福的婚姻生活,夫妻间的互相尊重是保持婚姻幸福的基本因素。夫妻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需要的是平等互敬,彼此尊重,彼此爱恋。生活上同甘共苦,互相体贴,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支持,携手奋进。这样才能保持夫妻恩爱,家庭美满。

二是互信互谅,推心置腹。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大多数军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因此夫妻之间的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无论哪一方,都要相信对方,珍惜夫妻情意,不能道听途说,疑神疑鬼,无端猜疑。特别是军人一方。在爱情婚姻问题上要有豁达大度的胸怀、视配偶为同志,利用探亲休假或配偶来队的机会多与之做全面的思想交流和心理沟通,有什么疑问、有什么难处要打开窗户说亮话,切不可埋在心里。同时,夫妻间难免磕磕碰碰,有了矛盾,有了误会,要相互谅解,心平气和地交换看法,军人一方更应带头谦让对方,克制自己,态度和气,尽量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而不能针锋相对,大吵大闹。

(二)积极承担婚姻家庭中的各种义务

军人积极承担婚姻家庭中的各种义务,是维系家庭的有力纽带,是加深夫妻感情,促进婚姻生活幸福的重要保障。

2.赡养老人,抚育子女。这是婚姻家庭关系中任何一方都必须无条件承担的法律及道德义务。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也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老人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更应得到子女的赡养照顾。军人的父母,不仅为军人的成长呕心沥血,而且往往还要承担抚育军人子女的繁重家务,军人应该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赡养照顾的责任,更不用说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军人献身国防,忠孝难两全,但是,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努力尽到做子女的责任。不仅要让父母吃饱穿暖,更重要的是要敬重父母,不敬就谈不上孝,要使他们在精神上感到愉快舒心,多与老人谈心交流,搞一些简便易行的家庭娱乐活动,如猜谜、唱歌等等,在活动中增进一家人的感情,给老人的晚年以更多的精神享受。同时,抚养和教育子女也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孩子是祖国的未来,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关心与教育,特别是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更应努力尽到责任。除了生活上的照顾外,更重要的是用正确的思想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教他们做人的道理,积极引导他们爱学习、爱劳动,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三)模范执行晚婚和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婚姻法》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总政治部颁发的《关于军队贯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未婚的干部、战士、职工,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和结婚。这既是对军人婚恋生活的特殊要求,也兼顾了国家和民族的兴旺发达,对于控制人口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军人结婚后必须坚决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既做到晚育,又模范遵守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规定。要努力克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陈旧观念,树立“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新观念,为自己、为家庭负责,同时也是为国家、为民族负责。

认清爱情的本质把握婚恋的特点

一、爱情是什么

为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处理好军人的恋爱婚姻问题,首先必须把握爱情的本质。究竟什么是爱情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不同的阶级、不同的世界观和不同道德境界的人,回答是不同的。有的人认为,爱情是异性寻求配偶的要求,才貌的吸引;有的人认为,爱情是脱离现实生活的纯精神之恋;有的人把爱情称之为“人之大伦”,把它渲染得至高无上、神圣无比;有的人则把它当做人的生理本能反应,认为“食欲付诸实践谓之吃饭;性欲付诸实践谓之爱情”,等等。这些观点,都没有揭示爱情的本质,因而是片面的,错误的。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深刻指出:“现代的爱,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第一,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在这方面,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古代爱的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的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仅仅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甚至拿生命孤注一掷。最后,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道德标准: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恩格斯关于男女性爱的这一段论述,揭示了爱情的本质特征:

首先,爱情是以男女平等、双方互爱为基础的。在爱情这一特定关系上,男女双方都应以独立平等的主体资格出现,彼此倾心爱慕,发自内心地把自己的爱给予对方。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或者单恋,都不是爱情,这是爱情的等性特征。正如《诗经》所言:“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这种投桃报李、互相给予的情感关系,就是爱情的基础。

