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是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的家事审判规则。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是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的家事审判规则。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六大特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从体例到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下六个特点:

第一,完全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

第二,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司法解释的立法要求,即司法解释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该司法解释紧密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客观需要,遵循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条文原意,统一了家事审判的裁判规则。

第三,完全符合民法典各编的法律规范科学性内涵,实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编的内容体系化、用语标准化、操作统一化的适用要求。正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所有房屋所引发的争议,将民法典物权编的共有制度、不动产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规则与婚姻家庭编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整合,对正确地处理该类纠纷提供了准确的裁判标准。

第四,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总结的家事审判实践经验,接地气、顺民意、易操作。例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该条司法解释继续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前三项规定,对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中第四项“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规定。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十项体现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就是以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为立法目标,以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亲和谐、人际诚信、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文关怀等法治思想为立法内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在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方面,具体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第一,人权平等。在当代中国,人权平等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区别于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标志,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共有九十一条,都充分体现了夫妻平等、父母子女平等和其他近亲属权利平等的法治思想。

第二,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尊严,是现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设立和存续的客观需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的人格尊严,禁止虐待和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标准。该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三,人身自由。维护自然人享有和行使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自由权,是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针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而实施胁迫结婚的这种严重侵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了“胁迫”的司法认定标准。该条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四,人亲和谐。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人亲和谐是指亲属之间应当和睦相容、互爱互助。这是婚姻家庭关系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是维系自然人的血缘联系和人伦纽带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现实生活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对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的人亲和谐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五,人际诚信。诚实待人、恪守信用,是人与人相处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的民事法律原则之一,也是婚姻家庭成员应当遵循的婚姻家庭行为准则。针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条司法解释具体诠释了在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情形下,生存一方仍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六,人性友善。这是人与人在交往中彼此采取的身份认同、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友好合作、理性处事的行为模式,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为了肯定和支持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长期直接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性友善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七,人财共济。这是我国民法典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实现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过程中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法律机制。针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所涉及的产权归属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八,人伦正义。这是民法的人文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体现,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为了准确适用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的证明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针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如下解释:“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九,人本秩序。自然人在从事婚姻家庭行为时,应当能够约束自己,依法而为,遵循道德,维护公共秩序,禁止滥用权利和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针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并侵害配偶合法财产权益的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实施,尚需各级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实践中继续总结经验,丰富家事审判改革的工作机制,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正确适用提供有效的家事审判规则,保护亿万人民群众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合法民事权益。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THE END

婚姻法释义第三章:家庭关系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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