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改变中国文摘报

新中国成立之初,新社会取代旧社会,我们用一部《婚姻法》埋葬了包办婚姻;改革开放之初,被扭曲的社会逐渐走向正常,我们重订《婚姻法》使恋爱回归自由;世纪之交,婚姻与物质财富相互裹挟,我们一次次用法律解释来重构我们的婚姻世界,尽最大努力使婚姻回归爱情。

1950年《婚姻法》:一场观念与制度的革命

“《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一”,这是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说过的话。1950年5月1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付诸实施时,这句话成为最好的注脚。这部《婚姻法》曾被外国学者誉为新中国“恢复女性人权的宣言”,享有很高的国际声誉,它无疑改变了许多中国人的生活轨迹,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思维与观念。

小二黑与小芹

“山药蛋派”的代表作家赵树理,1943年因一部短篇小说《小二黑结婚》一举成名。作为他的作品中知名度最高的这部小说,多次被改编为电影和戏曲,广受欢迎。它讲的就是上世纪40年代的解放区,年轻人追求婚姻自由最终斗争胜利的故事:小二黑和小芹自由恋爱了,但遭到小二黑父亲二诸葛、小芹母亲三仙姑的强烈反对,前者要为儿子娶一个童养媳,后者则指望闺女嫁给一个旧军官续弦。两人还受到当地恶势力金旺和兴旺两兄弟的胁迫,逼迫他俩听话就范。小二黑和小芹,作为作者笔下新型农民的典型,懂得据理抗争,最后在党和区政府的支持下——区长给三仙姑“讲了一会婚姻自主的法令”,“说小芹和小二黑结婚完全合法”,这对情侣获得了胜利,终成眷属。

实际上当初赵树理写这个故事,是他在辽县农村搞调研时,听到了一对青年男女岳冬至和智英祥在追求自由恋爱的过程中,受到双方父母的阻挠,以致岳冬至被人打死的悲剧故事。被打动的小说家虚构出了一个光明的结局,旨在借这个故事反映“人民政权是人民实现自主婚姻的最可靠的保证”。在当时的中国,妇女的生存状况实际上并不乐观,各种陈规陋习依然在社会上肆虐。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讨论后通过,当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教年轻人如何自由恋爱

1950年的《婚姻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反对封建婚姻,提倡新式婚姻。与男女平等相比,婚姻自由显然来得更加艰难。《婚姻法》颁布的最初几年,中国的父母们对允许子女自主婚姻的规定普遍感到不满,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抱怨“制定《婚姻法》是毛主席他老人家糊涂了”的老人绝非少数。

1953年2月,全国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政府不仅要从上而下提倡婚姻自由,监督各地《婚姻法》落实情况,甚至还得教年轻人如何自由恋爱。当时的主流媒体上,频频刊登这方面的典型材料,比如一位女工解放前不嫁国民党的大员,等着解放后嫁了一个同为工人的穷小子,有志气有觉悟;地主买来的妻子,饱受迫害,在公诉大会上控诉丈夫的压迫,后来与其离婚,和翻身农民重新结合为幸福家庭;两位青年人自由恋爱,婚礼当天,一个说“我爱你是青年团员,思想进步”,一个说“我爱你是共产党员,更能帮助我进步”……这些今天看起来可能毫无浪漫可言的婚姻典型,在当时都是充满着激情的壮举。

婚恋观折射时代

同样炙手可热的还有各行各业的劳动模范。新凤霞出演的刘巧儿,一时颇为深入人心,她在大柳树下的这段大胆独白,道出了那个年代不少姑娘的心声:“我爱他,身强力壮能劳动;我爱他,下地生产,真是有本领;我爱他,能写能算,他的文化好。回家来,他能给我作先生。”劳动互助和共同进步成了彼时“爱情”二字的隐喻。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者徐安琪在分析这一时期的“爱情理想革命化”时曾说:“社会主义的爱情在那个年代被神化为纯洁无瑕、公而忘私的无产阶级感情,因此,男女结合强调的是志同道合,即革命理想和思想意识的一致性而不是情投意合。‘个人问题’,成为恋爱结婚的代名词,也并非因为婚恋具有个人隐私的性质,而是因为恋爱婚姻是置于革命和工作之后的个人小事。”

