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翼飞: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02

【作者】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内容提要: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立法思路是,高度重视亿万人民群众对婚姻家庭和谐幸福的根本利益需求,高度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伦本质和人文关怀,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融会贯通,坚持大民法的理念,弘扬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法理思想,实现民法的立法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秉持的法理思想包括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亲和谐、人际诚信、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文关怀,这些法理思想又体现在由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具体法理和法律规范构成的严密的逻辑结构之中。在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应当严格遵循其基本立法思路,在其基本法理思想的指导下,修改或增设若干一般规定或具体章节,唯有如此,才能精益求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它的美好期待。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理思想;完善建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于2019年11月2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将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目前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经过了广泛的调研和深入的研究,已经吸收了许多创新的立法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较高评价。但是,按照“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的立法要求,在民法典草案进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之前,对民法典草案中的婚姻家庭编内容,还应当进一步明晰其基本立法思路,探究其基本法理思想,增设若干基本制度,以实现国家的上述立法要求。

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当遵循的基本思路

根据国家对编纂民法典的最高立法要求,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应当遵循如下基本思路:

第一,高度重视亿万人民群众对婚姻家庭和谐幸福的根本利益需求,以经过调查研究的实证分析为根据,提出符合当代中国社会生活实际的立法建议。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规则。只有把亿万人民群众对婚姻家庭和谐幸福的根本利益需求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才能使亿万人民群众由衷赞同、充分尊重、严格遵守和自愿服从该编法律规则。因此,“婚姻家庭立法的科学性不依赖于采取建构主义的方式,而是需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支撑制度形成的依据,面向解决生活当中的实际问题,使规范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融会贯通,以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理思想为标准,考量婚姻家庭法律规则的科学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灵魂,社会主义法理思想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思想基础。在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应当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作为该编的重要的立法原则。

第四,坚持大民法的理念,以当代中国民法体系为框架,研究婚姻家庭编的具体法理、具体法律规则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弘扬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法理思想,实现民法的立法目的。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民法的共性,也具有婚姻家庭法的个性。大民法的理念要求,婚姻家庭编的内容要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尊重个性。

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法理思想

(一)中国民法典立法的法理思想重塑

编纂中国民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决策,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超大型立法工程。能否贯彻党中央的立法决策,编纂好民法典,取决于立法思想是否先进,立法体系是否科学,立法规范是否务实,立法内容是否创新。在这四个要素中,立法思想是否先进,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秉持的法理

自然人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对自然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其终极目标是实现自然人在这个领域内的人权和家庭和谐。该终极目标决定了中国民法的法理思想。在具体编纂婚姻家庭编时,应将如下法理思想一一体现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中。

1.人权平等

2.人格尊严

3.人身自由

4.人亲和谐

5.人际诚信

6.人性友善

7.人财共济

人财共济是指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实现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过程中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机制。在该机制中,自然人的人身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财产关系为自然人实现其民事目的提供着切实有效的物质保障基础。在婚姻家庭编中,人财共济的法理应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夫妻财产制的三种制度安排,即法定共有、分别所有、约定所有,都应当服从于维护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目的;第二,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鼓励通过劳动创造家庭财富;第四,夫妻之间应当平等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第五,保护夫妻共有财产权和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权,实现婚姻家庭成员“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立法宗旨。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是有其一定的存在基础的,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制度对于建立和维护稳定健康的婚姻生活,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人格独立和尊严,平衡婚姻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安全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人财共济思想可以有力地回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人们婚恋家庭观念的转变。

