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7日上午,杭州中院在浙江财经大学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01聊天交友建立感情后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骆某某、李某设立工作室,先后招募数十名业务员,指使业务员在facebook、line等社交软件账号上冒充年轻貌美女性,添加男性为好友进行聊天,编造凄惨身世、兼职代购等信息,在与对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对方愿意高价购买廉价小商品后,再行推销。后期逐渐演变成编造家人生病需要支付医药费、培训缺钱等虚假理由或直接以女友身份,向对方索要钱款。为掩盖骗局,顺利占有所骗钱款,采用向对方邮寄廉价包裹,通过快递公司、便利店代收货款等形式,从被害人处获取所骗钱款,股东与业务员按比例分赃。至案发,被告人共骗取他人财物1100余万元。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情感信任,使得被害人愿意为被告人冒充的女性提供资助,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杭州中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50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江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江干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03以办理高额信用卡为由实施诈骗
余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廖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余杭法院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本案系一起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押金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本案共有被告人80余人,按公司化运作,各被告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该案能够警醒社会公众不要相信陌生人可以帮助办理信用卡、提高透支额度的花言巧语,时刻牢记办理信用卡、提升信用卡透支额度必须本人到正规银行办理。
04虚构充值返现活动实施诈骗
萧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萧山法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万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05以海外代购形式实施诈骗
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富阳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07利用虚假数字货币投资平台实施诈骗
萧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萧山法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本案系以投资数字货币为名的投资理财型诈骗。随着国际上数字货币的价值大幅上涨,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投资数字货币。犯罪分子瞄准被害人投资获利的心理,设置该类新型的投资理财型诈骗手法。本案的判决给广大社会公众敲响警钟,投资理财要通过银行、券商等正规平台,不要轻信陌生人的投资理财推荐,在投资前先了解清楚投资对象、投资平台的资质等,提高风险意识,谨防财产受损。
08冒充公司老板要求财务人员转账型诈骗
下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古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下城法院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1万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金。
09利用虚假炒股平台实施诈骗
西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西湖法院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尤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
本案是一起通过虚假配资炒股平台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俗称“杀猪盘”案件。全民理财时代下,部分投资人没有专业知识,容易轻信所谓的股票交流群、投资指导老师等,故而导致投资理财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本案警示广大社会公众,买卖股票、期货、基金等,一定要在正规平台购买,不轻信陌生人的投资推荐,谨防掉入投资陷阱。
10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被告人冒充“医保局”、“社保局”、“移动通讯运营商”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的医保、社保账户、移动通讯号码涉嫌违法犯罪,趁机从被害人处套取更多个人信息,并以帮忙转接公安机关为由诱骗被害人与“二线”人员联系。
余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江某某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组成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余杭法院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9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