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离婚的法律责任,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婚姻关系法律责任
当今社会,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不利因素。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夫妻配偶权,也没有关于追究第三者责任的法律规定。为此,本文从法理的角度论证追究第三者婚姻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第三者的界定
关于是否应将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做明确的立法规定问题,在学术界中一直争论不断,有人认为不应将道德的东西法律化,以法律惩罚第三者无必要、无依据、无效果;另一种观点却认为,法律应当追究第三者的责任,保护夫妻无过错一方的权利。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的认为法律要追究第三者的责任或不应当追究第三者的责任,也不能片面的认为第三者仅仅是指配偶一方的异。首先,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要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或未经登记的男女同居关系不产生第三者的责任问题。其次,并非所有的第三者都应该承担婚姻侵权法律责任。笔者主张把第三者划分为恶意第三者和善意第三者,善意的第三者是指由于根本不知道对方为合法婚姻一方,而与之结婚、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等不法行为的人。恶意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已有配偶或应当知道对方已有配偶仍与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破坏他人家庭的人。由于善意第三者本身没有破坏他人家庭的故意,而是基于善意与对方交往,甚至有与对方建立幸福家庭的合理期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善意第三者根本算不上是一个破坏者,更可能是一个受害者。因此,本文所指的责任第三者仅指恶意的第三者。最后,配偶一方的同性恋对象亦能成为第三者。目前学者们对第三者的研究仅仅局限于两性之间,其实同性恋第三者对婚姻家庭的危害不亚于异性恋第三者。配偶一方的同性恋行为可能使对方更无法接受,给对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同性恋第三者也应当对受害配偶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说,第三者就是指因过错介入他人家庭,与有配偶一方当事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促使他人婚姻关系恶化或者破裂的人。
二、我国关于第三者责任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事实上,法律应该注重从私法上规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一方面可从正面规定夫妻享有配偶权,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相应地规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为受害配偶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实现了司法机关对第三者插足行为的制裁,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
三、追究第三者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在我国新婚姻法修订之时对第三者责任入法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由于意见分歧很大,最终没有定论。然而笔者坚认通过法律追究第三者责任是有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
(一)追究第三者责任的必要性
1.婚姻关系的社会性决定
2.消除第三者插足危害性的要求
第三者插足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对家庭和社会都带来极大的危害。它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度,而且还有可能引发大量的刑事案件和社会纠纷。如遗弃、虐待案,再如侮辱、凶杀案,毕竟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基础上,一个人在发现第三者插足之后,往往感到愤怒、绝望、恐惧、焦虑,甚至精神失控,容易对第三者实行侮辱报复行为,甚至发生子杀父、妻杀夫、夫杀妻或杀害第三者的行为。另外,通奸、姘居现象还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这不仅破坏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还可能影响到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这种种连锁不良后果,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第三者的插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用法律规范第三者的行为。
3.完善我国身份权侵权民事责任的需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虽然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但我国《民法通则》总体上确认了配偶身份权的存在。第三者插足作为一个侵权行为,其侵犯的客体就是他人的配偶身份权。然而,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过错配偶方,而没有将插足第三者也纳入损害赔偿主体范围。并且过错配偶也只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并造成了离婚后果的才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身份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受害配偶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有完善这一责任制度,才能使无过错配偶的权利得到合理的救济。
4.构建和谐婚姻家庭与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
婚姻法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人权,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一个和谐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忠实,而第三者的插足行为破坏了家庭和谐稳定,反映出社会道德风气的腐坏。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和道德来双重规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以惩罚破坏家庭和睦的不法行为,构建和谐家庭,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追究第三者责任的可能性
通过以上分析,通过法律来追究第三者责任是有必要的,笔者试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述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的现实可能性。
1、第三者插足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者的插足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作为一个一般侵权行为,完全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1)行为违法性。行为违法顾名思义就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包括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方式致人损害。第三者插足行为是典型的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致使无过错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损害。另外,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104条都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2条也规定了“一夫一妻”基本原则。由此得知,第三者插足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行为违法性。
