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冯瑶上海杨浦法院收录于合集#杨杨说法25个#刑思说法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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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盘”电信诈骗的真相
正一步步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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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偷越国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依法进行一审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由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朝晖担任审判长,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康强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放
2020年3月起,被告人苏某、张某、叶某、李某、陈某先后赴东南亚某国,加入一电信诈骗犯罪集团。
该集团内设总监、代理、组长、业务员等岗位,统一培训话术、安排食宿并配备电脑及手机,由业务员通过社交软件添加中国境内被害人,虚构人设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使被害人向该公司控制的虚假赌博网站充值等,相互配合实施诈骗。
其中,苏某自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自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两次在该集团任业务员;张某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在该集团任业务员;叶某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在该集团任业务员;李某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在该集团任业务员;陈某自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在该集团任业务员。经查,叶某、陈某均系在“蛇头”的安排下与另外两人结伙从边境偷渡出境。
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5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苏某、张某、叶某、李某、陈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叶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苏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诈骗罪的罪行,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偷越国境的罪行,就偷越国境罪以自首论,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人民法院分别对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对于此系列案件的后续审判,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宽严相济,在依法从轻从宽的基础上,对于情节严重,交代不诚、特别是不认罪认罚的,依法从严判决。
法官
韩慧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本期作者
冯瑶
刑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助理
一、犯罪数额无法确定,能否认定诈骗罪?
二、非法出境,情节严重如何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本案中,叶某、陈某均系伙同另两人结伙偷越国境,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故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
三、境外“高薪工作”,真的高薪吗?
*在此提醒,出境务工务必谨慎选择,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淘金”不成反获刑。
四、知心好友、高额回报,是好运降临还是陷入骗局?
当前电信诈骗以各种手法出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犯罪分子通常利用被害人的情感需求、贪图高额利润等心理,诱使被害人陷入骗局。网上结交的知心好友刚开始嘘寒问暖,下一步可能就诱骗转账付款,“专业人员”推荐的投资平台看似稳赚不赔,实际却是犯罪分子设置的虚假平台,投入的钱款尽数落入犯罪分子掌控之中,看似捡便宜的赌博平台漏洞,实际却是诱骗转款的陷阱,被害人一时不慎,就容易落入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骗局中,最终钱款流失难以追回。
*因此,提醒大家无论交友还是投资,都需要审慎以待,尤其勿要贪图小利,导致钱款被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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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偷越国境、电诈“淘金”,法院判了!丨杨杨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