直到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诞生,1950年的《婚姻法》整整通行了30年,实际上也揽括了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到1957年,中国大地上已普遍实现了婚姻自主。婚姻是一面时代的镜子,映射着50年代中国人所经历的一场深刻的头脑风暴,也映射着对几千年来的社会制度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

1980年新《婚姻法》:感情破裂,准许离婚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离婚的条件中明确写了这样一条: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感情论”压倒“理由论”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保障基本婚姻自由,它的历史任务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就已完成。当时就有专家提出,《婚姻法》需要修改,立法重点应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到全面调整和发展婚姻关系上来。1978年,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先后写了两封长信向中央提出申请,经批准,成立了以康克清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近百位专家参与了修改和起草工作。

按照1950年版《婚姻法》规定,“有正当原因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应作准予离婚判决;否则也可作不准离婚判决。”而“移情别恋”或“没有爱情”往往不被视作离婚的“正当原因”。20世纪六七十年代,极左思潮盛行,“爱情”被贬为“小资产阶级情调”,离婚也被视作“资本主义腐朽性”的表现。那时候谁要是离婚,几乎都要闹得满城风雨身败名裂,如果离婚的理由是“没有爱情”,或追求新的爱情,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甚至会影响到个人和子女的前途。《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却成为一纸空文。

《婚姻法》要不要把“感情破裂”明确列为离婚理由?这个问题从1950年一直争论到1980年,有人持“理由论”,有人持“感情论”。前者坚持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比如被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要求离婚可以批准;后者认为,只要夫妻感情破裂,不论什么理由,都应准予离婚。最终,1980年版《婚姻法》选择了尊重个人的感情和自由,修订后的条款这样写到:“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这个标准延用至今。

80年代离婚“第一大案”

遇罗锦,1946年出生于北京知识分子家庭,1961年考上北京工艺美术学校,1965年毕业。她的哥哥是大名鼎鼎的遇罗克,“文革”初期因发表《出身论》反对血统论,反对林彪和“四人帮”而遭逮捕,于1970年3月被处死刑。

当年,遇罗克被捕后,红卫兵在遇罗锦的二十几本日记中,找出几句“反动言论”,也把她定为“思想反动分子”,送农场劳动教养,此后十几年她历尽磨难。迫于生活,她先和黑龙江一个农民结婚,4年后离婚,回到北京谋生。她种过地,干过临时工,当过保姆,也当过无业游民。经人介绍,1978年7月,遇罗锦和北京某厂工人蔡钟培结婚。

结婚后,蔡钟培利用个人关系跑了很多单位,争取为妻子的哥哥遇罗克恢复名誉。1979年5月,遇罗锦平反,同年10月,死去的遇罗克也得到平反。遇罗锦得以重返玩具厂上班,继续搞儿童玩具设计。

1980年5月,遇罗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上诉离婚,理由是她和丈夫之间没有爱情。

丈夫蔡钟培认为遇罗锦亏欠他很多,“没有爱情”只是一个借口,根本是忘恩负义,只拿他当一个在北京落脚的跳板。社会舆论也多站在蔡钟培这一边。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15天后,遇罗锦离婚案即根据新法规定做出判决。

蔡钟培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平,继续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1981年,更换了审判长的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拟了一份新的协议:

“遇罗锦与蔡钟培……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和睦。后由于遇罗锦自身条件的变化、第三者插足、见异思迁因此使夫妻感情破裂……经本院审理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

这个新的判决实际结果没有任何不同,但措辞上对遇罗锦作出了严厉的批评。

遇罗锦离婚案在当时引发广泛的争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一桩个案无意间开启了一种社会风潮。新《婚姻法》颁布后,一场持续十年的离婚潮随之而来。

从某种意义上说,遇罗锦等敢于结束无爱婚姻的人,是上世纪80年代思想解放潮流中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甚至有人把他们称为时代的先驱。30年过去,社会婚恋观和道德观都已发生剧烈变化,全国一年离婚人数接近200万对,人们开始忧虑“婚恋自由”的边界止于何处,社会探讨更多的,是《婚姻法》如何捍卫忠诚,而不再是捍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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