(2)损害事实。损害是当事人因他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到的一种不利益,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第三者插足对他人婚姻家庭无过错配偶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首先,夫妻存续期间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面对较大开支需要协商一致。然而过错配偶在与第三者交往的过程中,很可能擅自赠与第三者财物,甚至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类行为都严重损害受害配偶对夫妻财产的共同管理权。其次,夫妻之间有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换而言之是指夫妻一方对对方享有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有权,第三者插足严重侵害了夫妻之间的这种配偶身份权,对受害配偶造成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1]第三者插足行为与受害配偶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此种情形下,第三者的插足行为无疑是受害配偶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另一种情况是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引起第三者的介入。在这种情形下,第三者的出现似乎只是一种结果而非原因。但法律保护的是婚姻衍生的权利而非感情,在婚姻面临危机时,只要夫妻双方未解除婚姻,配偶权利就还存在。第三者的插足仍对受害配偶造成心灵创伤和精神痛苦。因此,无论何种情况,第三者插足都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即第三者主观上有恶意。目前一些学者认为第三者过失不构成侵权。笔者认为既然第三者能够预见,仍放任自己的行为,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有配偶一方的故意隐瞒,第三者者无从得知的情况,属于善意,而不是过失。因此,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该构成侵权。
2.配偶权的相对性和绝对性
民事权利依其效力所及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划分成绝对权和相对权。配偶权作为一个民事权利,到底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目前尚有争议。有学者认为配偶权是相对权,因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有的学者认为配偶权属于身份权,是绝对权;有的学者则认为配偶权既是相对权又是绝对权,笔者也赞同后者的观点,理由如下:
(1)配偶权的相对性
相对权是指只针对某个特定人的权利,这个特定人负有义务或受到某种特定的约束。[2]相对权是一种请求权,只能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配偶权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婚姻产生于一男一女之间,男女双方彼此互为配偶。夫或妻一方只能向对方请求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配偶权,如要求对方履行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等,而无权支配对方。从这个角度上看,这配偶权具有相对性。
(2)配偶权的绝对性
绝对权是指有一种权利,它赋予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从而他人就此负有义务,要允许权利人享有这种法益,还要不侵犯此法益。[3]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目前学术界通说认为身份权是绝对权,如果说配偶权只是一种相对权,那么它与这个理论是相背的。一对男女作为配偶他们互负有权利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婚姻关系具有社会性,它必须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其实就是对社会公布他们的夫妻身份,享有配偶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如果实施了破坏行为,就属于侵权。从这一点来讲,配偶权又是具有绝对性的。
综上所述,配偶权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双重属性,作为绝对权的意义在于如果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如果受到他人侵犯,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进行救济,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并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尹志强.侵权行为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63.
[2]涂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成立的可能性[J].科学教育家,2008(6):107.
与会者一致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应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同时把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附带地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收养法等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子法。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婚姻家庭法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在体系结构上,大多数学者赞同试拟稿十一章的结构,即总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生育、父母子女、监护、扶养、法律责任、附则。部分专家提出,为了捍卫婚姻家庭法作为民事法律的纯粹性,不应将生育制度写进该法。
二、结婚
许多专家认为,婚约纠纷在我国数量不少,常因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处理不当。从许多国家的民法典看,婚约一节是结婚制度必不可少的内容。婚约一节应规定婚约的成立、效力、赠与财产的返还、损害赔偿等。某些学者认为,关于结婚的要件还应补充对结婚双方性别的限制以及对变性人、两性人的结婚要求,明确规定结婚不得附加条件和期限。对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行业降低或提高法定婚龄也应作适当幅度的限制,防止特别法的特殊婚龄与普通法的法定婚龄悬殊太大。
三、夫妻关系
专家指出,试拟稿已规定了夫妻有同居生活的权利义务,与此相配套,立法应相应地规定夫妻同居权得依法行使和婚内的问题。该问题曾引发世界性的法律论战,在不少国家都有婚内的判例。婚姻家庭法应当规定免除同居义务的法定情形,以保障夫妻一方在确有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时,合法地停止同居,另一方强行同居的,可视为侵权或权利滥用,情节严重、证据确凿的应以罪论处,而不以虐待罪论处。
专家们认为,既然试拟稿已规定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在法律责任一章就应相应地规定违背该义务的通奸行为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还要增加受明显的纵容或宥恕免责的条款,以及善意第三者免责的条款,以防因此影响家庭稳定和伤害无辜。
四、离婚
有专家提出,试拟稿对协议离婚的规定过于宽松,易助长个人享乐主义,不负责任的不良风气,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子女和社会利益。建议限制结婚未达一定期间或有学龄前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协议离婚,这类人离婚须经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关于判决离婚的理由,与会者一致同意将现行婚姻法第25条“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并辅以列举性事由。