8.人伦正义

9.人本秩序

在现代社会中,人本秩序是指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体系。人本主义主张,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其行为目的、行动方向和行为过程。由于自然人的活动受到社会规则特别是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因此,自然人在从事社会活动时,应当能够控制自己、依法而为、遵循道德,唯有如此,其所追求的利益才会受到法律保障和道德维护。人本秩序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应当维护的社会治理体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婚姻家庭编中,该法理应该体现为:第一,婚姻家庭成员在行使婚姻家庭权利时,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第二,赋予婚姻家庭成员对婚姻家庭事务的契约自由权利,但禁止权利滥用;第三,对家庭财产的处理应当服务于维系婚姻家庭成员的人身关系这一目的;第四,婚姻家庭成员的行为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以婚姻家庭成员为本,以约束自己、履行相应义务的方式保障每个家庭成员的权利,以保障权利的方式维系健康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在婚姻家庭编中贯彻人本秩序思想的应有之义。

10.人文关怀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理体系的逻辑结构

以上从内容方面对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想进行了全面梳理,这些构成了婚姻家庭编的前提性、基础性、指导性的立法思想。这些法理不是像一盘散沙那样毫无逻辑,而是内部自成体系的一个富含逻辑的整体。从自上而下、自宏观到微观的角度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贯穿的法理的逻辑结构是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具体法理和法律规范。

其次是基本法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法理应当体现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核心法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纵向的骨干部分,那么,基本法理就应当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横向的、旨在框定范围和边界的部分,其具体体现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涉及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确立、维持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内成员的活动。婚姻家庭编的基本法理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婚姻自由;第二,男女平等;第三,一夫一妻;第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对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建议

(一)第一章“一般规定”的完善建议

1.“婚姻”“家庭”等基本概念的增设

为了更清晰地界定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应当在调整对象的规则之下,增设“婚姻”和“家庭”的基本概念,并分别将其作为第一千零四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1)应当增设“婚姻”的概念:“本法所称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的配偶关系。”此项立法建议的理由在于,按照当代中国社会主流的婚姻观,婚姻关系应当在男女两性之间依法缔结,增设“婚姻”的概念能够将婚姻关系限定在男女两性之间。

(2)应当增设“家庭”的概念:“本法所称的家庭,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成立的亲属关系。”此项立法建议的理由在于,本章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已经指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既然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上述的近亲属,那么,就能够合乎逻辑地推论出家庭关系的范围。增设“家庭”的概念能够统筹民法典中的家庭关系。

2.保护生育权原则的增设

本章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应当增设“保护自然人依法行使生育权”的基本原则。此项立法建议的理由在于以下几点。第一,生育是实现社会成员家庭生活幸福和谐与民族昌盛富强的客观需要。虽然本章取消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但是,依然需要保障公民的生育权。第二,公民的生育权是宪法性的基本人权。保障自然人的生育权是中国民法典遵循宪法理念的必然要求。第三,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生育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是产生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身份关系的法律前提,故其受到法律保护。第四,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二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由于按照自然人的生命规律,自然人的生命乃是源于自然人的生育行为,因此,保护自然人的生育权是保障“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的逻辑前提和客观需求。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早在1992年就体现了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生育权的精神,相应的司法实践也为保障妇女的生育权提供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增设保护自然人生育权这一基本原则是对既有法律成果的确认。

3.“禁止生育的性别歧视”条款的增设

在本章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应当增设“禁止生育的性别歧视”的规定。此项立法建议的理由在于,通过设立禁止性行为规范,在规则层面进一步实现“保护自然人依法行使生育权”的立法目的。

4.家庭成员行为准则的补充

在本章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倡导性规范中,应当对家庭成员的行为准则作如下补充:

(2)“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树立良好家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此项立法建议的理由在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是国家对新时代中国家庭建设的基本要求。家庭成员的上述行为准则能够塑造良好家风,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5.“亲等”顺序的增设

在本章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关于亲属范围的条文中,应增加“亲等”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亲属的亲等顺序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配偶为一亲等亲属;(二)父母子女互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三)祖孙互为三亲等直系血亲;(四)兄、弟、姐、妹互为二亲等旁系血亲;(五)叔、伯、姑、舅、姨与侄子女、外甥子女互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六)侄子女、外甥子女之间互为四亲等旁系血亲,其他亲属的亲等顺序依此类推。”该项立法建议的理由在于以下三点。第一,亲属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亲系和亲等,此为古今中外亲属法规范之标准立法配置,反映了亲属法立法的历史规律和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实现的“人伦有序”的法理逻辑。第二,《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亲属担任监护人的顺序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顺序规则,都是亲等原理的具体体现。第三,亲等规则的域外法经验可供中国借鉴。

