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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福建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立案标准
(一)线下诈骗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起点;
(二)电信网络诈骗达到数额较大3000元起点的。
三量刑标准
(一)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数额较大】线下诈骗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起点,或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数额较大3000元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以下情形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数额巨大】线下诈骗达到数额巨大10万元起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数额巨大3万元起点;
(3)以下情形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1.【数额特别巨大】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线下诈骗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9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线下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4)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5)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每增加6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确定量刑起点时已予评价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告人,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多次诈骗的。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七)诈骗近亲属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八)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九)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诈骗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五千元;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五万元罚金;
(3)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七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八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四缓刑标准
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
(2)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3)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诈骗或者将诈骗赃款赃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4)在医院诈骗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6)曾因诈骗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7)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8)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五其他
(一)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上述“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