部分学者提出,有必要建立离婚后扶养费的给付制度。但是,有严重过错的当事人一方,无权要求无过错一方给付抚养费。
五、父母子女、亲权、监护
学者们指出,试拟稿中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期限应当适当延长。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除生父外,生母也可认领。强制认领之诉的期限也应适当延长。
关于“亲权”,一部分学者认为,使用“亲权”一词应当慎重,最好规定亲权之实而回避亲权之名,也可仿英美法系用监护权囊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另一部分学者主张保留亲权概念,以示与亲权以外的监护的区别。他们认为,亲权是权利义务的结合,而监护则是强制性义务。对于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乃是亲权的延长与补充。
与会者一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的监护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应作大的改革。多数人主张把监护编入婚姻家庭法,具体规定监护事务的内容,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监护人的责任。具体界定“监护能力”,取消法人、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作为监护人的规定,允许遗嘱指定监护人,设置监护监督人,规定监护人免除监护义务的事由。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一些学者赞同试拟稿允许父或母单方监护未成年子女的规定;而另一些学者则反对采用单方监护,他们认为离婚后由父母共同监护子女是国际发展趋势,我国亦应采用共同监护制。
关于对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或由一方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的探视问题,是近年法学界呼声较高的问题,与会专家无一例外地赞同新婚姻家庭法写进探视权的内容。
这不仅为学者进一步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念、构成及适用等一系列问题留下了广阔的思考空间,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实现公正裁判。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婚姻法》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离婚时发生的赔偿,而非仅因离婚造成损害的赔偿,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姻过错行为与双方离婚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该条规定还明确了下列问题:第一,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第二,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以离婚为条件;第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上述法定事由。因其他事由导致离婚的,如,一方有婚外性行为并未达到同居程度的,不属赔偿范围。
对现行法的上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出台之前,学者们提出了许多质疑和修改意见。
第一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主体。婚姻法第46条第2款(三),(四)项中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的对象并不仅限于夫或妻,还包括子女、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员。因此,离婚时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应仅限于夫或妻,还应当允许其他受害人提起,否则,将有悖于民诉法的诉讼主体规则。
第二请求赔偿的过错情形。现行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原则,且限定为四种过错情形,这些不足以涵盖所有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是复杂的,建议扩大法定情形范围。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程序范围。婚姻法第46条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是我国法律确立的两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无论夫妻选择哪种方式离婚都会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应受到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影响。因此,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适用于协议离婚。
第四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要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损害、遏制违法的功效,确定赔偿范围相当重要,而婚姻法修正案未予明确。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都应当赔偿。赔偿方式上也不仅限于赔偿损失一种,还可以同时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解释,明确了三个问题:第一,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第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第三,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原则上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相隔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登记离婚的,除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外,可在登记离婚一年内提起该项请求。这两个司法解释基本上解决了学者们对婚姻法第46条的上述疑问和建议,但还有空缺。
由上可见,我国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它是发生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即夫妻之间)的,基于法定事由,只在提起离婚时或者离婚一年之内才能请求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
学者普遍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效.但是,无论透过司法实践,还是进行理论的分析,这一制度的缺失都是不容忽视的。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学术界的看法尚不统一。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它是侵权责任。不过《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情形各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却是值得探讨的。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两种情形而言,它们侵害的客体是明确的,是受暴配偶及其他受害家庭成员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类违法行为侵害的权利性质则尚不明晰。有台湾学者主张一方的婚外性行为,按照侵犯另一方的名誉权对待。我国大陆学者倾向于认为它们侵犯了配偶权,但对配偶权的内涵又有不同理解,一是广义配偶权,泛指夫妻间的一切权利,是他们人身权、财产权的集合;二是狭义配偶权,仅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确立而产生的权利,它的核心是性权利,就是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性的独占权,即每一方既享有对对方性的独占权,又承担着性忠实的义务。
