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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6岁(以西历计算),凡拟在港结婚人士,不论居于何地或属于任何国籍,均可登记结婚。在香港缔结婚姻需经以下程序:
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后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通过网上服务,你可以:
如你打算在预约递交通知书时,同时登记礼堂预留之优先筹号,以便你在心仪的日期,于你所选的婚姻登记处礼堂举行婚礼,你需提前预约:即于婚礼举行日期三个月前的14日内,经网上取得预约及优先筹号登记,先到先得。
举例说明提前预约日期如下:
如上例所示,可予选择递交通知书的最早日期,不会早于你举行婚姻三个月前的首个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六、公众假期除外)。
在你拟结婚的日期,若你所选择的婚姻登记处,仍有你心仪的举行婚礼时段供你挑选,当你成功完成预约程序后,电脑系统会给你:
请注意:通知书须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至少15整天,及在「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给签发后,准新人始可按《婚姻条例》的规定缔结婚姻。因此,你所选择的婚礼举行日期,须介乎发出通知书的15日后,及该通知书签发后3个月有效期内。
如果你们在香港以外地方定居,并希望在香港举行婚礼,你们应该直接致函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索取一份拟结婚通知书表格及「婚姻登记所需资料」表(表格MR21B)。该处地址为:
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填妥并签署通知书表格后,该表格须由你们所居住国家的公证人认证。请注意,如男、女双方居住于不同的地区/国家,只需由其中一方在当地找认可的公证人认证(即发出通知的一方)。请将已认证的表格及填妥的资料表,连同证明文件副本及一张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面额港币305元的银行汇票,以空邮挂号方式寄交,或透过你们的香港联络人或婚姻监礼人递交至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如汇票并非以港币结算,你们需要额外缴交兑换货币所需的银行手续费港币100元。请勿邮寄现金。
如你们打算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请在资料表上注明拟举行婚礼的日期及婚姻登记处。在收妥经认证的通知书、有关订明费用及证明文件后,你会获发信确认预约详情。请注意,婚姻登记处就举行婚礼设有配额。为方便因额满关系未能按你意愿安排婚礼而须另作安排,你可于资料表上提供多于一个日期及婚姻登记处的选择,你亦可提供你的电邮地址以方便联络。
可以。但由于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故本处会留待举行结婚日期之前的三个月才开始办理他们的申请。
在办理完递交通知书及已公开展示足15天后,你须要到有关婚姻登记处领取「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并转交有关的特许礼拜场所。请留意,如未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婚礼不能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
根据现行法例规定,如拟结婚的任何一方在拟结婚当日未满21岁,但年满16岁而又非鰥夫或寡妇,在递交通知书时必须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婚姻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同意书。同意书的表格(表格MR4)可在入境处网页下载或向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或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或透过婚姻监礼人索取。若作出同意的人士不在香港,填妥的同意书表格(表格MR4)须经由公证人认证。
如同意书由当事人的生父∕母发出,当事人须在递交通知书时出示以下文件:
按法例规定在拟结婚当日未满21岁,但年满16岁而又非鰥夫或寡妇,在递交通知书时必须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婚姻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关人士同意书(表格MR4)。故此,你的未婚妻可以选择不递交有关同意书(表格MR4),但本处会留待她满21岁当日才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
请留意,如未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婚礼不能透过婚姻监礼人或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
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第27(1)条的规定,如结婚双方有血亲或姻亲关系,该段婚姻即属无效。《婚姻条例》附表5有列明血亲及姻亲关系的定义,现载录如下:
《婚姻条例》附表5
第1部
第2部
第1部第2段所提述的亲等限制关系
第3部
第1部第3及4段所提述的姻亲等级
第4部
第1部第5及6段所提述的姻亲等级
他必须提交由管辖法院所发出有关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证明;并在举行婚礼前,向婚姻登记官递交一份盖有印章的法院最后判令的核证副本。
不可以。
根据《婚姻条例》第21条规定,为进行婚礼的誓词仪式,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首先向双方作意思如下的宣述—
「在两位结为夫妇之前,本人在职责上要提醒你们: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是庄严而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因此,[男方姓名]和[女方姓名],你们的婚礼虽然没有世俗或宗教仪式,但你们在本人和现时在场的人面前当众表示以对方为配偶,并为此签名为证后,便成为合法夫妻。」
男方随后须向女方以中文宣述如下—
「我请在场各人见证:我[男方姓名]愿以妳[女方姓名]为我合法妻子。」
或以英文宣述如下—
"IcalluponallpersonsherepresenttowitnessthatI,[nameofthemaleparty],dotakethee,[nameofthefemaleparty],tobemylawfulweddedwife."