其次,爱情是两性之间的相互爱慕之情,包含有崇高的精神内容。爱情以性欲为自然基础,但是决不能把爱情等同于性欲。性欲是人与动物共有的自然属性。与动物本能所不同的是,人的性欲已不再是单纯的自然本能,而是包含有一定的意识、目的、好恶等精神内容,它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具有突出的社会性。爱情则是两性之间在性欲这种自然本能基础上的进一步升华,是两颗彼此倾慕的心灵结出的花朵,包含有祟高的精神内容。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经说过,“爱情里确实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因为它不只停留在性欲上,而是显出一种本身丰富的高尚优美的心灵,要求以生动活泼、勇敢和牺牲精神和另一个人达到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就只在我身上生活着,我也就只在对方身上生活着;双方在这个充实的统一体里才实现各自的自为存在,双方把各自的整个灵魂和世界纳入到这种同一里”。在这里,黑格尔所强调的正是爱情的高尚性和男女双方感情的忠贞和同一。

综上所述,爱情就是男女之间基于一定客观的物质基础和共同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最真挚的爱慕、并渴望与对方结为终生伴侣的最强烈的感情。它是由性爱、理想、责任等基本要素构成的情感体系。其中,性爱是爱情产生的自然前提和生理基础,理想和责任是爱情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及精神基础,是爱情的社会内容;性爱赋予爱情中的理想、责任以特殊的情感素质,理想、责任使性爱摆脱动物式的性欲,成为人类社会的崇高价值。这些要素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爱情健康发展。

二、军人婚恋的特点

马克思主义婚恋观认为,人们的婚恋特点和婚恋取向总是受一定的社会因素制约,如人们对恋爱、婚姻的看法,当事人的思想品质,个人的政治地位、经济条件,人们所从事的职业等等。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决定着人们的婚恋取向及特点。军人由于所从事的军事职业的特殊性,因此其婚恋生活既有普通婚恋生活的共同特征,又有因服从军事职业要求而表现出来的突出特点。而这些特点,又决定和影响着军人的婚恋取向,即军人在婚恋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军是伟大祖国的钢铁长城,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历史赋予我军的使命和任务是保卫祖国、保卫人民、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同时要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这一历史使命和职业特点决定了我军军人婚恋生活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二)婚恋双方长期处于两地状态,具有分居性特点

(三)婚恋生活受到军队严格纪律法规的约束,具有纪律性特

(四)在婚姻家庭中女方承担较多的责任和家务

由于长期的两地分居,使家庭生活的重担几乎全压在女方肩上。军人的妻子既要从事本职工作,又要担负起养老抚幼、料理家务的重任;既要支持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又要克服生活上的种种困难。以“好军嫂韩素云”为代表的一大批新时代军人妻子的感人事迹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五)军人的婚恋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特别保护,具有高尚性特点

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要求,他们的婚恋比普通人的婚恋更多地要求有牺牲和奉献精神。军人和他们的配偶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作出的种种牺牲与奉献,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赞扬和尊重,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广大人民群众总是把军人的婚恋视为一种纯洁美好而崇高的婚恋。人民政府对军属也给予了多方面的优抚、照顾,并且通过各种方式来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针对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国家专门通过立法手段对军婚加以特别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保护军婚的法律保障。我国刑法也明文规定:破坏军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污辱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运用刑事制裁方法保护军婚不受第三者破坏的法律保障。

深刻认识和把握军人婚恋的这些特点,不仅有利于军人在婚恋生活中正确选择恋爱对象、慎重恋爱和结婚,而且也是军人坚持科学的婚恋取向,自觉遵循婚恋生活中的基本道德准则,创造美好婚恋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每一个准备恋爱、结婚的青年军人都必须认真对待军人婚恋的上述特点,以志同道合为基础,摆正爱情与事业的位置,即:把事业当做爱情的重要内容,用事业来连结情,加深爱情,当代军人应该追求以事业为主要内容的爱情,鄙那种不问事业、沉溺于享乐的内容空泛的所谓“爱情”;同时,把情当做事业的动力,真正的爱情,是推动人生积极进取的强大精动力,能帮助人们取得事业的成功,实现人生的理想和目标;而爱情与事业发生矛盾时,应自觉以事业为重。同时,正确对待失与离婚,不因为一时的挫折痛苦而沉沦、一蹶不振,永远保持乐、向上的精神风貌。不仅如此,军人在婚恋生活中还要注意引导象或配偶认识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婚恋生活的特点,使他们足够的心理准备。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婚恋生活的美满幸福,即遇到了艰难困苦也能共同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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