笔者认为,自然人的名誉,是有关自然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则是”自然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一个人得到社会合理评价,人格得到社会其他成员尊重的权利,有学者因此将它归为”社会尊重权“之列。配偶一方与他人重婚或婚外同居只会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受损,而不会因此损害到对方的名誉。因此,过错方的行为侵害的并非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至于配偶权,这一权利概念本身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如果从广义上解释配偶权,实在没有提出这一概念之必要;狭义配偶权其内涵又与时代的发展、立法的理念不相符合。至于《婚姻法》第4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虽涉及夫妻忠实问题,但它是倡导性条款,并无强制性,不能据此推出夫妻负有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笔者比较倾向于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104条,将这两种行为归为侵害对方合法的婚姻家庭权,即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三完善我国离婚损害制度的若干建议
2001年,当《婚姻法》修改处于讨论阶段之时,有学者提出了“离因补偿”的概念,并建议用“离因补偿”制度取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谓“离因补偿”,是指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以弥补对方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一方支付费用的标准以维持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为参照。这一制度的好处“是请求权人无须负担对他们来说几乎是难以取得的他方有过错的证据责任,只要负责举证离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种损害即可”。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成果之一。学者对它存废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未来民法典亲属编中是否继续保留这一制度,抑或用“离婚补偿”制度取代它,均需理论的比较与探究作为制度设计和选择的基础。对此,笔者倾向于认为,民法典亲属编在对离婚救济制度设计时,需把因离婚带来的损害和家庭成员间一般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区分开来。前者当属离婚救济制度的内容,这表明离婚虽然不是侵权行为,但它就像吸烟一样,对离婚双方乃至子女都是有害的。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必须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避免或减少破绽主义离婚带来的“贫困女性化”等与离婚公平原则相悖现象的发生。至于后者,即家庭成员间的侵权行为,依照现行《民法通则》或者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来获得的权利救济。因为,如果对婚姻家庭内部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需以离婚为代价,那么,在婚姻家庭法中就强化了婚姻是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豁免地”,从而陷入传统的“法不入家门”的“公”、“私”领域有别的巢穴。
当前,需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以充分实现该制度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功能。
首先,需要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增加如下情形作为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理由:1,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未达到同居程度的;2,使他方欺诈性抚养子女的;3,因犯罪被判入狱的。即便增加上述情形,也难免有疏漏,故从立法技术上考虑,还需在具体情形之后设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情形”。
2016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文【无子女】
离婚协议书
男方:XXX,男,汉族,19XX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女方:XXX,女,汉族,19XX生,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20xx年月日在XX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现有的房产为婚前男方购买、归属男方。
三、房内家具、家电等设施归属男方。
四、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对家庭有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补偿人民币10万。男方承诺,上述款项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一定付清。
七、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前述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匿、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匿前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匿、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匿、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八、若男方未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时向女方支付前述10万元,则每逾期一日,其应向女方另行支付未履行金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直至1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为止。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十、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无财产无子女离婚协议书2016
甲方(男方)姓名: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住址:______
乙方(女方)姓名: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住址: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市____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无财产、无子女。现因双方____不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已然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第二条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条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债权债务的处理
1.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
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七条帮助
因生活困难,______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__元给______。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完毕。
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条争议解决办法合同范本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以下无正文)
而如今,截至记者发稿为止,在已出台新“国八条”调控细则的18个城市中,都无一例外地采取了对户籍及非户籍家庭“一刀切”的控制政策,均要求在限购区域内针对本地户籍家庭禁购第三套,非本地户籍禁购第二套,且均只能新购房一套。而在针对外地户籍购房需要提供的社保或纳税的年限要求,以及限购区域的范围上,各地均有不同,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出台的限购细则最为严格。
