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30件!多位知名女演员起诉,法院判了!
附上明星照片
配以醒目的“明星同款”标签
已成为众多产品促销的惯用招数
使用明星肖像存在法律风险
今日
一则“景甜肖像权案胜诉”
据了解,该批系列案共30件,其中26起涉侵犯明星景甜肖像权、4起涉侵犯明星陈莎莎(艺名陈紫函)肖像权。
景甜系中国内地影视演员,曾参演过多部影视作品,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某平台多家店铺在售卖服装时,未经景甜及其经纪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商品宣传中使用艺人图片,并在商品名称中标注“景甜同款”“明星同款”等文字内容,用于推广所售卖的服装。
无独有偶,4家店铺未经影视明星陈莎莎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经营。
景甜、陈莎莎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其肖像权受到损害,遂将对应商家起诉至望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用以宣传服饰商品销售,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被告应对此承担肖像侵权责任。
案件判决后,部分原、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关乎个人形象与名誉,也蕴含着潜在的经济价值,肖像权的侵犯在于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本身,其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是否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或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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