(二)第二章“结婚”的完善建议

1.法定婚龄的修改

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目前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相一致。应将《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降低至20周岁,将本章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均不得早于20周岁。”此项立法建议的理由在于:第一,法定婚龄仅为结婚的最低年龄,“在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改变的情况下,应当降低结婚年龄的限制”。第二,《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并无科学依据。第三,由特定区域(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结婚习俗可知,男女通常在二十岁时结婚。第四,为了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精神,应当删除男女法定婚龄的差异规定。

2.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的修改

上文已经就增设“亲等”顺序提出了立法建议,本章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可相应修改为:“直系血亲和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此项立法建议的理由在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并无具体法律边界,根据以上建议增设的“亲等”顺序规定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具有更明确的法律标准。

3.可撤销婚姻的限定条件的修改

本章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将可撤销婚姻的限定条件修改为:“一方患有损害另一方健康生活的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并请求损害赔偿。”此项立法建议的理由在于:第一,“严重疾病”太过宽泛,如此规定会导致司法认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第二,法律应追求公平合理、人伦正义和人际诚信,只有当一方隐瞒其患有疾病并损害了另一方的健康生活时,才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第三,一方因实施了隐瞒严重疾病的行为而造成另一方健康生活遭受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财产返还规则的增设

本章应增设有关解除婚约导致的财产返还的规则。笔者建议增设如下内容:“男女双方订立的婚约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后,一方因订立婚约而给付的财物依法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此项立法建议的理由在于:第一,在中国民间,订立婚约已成普遍习俗,且该习俗历史悠久、影响面广,本编的法律规定若不认可婚约的法律效力,那么,就应当将该法律理念宣示全社会,以正世俗。第二,因婚约而给付的财物已经产生财产转移的法律后果,在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后,对财物进行返还已成为习惯,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返还该财产具有合理性。

5.非婚同居关系规范的增设

本章应当回应社会需求,对民间普遍存在的不违背一夫一妻制度的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规范。此项立法建议的理由在于:第一,在人口老龄化时代,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非婚同居,有益于身心健康、安度晚年,法律对此不应予以禁止,只需在承认此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其予以适度规范;第二,民法典应更多地体现社会成员之间的友善价值观和人文关怀。

(三)第三章“家庭关系”的完善建议

1.生育权平等规范的增设

2.夫妻扶养义务的修改

3.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补充

本章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应当作如下补充:“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项立法建议的直接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制度的规定。

4.父母抚养义务的修改

本章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作如下修改:“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前述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教育费和提供保护的权利。”此项建议的立法根据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所负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此三项义务构成了完整的父母抚养义务的内容。

5.成年子女赡养义务的修改

本章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作如下修改:“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照料生活和看望问候的权利。”此项立法建议的直接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6.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补充

本章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应当作如下补充:“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也不得以预先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为理由而拒绝履行。”此项立法建议的直接根据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7.亲生子女概念的增设

8.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除斥期间规则的增设

本章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应当作如下修改:“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提出请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自亲子关系发生之日起二十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项立法建议关于二十年除斥期间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相符。

9.(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补充

本章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作如下补充:“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条第二款应当作如下补充:“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0.兄、姐与弟、妹之间权利义务的补充

(四)第四章“离婚”的完善建议

1.离婚冷静期限的修改

2.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定的补充

本章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定应当作如下补充:“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建议的立法根据是:第一,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第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五)第五章“收养”的完善建议