因此,很多人失去购房资格,网上出现了诸多“曲线”购房的招数,例如假离婚、外地人和当地人结婚,或者办理假纳税证明等等。《金融理财》认为,网上传言的规避政策的招数风险较大,购房者需三思而后行。
①提供虚假证明将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以北京为例,购房者因为没有连续5年的纳税或者社保证明,所以去办理假证明。或者有些人办理假身份证。“京15条”中明确规定,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若购房者利用假证明来购房,一旦被审查出来之后将失去购房资格。部分购房者可能已经支付定金或者首付,将会有更多经济损失。
②假结婚假离婚风险高购房须谨慎
除了办理假证明之外,还有部分人支招假离婚、假结婚等等。例如,与有当地户口的人结婚后获得购房资格,购房之后再离婚。或者当地人假离婚,成为两个家庭,而各有两套购房资格。购房后再复婚。
假结婚、假离婚等都是不可取的手段。如假结婚后,购房再离婚的人群。法律规定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房产,离婚时若结婚双方协商不好将会面临财产分割的纠纷。由于结婚和离婚,以及中间涉及到房产的购买和分配,整个环节复杂,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为购房假离婚,可是离婚后却没有复婚的情况。假结婚后购房,在离婚时出现财产分割的纠纷情况等等。
③工作居住证与普通居住证区别大
网上有人称有北京居住证就有资格购房,而不需要5年以上的纳税和社保的证明。甚至出现一些声称能够办理北京居住证的网民。其实,工作居住证与普通的居住证有所不同。
工作居住证对于申请人要求高,一般是事业单位以及外企公司员工可以办理,并且要满足一系列严苛的条件,例如必须是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才,至少两年的工作经验,对北京发展有特殊贡献以及特殊领域的人才等条件。其作用与北京市户口的作用基本相同。
④签合同几年后过户风险大购房无保障
2021夫妻离婚协议书样式1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
协议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结婚证号码:__________。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二、在婚姻期间生有一子/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女方/男方抚养,男方/女方每个月支付小孩子抚养费__________元;
三、男方/女方一次性补偿给付女方/男方__________元;
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财产的债权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六,双方有无共同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或承担。
八、男女双方清楚知道虽协议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本协议的男女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本协议由男女双方签字,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女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2021夫妻离婚协议书样式2本离婚协议签订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本协议的双方为(以下简称“丈夫”)及(以下简称“妻子”)。
丈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妻子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以下情况:
1、协议双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登记为合法夫妇。
并且双方未生育子女。
3、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以及离婚后各自权利、义务分配达成一致。
第一条:离婚及财产分割
1、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均同意离婚。
3、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对于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参见附件一)。
第二条:退休金、保险金、养老金、继承权的免除
协议任何一方放弃对另一方离婚后的任何或全部有关生活扶助费的请求权。双方并确认离婚后另一方养老金、保险、或者其他类似属于另一方的福利属于私人财产。双方将放弃离婚后对于另一方养老金、保险、或者其他类似属于另一方福利的请求权。
同时离婚后双方放弃对于对方的继承权。
第三条:先前及将来的负债及缴付
协议双方同意他或她没有并不应当承担另一方以其自己名义承担的负债、义务或其他职责,也没有也不应当承担另一方自身应当承担的合法义务。
除非本协议有其他例外规定,协议双方同意并且担保他或她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另一方资产受到损失的负债或义务。协议任何一方将免除或保证另一方不受到任何因违反本协议而导致另一方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或支出。
第四条:将来所有权及义务
任何一方对现在处于其完全所有、占有的不动产或者个人财产,应当独立于另一方,并归其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对对方所有的财产提起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等诉讼。上述财产包括并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以及银行帐户中的金钱、股票、债券、合伙受益及所有其他投资或证券所得受益。
第五条:免责条款
除非本协议有其他规定,协议双方同意放弃并且永久放弃其现在对另一方所享有的一切诉请或者其他权利。
第六条:法律费用
第七条:副本
本协议一式2份,各份都作为协议的原本。
第八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自双方离婚生效之日起生效。
作为上述证明,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的两份原件,每份都应当视为本协议的原件,最先签署份原件的日期作为本协议签署日期。
男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女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2021夫妻离婚协议书样式3协议人:
身份证号:
住所:
协议人:
男方与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由男方抚养。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归女方所有。
位于的房一套归女方所有。
位于花园小区房子一套归男方所有。
三、鉴于女方多年来照顾家庭和抚育女儿,以及未来就业和生活的不可预见问题,男方向女方给付贰拾万(¥200,000)作为补偿。
四、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据此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六、如产生争议,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
2021夫妻离婚协议书样式4男方:___,身份证号码:,住址:。
女方:___,身份证号码:,住址:。
男方与女方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为。现因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之可能,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儿子/女儿的抚养费(或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儿子/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__银行帐号:至儿子/女儿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元。
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天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或男/女方于____年__月___日向所借债务由男/女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万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万元给对方(或按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2021夫妻离婚协议书样式5男方协议人:,年月日出生,居民,
