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根据该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该法。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国家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在农产品生产方面,该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国家将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国务院办公厅: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实施《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二、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不少于100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四、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
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公布实施《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该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该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实施《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该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该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实施《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该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为推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实现法律治理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对于企业如何遵纪守法、合格经营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一:北京李某某等9人保险诈骗案。
【基本案情】北京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B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公司)均系C集团下属企业,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相同,经营场所相邻。李某甲、李某乙、曹某、孙某甲、崔某某、张某甲分别系A公司保险理赔经理、服务总监、保险理赔顾问、车间主任、维修技师,张某乙为B公司保险理赔顾问,李某丙、孙某乙系被保险车辆的车主。
2022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以李某甲等9人涉嫌保险诈骗罪向顺义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5月,检察机关综合考虑该案的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情况,依法对李某甲提起公诉,对李某乙、曹某、孙某甲、李某丙、孙某乙等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6月,检察机关对A公司、B公司启动为期3个月的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考察。同年9月,根据企业合规进展情况,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对李某甲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年10月,合规考察结束后,检察机关综合犯罪事实、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对张某甲、张某乙、崔某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山东潍坊X公司、张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山东潍坊X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溴系阻燃剂产能最大的企业之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生产经理。2020年5月,张某某雇佣人员在厂区土地挖掘沟渠后填埋X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溴系阻燃剂落地料4.8吨。经山东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倾倒特征物为危险废物。X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填埋危险废物4.8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张某某系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8月5日,公安机关以X公司、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海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经评估,X公司在厂区土地挖掘沟渠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沟渠内的土壤被污染,案发后该部分被污染土壤已经全部挖掘用于计算溴系阻燃剂落地料的数量。经检测,除被污染土壤外,周围土壤环境质量未受到本次事件的损害,无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遂要求X公司支付土壤环境监测、现场调查、环境损害评估等费用8万元。
案例三: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涉案企业主动申请适用合规考察,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同步开展合规准备工作。2022年1月22日,根据L公司的申请,检察机关决定对L公司启动合规考察程序。2022年1月,新绛县公安局以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涉嫌诈骗罪向新绛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经三个月合规考察,2022年5月18日,新绛县检察院依法对南某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安徽C公司、蔡某某等人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安徽C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成立于2010年4月,隶属于外资企业J控股集团。蔡某某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熊某、刘某某系副总经理,方某某系生产技术部主管。C公司因拓宽采矿区的生产经营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林木采伐和道路扩建。2020年8月14日,经安徽省林业局审核,同意C公司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村集体林地16公顷。2021年2月2日,芜湖市繁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C公司申报,批准该公司在其申请的四至范围内采伐。但C公司在采伐和修路过程中,均未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021年2月,在申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经蔡某某同意,由熊某具体负责,安排员工对已征收的山林地实施林木砍伐。砍伐过程中,发生超审批许可砍伐林木情况。经鉴定,C公司超审批采伐林木蓄积量49.2236立方米。2021年4月,C公司因扩建项目修建道路,刘某某分管此项工作,方某某具体负责。但在修路过程中,超出了申请的范围。2021年7月13日,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鉴于C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滥伐林木行为,向其下发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2021年8月,刘某某擅自向方某某下达复工指令,至同年11月工期结束。经鉴定,C公司未经审批占用林地面积91.056亩,均为用材林。
2021年11月20日,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对C公司以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蔡某某、熊某以滥伐林木罪,对刘某某、方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并对四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繁昌区检察院应繁昌公安分局邀请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发后,C公司表示愿意就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磋商和修复并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保障治理费用,充分弥补损失;涉案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提出合规整改意愿。2022年3月11日,繁昌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繁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繁昌区检察院经层报省检察院同意后于2022年5月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经过两个月的考察,2022年7月,第三方组织评估C公司合规整改合格后,繁昌区检察院依法对C公司及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五:浙江杭州T公司、陈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5月13日,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受理了犯罪嫌疑单位T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1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针对该案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检察机关审查认为,T公司、陈某某等人与上游犯罪分子没有共谋或默认的共同故意,也未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从上游犯罪行为中获取高额利益,在侦查机关未能对上游赌博平台进行查证的情况下,不宜认定T公司、陈某某等人与上游被帮助人存在积极的意思联络,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较为适宜。经开展社会调查,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于2022年2月决定对T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在T公司完成有效合规整改后,2022年9月,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单位T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1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去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为激发社会创作活力,保护当事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涉"大头儿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委托创作作品、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判断标准以及权属证据分析认定方法,对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作品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提供了参考,对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支持优秀文化作品广泛传播、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涉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
三、给排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
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反垄断法上限定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重在考察经营者是否实质上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为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特别是公用企业,依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了指南。
四、涉"青花椒"商标侵权纠纷案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该案二审判决明确了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标准,讲出"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大道理"。二审判决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依法维护诚信、正当经营的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干扰搜索引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有效遏制了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结果排名的行为,有利于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清气朗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
六、"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侵权案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责任的典型案件。判决对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核心技术的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对于构建公开透明可信可溯源的链上数字作品新生态、推动数字产业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七、涉"龙井茶"商标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地理标志保护行政执法标准与裁判标准统一,对于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规范经营者正确使用含有地理标志字样的商业标识,维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八、涉"都蜜5号"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知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本案系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判决生效后促成关联案件当事人达成使用费支付协议和品种权许可协议,取得积极效果。该案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保护,促进甜瓜种业自主创新。
九、生成社交软件虚假截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郴州七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661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打击网络"黑灰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打击了提供作弊、造假工具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促进作用。
十、罗某洲、马某华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罗某洲、马某华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刑终514号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本案是数字经济环境下利用物联网技术实施新形态商标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把握商标犯罪行为的实质,正确界定商标使用行为,有力打击了利用新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