本章主要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和收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收养的条件以及相应的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本章的内容过于繁琐细碎,有关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的程序性规则,应当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条例》。提出此项立法建议的理由在于,民法典应当注重内容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对不影响民事主体实体权利的程序性规则进行过于细碎的规定,会影响民法典本身的体系性。由国务院以制定条例的方式对程序性规则予以规范,既不会使公民的实体权利遭受损害,又能够使民法典繁简得当,还能够节约立法资源,增强民法典的科学性。

(六)“家庭监护”一章的增设

我国立法体系中的监护制度存在不足,婚姻家庭法欠缺关于监护制度的专门章节。在制定民法典的契机之下,应当对监护制度进行体系化的完善。其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体系仍应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笔者建议,在民法典中增设家庭监护制度,并将其作为婚姻家庭编的“家庭监护”一章,具体立法建议如下。第一,本章应当规定家庭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即家庭监护制度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第二,本章应当规定家庭监护人的主体范围和监护权人的监护顺序,以确保家庭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第三,本章应当规定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确保其与家庭成员之间抚养、扶养和赡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准确对接,以保障监护制度与抚养、扶养、赡养制度的协调一致。第四,本章应当规定家庭监护人的监督制度、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和恢复制度,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第五,本章应当规定家庭监护人在其对被监护人或被监护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笔者相信,在社会主义法理的指引下,经过反复、认真、精准的研究和对社会各界提出的科学建议的吸收,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必将成为保障亿万人民群众婚姻家庭和谐幸福的良法,成为代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成果的经典立法。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要目

【法学时评】

1.依法治疫长治久安

张文显

【法理中国研究】

2.清末变法中法理言说的兴起及其内涵

——清末变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说研究之一

胡玉鸿(5)

3.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

龙翼飞(39)

4.法理主题论

——新时代中国法学新范式

郭晔(54)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5.论维护环境利益的法律机制

徐祥民(72)

【法学范畴研究】

6.法律关系内容的重构:从线性结构到立体模型

陈锐(86)

【司法文明研究】

7.公序良俗司法应用之法理分析:功能、理据与实证机制

孙梦娇(109)

8.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理论透视

赵恒(121)

【法治文化研究】

9.家庭本位抑或个体本位?

——论当代中国家事法原则的法理重构

张剑源(137)

【部门法哲学研究】

10.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

王国柱(150)

11.股权转让自由与信赖保护的角力

——以股东优先购买权中转让股东反悔为视角

于莹(166)

【新兴·交叉学科研究】

1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问题的回应型治理

郭春镇;马磊(180)

【理论纵横】

13.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

——“环境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三次例会述评

THE END
1.婚姻家庭法(法律概念)中文名婚姻家庭法 外文名family law 类型法律概念 法律归属民法 定义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 知识合集 简介 技术定位 价值定位 文化定位 导向定位 内容定位 社会意义 婚姻法知识合集 婚姻法相关概念 3.6万人浏览 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https://baike.sogou.com/m/fullLemma?lid=75018772
2.婚姻家庭法知识点6篇(全文)2.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家庭暴力、事实婚姻的概念 3.姻亲的基本分类(要求理解三种姻亲的基本概念,并会判断) 4.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概念;亲等的判断(罗马法、寺院法旁系亲等计算的区别) 5.结婚(婚姻成立)的概念及其制度的沿革;中国古代的聘娶婚;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3ghri41p.html
3.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定义的专家导读 法律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拥有的共同财产,而且这些共同财产必须是两个人或其中一个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就类似于因贩毒而取得的这些赃款,这肯定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特殊约定的,婚后就没有共同财产了。 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定义的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定义的? 夫妻https://m.64365.com/zs/1122791.aspx
4.解读《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 1、定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https://www.yunan.gov.cn/yfyasfj/gkmlpt/content/1/1352/mpost_1352818.html
5.2024年度《婚姻法》课件.pptx《婚姻法》课件12024/3/23婚姻法概述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涉外婚姻与区际法律问题contents目录22024/3/2301婚姻法概述32024/3/2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亲属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婚姻法的定义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228725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