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协议人:,年月日出生,居民
住址:陈身份证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至今育有两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差异悬殊,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决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双方育有两个儿子秦(身份证号:),二儿子秦(身份证号:)。
双方约定:大儿子、小儿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承担两子部分抚养费共500元/月,从月起直至两子成年。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
三、协议人双方现有夫妻共同房产包括:
位于省市区的按揭商品房一套(房产证编号:房地证字第号)在女方名下暂未供完,男方每月支付两千元人民币到供完房屋,待二儿子满十八岁时过户到两个儿子名下。
四、车牌号为的小汽车归女方所有。
五、女方经营的十堰东城店铺中的股份归女方,由女方继续经营。
六、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壹佰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女方承担柒拾伍万元人民币,男方承担肆拾万元人民币,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后发生的债务由债务记名者负责清偿。
七、双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30日内共同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完毕,并领取离婚证。
八、违反本协议的责任:如男方秦不予配合,未能在本协议确定期限内与女方陈共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男方无权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且在夫妻全部财产中只能分配得总额的25%;
九、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条款已作出明确列明,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十、本协议确定的离婚,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确定的财产分割及违约责任,不受离婚登记程序影响,自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效力及于今后。本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无权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由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十一、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关键词:婚前协议
离婚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
双方在法庭上互相攻诘对方,彼此视若仇敌,法庭气氛紧张,令人窒息,充满浓浓的火药味。法院判决后,双方对财产纠纷的处理均不服,要么对法院认定的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范围、数量不服;要么对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方式、分配原则不满。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妻关系存在诸种矛盾。
一我国夫妻关系的内在矛盾
1、中国传统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最重大的事情之一,人们对婚姻总是充满理想。当一对新人步入婚姻的殿堂,人们常常祝福他们白头偕老,幸福快乐地走完人生旅途。新郎新娘怀着无比喜悦、激动甚至紧张的复杂情感,迎接崭新的生活,憧憬美好的未来。千百年来,结婚被视为百年好合的大事,夫妻乃人终其一生的伴侣。如果有人在即将结婚之前预防到以后有离婚的可能,进而基于离婚的心理采取一些预测性的措施,则难免受到社会的非议、道德的谴责,甚至被扣上心理不正常的帽子。这种传统的思想观念,也得到婚姻法学理论的支持。法学教科书对婚姻的定义往往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2、夫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矛盾
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关于夫妻关系的冲突集中体现在夫妻人身关系的别体主义与财产关系的一体主义。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制,法律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元点是个人,即夫妻人格独立、平等、自由。婚姻法第l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l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l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制,法律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元点是夫妻两人,即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法律明文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由于内容极其简略,操作性较差,又没有相应的制度、措施予以配套、引导,长期以来,夫妻约定财产制形同虚设。据有关学者词查。我国9o%以上夫妻完全不曾涉足约定财产制。【3】
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怎么写一
男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县路女方:,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县路
男女双方于20年月日在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不和,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基于不影响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原则,双方本着相互体谅的态度,协助办理如下各项事宜。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有双方另行协商。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如儿子/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女方应提前通知男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第三条:男方每月有探视儿子/女儿一次的权利。女方应为男方的探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双方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位于市区/县路号单元号,共平方,登记户主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万元,作为补偿。协议经登记生效后,女方应于30日内,向男方支付完毕;男方应在30日内,配合女方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
(二)婚后20年月日所购牌汽车,归男方所有,男方无须向女方支付补偿。
(三)婚后各自的户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互不补偿。
(四)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以上所写为假设状况,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五)双方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归各自所有。
第五条: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如下:
(一)因购房向男方亲属所借款项,由男方负责偿还;因购房向女方亲属所借款项,由女方负责偿还。
(二)其他债务,以谁借谁还为原则,由各自承担。
