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THE END
1.婚姻家庭法知识点6篇(全文)2.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家庭暴力、事实婚姻的概念 3.姻亲的基本分类(要求理解三种姻亲的基本概念,并会判断) 4.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概念;亲等的判断(罗马法、寺院法旁系亲等计算的区别) 5.结婚(婚姻成立)的概念及其制度的沿革;中国古代的聘娶婚;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3ghri41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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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读《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法律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或者解释,何种情况视为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已经就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作出明确规定。 https://www.yunan.gov.cn/yfyasfj/gkmlpt/content/1/1352/mmpost_1352818.html
4.婚姻婚姻泛指适龄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并取得法律、伦理、医学、政治等层面的认可,双方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普遍认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也有地区认同同性婚姻,亦承认一https://baike.sogou.com/v155210.htm
5.2024版婚姻家庭法课件.ppt婚姻家庭法ppt课件目录婚姻家庭法概述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继承制度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实施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婚姻家庭法概述010102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901/8015140041006123.shtm
6.专家解读新婚姻法第一部司法解释婚姻法规合肥婚姻律师最高法院表示,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新制度及新内容很多,原有的司法解释需要清理、重新研究,如要制定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需调查研究婚姻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总结婚姻法实施后的审判经验,短期内难以出台。而实践中许多问题又急需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婚姻法分批作出司法解释。 https://www.fabao365.com/hunyin/924/
7.事实婚姻的认定胁迫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可以撤销的唯一的原因。而且对申请撤销还有主体和时间的限制,即必须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自受胁迫之日起一年内亲自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当然也有例外,因被胁迫而失去人身自由的,可以自恢复自由的那一天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胁迫的定义还有具体的解释:“‘胁迫’是指http://www.lwdoc.com/mqita/2018/92434.html
8.《民法典》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无效制度和婚姻可撤销制度既有承继,又有修改。主要的5处修改是: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视为婚姻无效事由,婚姻登记机构不再是可以撤销婚姻的有权机关,胁迫婚姻情形下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规定一https://www.shupl.edu.cn/xbbjb/2022/0523/c2265a109739/page.htm
9.家庭社会学第三章婚姻 第一节婚姻的定义 一、婚姻 二、结婚的动力和功能 三、婚姻的本质 四、婚姻制度 五、婚姻风俗 六、婚姻类型及婚姻关系形态 第二节婚姻的限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的一些限制 二、《婚姻登记条例》对涉外婚姻的一些限制 第三节婚姻的达成 http://www.sociology2010.cass.cn/xscg/xzsk/ztlb/ztyyyxbyj/201210/t20121029_19804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