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2020年10月13日省民政厅出台实施方案,全省实行省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即实现了一方或双方浙江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任意一个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为更好满足省内外群众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服务需求,我省积极推进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2023年5月1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将浙江省作为试点省份之一。根据国务院批复(国函〔2023〕34号和国函〔2020〕140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方案》主要有哪些内容?
三、《方案》规定哪几个婚姻登记事项在我省实行“跨省通办”改革试点?如何实施?
1、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3、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且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四、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适用范围?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双方非浙江省户籍且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符合结婚、离婚登记条件,可以选择在浙江省内居住证发放地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应当事先到居住证发放地公安部门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使用功能。
五、双方非浙江省户籍的内地居民,申请在浙江省内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如何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双方非浙江省户籍且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持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可以在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六、一方或双方浙江省户籍的内地居民,申请在浙江省内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如何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一方或双方浙江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在浙江省内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可以在浙江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七、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有哪些?
目前,我省共有90家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即90个县(市、区)民政局(杭州市钱塘区、龙港市分别为社会发展局、社会事业局)。
八、我省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或补领离婚证,是否实行“全省通办”?如何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我省自2018年12月1日起,已实现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或补领离婚证全省通办。《方案》明确我省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照《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浙民事〔2020〕109号)实行“全省通办”。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条件的,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浙江省范围内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一)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省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现役军人;(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九、我省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或补领离婚证,是否实行“跨省通办”?
我省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或补领离婚证,目前暂不实行“跨省通办”,双方省外户籍内地居民且原婚姻登记不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目前仍不能在浙江省补领结婚证或补领离婚证。
十、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可以实行“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吗?
我省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3个事项仍由各设区市民政局和义乌市民政局办理,不实行“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当事人可到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为义乌市的,可到义乌市民政局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