第六条: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均没有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一方违反该承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则另一方不仅有权全额获得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同时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与所隐匿或转移财产相等数额的赔偿。
第七条: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履行上述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离婚登记机关留存一份。本协议,经登记生效后,双方即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怎么写二
男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工作单位:____,现住址:________.
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工作单位:____,现住址:________.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__(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____与女方____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________,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_元,在每月__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___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2、机动车辆:____年____月____日购有____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____________女方住:____________
五、其他协议事项:________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立协议人:
男方:________(签章)
女方: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怎么写三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协议双方于年月日,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结婚证号码: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二、在婚姻期间生有一子/女(年月日)由女方/男方抚养,男方/女方每个月支付小孩子抚养费元;
三、男方/女方一次性补偿给付女方/男方元;
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公司一处(位于),轿车一台(车牌号粤),房产一处(位于,面积平方米),以上财产的债权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六,双方无共同存款;
二、构成要件不同。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而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3.损害结果发生;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三、数额不同。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之处理,是按照均分与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如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等为计算标准。换言之,受害方所获赔偿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最初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源于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该法第151条规定:“1.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2.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在此之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亦开始陆续引入该制度。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2010年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可知,当配偶一方人身权益受到对方非法侵害并导致严重精神后果时,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
从以上所列之规定不难看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双方,适用条件是一方有违法行为且导致另一方因此受损,其请求范围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该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为违约责任说,一种为侵权责任说。
(一)违约责任说
违约责任说建立在“婚姻契约说”的基础之上,后者始于1791年法国宪法中提出的“法律仅承认婚姻为市民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明确规定:“无合意既无婚姻”,婚姻契约即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该说认为,婚姻契约具有一般契约的属性,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契约。“原来物权契约既与债权契约不同,亲属法上之身份契约亦有异,而与债券契约更有别~,该契约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大多数都由法律规定,除极少部分外均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变更或排除。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是旨在惩罚过错方严重违反由该契约所产生之义务的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侵权责任说
侵权责任说则是建立在“配偶权”的基础上。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其核心价值在于对婚姻关系这一独有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作为一种身份利益,其主体与内容都是特定的,体现夫妻间的一种相互的平等身份利益支配权。也就是说,该种权利具有相互性,夫妻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当一方的行为侵犯到对方的此种权利时,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对配偶权的侵权赔偿责任。
其实,单一的侵权责任说并不能全面概括当前各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过将离婚损害类型予以分类的方法,将仅由离婚本身引起的损害抽离出来,然后在侵权责任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离因损害赔偿的概念。具体来说,“离婚损害(即离婚时的损害,我们称之为广义的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我们称之为狭义的离婚损害)。”离因损害“即夫妻一方之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狭义的离婚损害是指离婚就可以获得赔偿~。至于离因损害具体侵犯了什么权利,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可能为人格权,亦可能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
三、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
可以看到,由于婚姻契约说与我国传统观念中的婚姻概念相背离,致使该理论很难为大众所接受,缺乏基础认同的违约责任说自然也就未能为立法者所用。“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属于违约责任范围”,这也在侧面说明了我国立法未采违约责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