女方随后须向男方以中文宣述如下—
「我请在场各人见证:我[女方姓名]愿以你[男方姓名]为我合法丈夫。」
"IcalluponallpersonsherepresenttowitnessthatI,[nameofthefemaleparty],dotakethee,[nameofthemaleparty],tobemylawfulweddedhusband."。
各婚姻登记处的面积及可容纳亲友出席观礼的人数如下:
《婚姻条例》第40条规定,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根据终审法院于W诉婚姻登记官(终院民事上诉2012年第4号)的司法复核一案的判决,如某人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则就《婚姻条例》而言,该人在手术后的重置性别,须视为该人的性别。
终审法院的命令宣告,其中包括:「…《婚姻诉讼条例》第20(1)(d)条及《婚姻条例》第40条中的「女」及「女方」等字词的涵义,必须被视作及解释为包括接受手术后由男性变为女性的变性人,而该人的性别必须由适当的医疗组织证明在接受性别重置手术后已经改变。」
于判词第124段,终审法院裁定与W处境相同、即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有权被视为符合《婚姻条例》第40条及《婚姻诉讼条例》第20(1)(d)条中「女」的定义。而于判词第125段,终审法院裁定若一名变性人在透过切除原生性别的生殖器官及建立某种形式的异性的生殖器官的基础下,获医疗组织证明她或他的性别已经改变,则无论如何应享有以他或她的重置性别结婚的权利。
符合以下说明的外科程序,即属整项性别重置手术-
就婚姻登记而言,婚姻登记官将视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的重置性别为该人的性别。因此根据《婚姻条例》,该人有权与异性缔结婚姻。
在香港境外缔结的有效婚姻,均无需在港再行登记。
以邮寄方式递交至: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12楼生死及婚姻登记(支援)组
请注意本处只会在收妥以上所列文件后,才对有关申请作出处理及审批。
如你想领取一份文件以证明你未曾在香港登记结婚,你可递交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申请。然而,若翻查结果显示由于你有在香港登记结婚的纪录,以致不符合资格获发无结婚纪录证明书,你会获发一封婚姻纪录函件并注明你所有在香港登记结婚的日期。
总括而言,与婚姻登记纪录有关而可供申请的类别和可获签发的文件如下:
如你曾在香港登记结婚,你将不会获签发无结婚纪录证明书。而你只会获发一封婚姻纪录函件,注明你过往在香港登记结婚的日期。
如以邮递方式申请,你须以本港银行发出的划线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以港币缴付翻查结婚纪录费用,抬头人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期票恕不接受。有关费用需连同申请书邮寄给本处。你亦可透过网上方式注一缴交有关费用。如你在港并无婚姻登记纪录,你将获书面通知缴付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费用。如证明书需邮寄至香港以外地区,你须缴付附加费港币70元,如需以空邮递送证明书,须另加一般空邮邮费。切勿随申请书寄附现金。
注一如申请人选择以网上方式付款,他/她须以同一方式缴付所有申请费用。本处会于收到申请后联络申请人有关支付费用的安排。
根据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设立香港结婚纪录的目的是:
在处理申请人的要求时,登记官须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以及翻查结果和所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和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
如果你不是登记资料当事人注1、有关人士注2或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你可以亲身或以邮递方式递交你的要求。请注意,网上服务并不适用于你。你须在递交要求时一并提交补充资料,包括你与登记资料当事人的关系、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翻查结果和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及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以支持你的要求。
所需的补充资料取决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例子:
如你需要申请翻查父母的香港结婚纪录及索取有关结婚纪录的核证副本用以处理遗产事宜,你须提交以下补充资料:
如父或母其中一方仍然在世,并未能提供其同意书,你另须提交下列补充资料:
(请注意:以上例子仅作参考,登记官会按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审批申请。)
视乎个案性质,你可能需要提交进一步资料。经考虑后,如登记官信纳你的要求与设立香港结婚纪录的目的相符,你会收到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的通知。
注1:就结婚纪录而言,登记资料当事人指结婚纪录中的新郎或新娘。
注2:有关人士指十八岁以下的登记资料当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
透过婚姻监礼人发出的通知书须于婚姻登记官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公开展示15整天(由展示日起计)。
[请参阅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第9条及「婚姻监礼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通知书的公开展示日期及领取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的日期举例如下:
可以。拟结婚的其中一方可透过婚姻监礼人向办事处发出通知书。发出通知书的一方须于通知书上签署,并根据《婚姻条例》第12条于婚姻监礼人面前作誓章。[请参阅「指南」附件]
如通知书上有文书错误,可以单行綫删去错误之处,然后在旁填写正确的资料。发出通知书的一方或婚姻监礼人须在旁签署确认。
如通知书上有多处文书错误,则可以注销整份通知书(一式三页)。婚姻监礼人须在通知书上画上横跨整页的两条对角綫及注明"注销"字样,并签署确认及注明注销日期。注销后的通知书须连同「指南」附录的确认回条(填妥一式两份),一并交回办事处。
不可以。婚姻监礼人须以私人账户或公司账户发出支票,以缴付港币305元的订明费用。支票抬头请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每一份通知书的订明费用均须分别以一张独立发出的支票支付。
不可以。只有香港居民才可以凭香港身份证发出通知书,非香港居民必须凭有效旅游证件发出通知书。
不可以。如拟结婚的其中一方为离婚人士,该方必须于发出通知书时一并出示离婚证书或其核证副本,否则通知书将不获受理。
婚礼日期可以更改为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的有效期内的任何一天。由婚姻监礼人主持的婚礼,须按《婚姻条例》于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发出后,及在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举行。
如拟结婚双方未能于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的有效期内举行婚礼,拟结婚双方须重新办理递交通知书的手续。
可以。但该替任婚姻监礼人只可使用已分配到其名下的结婚证书。
不可以。结婚证书不得涂改。如预备结婚证书时出现文书错误,婚姻监礼人须按「指南」附件E的式样,在该证书的正本及副本上画上横跨整页的两条对角綫及注明"注销"字样,并签署确认及注明注销的日期。注销后的证书须连同「指南」附录的确认回条(填妥一式两份),交回办事处。婚姻监礼人须重新预备一份结婚证书,并在核对无误后才主持有关婚礼。
婚姻监礼人不得自行更正已签发的结婚证书上的文书错误。
根据《婚姻条例》第25条,婚姻登记官在获出示已交予结婚双方的结婚证书时,可更正该结婚证书上的文书错误,但须加上签署或简签以示真确,并须注明更正错误的日期。婚姻监礼人可代有关结婚人士致函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申请更正结婚证书上的文书错误,并提交证明文件以供核实正确资料之用及交回结婚证书的正本以作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