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20202022年)刑辩律师咨询刑事案件伸冤中国知名刑事律师

杭州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2020—2022)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诈骗案——利用虚假投资理财APP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富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2)浙0111刑初96号

二审案号:(2022)浙01刑终248号

案例二

被告人杨某等人诈骗案——以招聘网络兼职赚取高额佣金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临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等人受他人雇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各被告人均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及退出违法所得,部分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从宽处罚情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等3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45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并对大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一审生效。

一审案号:(2021)浙0112刑初43号

案例三

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诈骗案——冒充金融机构客服以办理贷款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一审案号:(2021)浙0111刑初397号

二审案号:(2021)浙01刑终57号

案例四

被告人高某某诈骗案——以期货投资为名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建德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因网络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尚未归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高某某系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高某某按从犯认定并予以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宣判后,高某某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以期货投资为名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该诈骗团伙利用当前直播经济的火热及人们想要投资理财获利的心理,依托直播间,各成员之间分工合作,分别假扮指导老师讲解期货内容,冒充客户鼓吹老师的实力等,通过编好的话术,引诱被害人下载虚假期货投资平台并入金,一开始给被害人尝点甜头,给予小额的盈利并允许提现,在被害人投入大额钱款后,平台就以各种理由限制出金,骗取被害人的钱款。本案警示社会公众,投资理财一定要通过正规平台进行,凡遇到他人以稳赚不赔、高收益低风险等为诱饵吸引你下载平台投资的,务必提高警惕,防止落入投资陷阱,不仅没有高收益,本金也一去不回。

一审案号:(2021)浙0182刑初203号

二审案号:(2022)浙01刑终55号

案例五

被告人刘某诈骗案——以网恋交友欺骗被害人投资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上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刘某系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一审生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交友诈骗案。网络交友诈骗主要针对单身女性实施,犯罪分子冒充“高富帅”,通过各种即时通讯软件或者网络交友平台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先是对被害人甜言蜜语、嘘寒问暖,逐步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又谈爱好、工作、投资等,谎称自己理财获取高额收益,进而诱骗被害人跟随投资。在前期,犯罪分子往往还让被害人获利,以诱骗被害人加大投资金额,最终达到骗取巨额资金的犯罪目的。此类案件往往在境外实施,即使破案也难以追回被骗钱款,被害人经济损失难以挽回。本案警示单身女性谨慎网络交友,当对方炫耀从事网络理财投资工作时更要提高警惕,切勿被“爱情”冲昏了头脑。

一审案号:(2021)浙0102刑初299号

案例六

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诈骗案——以买卖游戏账号、装备为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向某在GMM游戏交易平台,向卖家谎称要购买游戏装备或游戏账号,后分角色扮演交易平台客服和客服经理,以交易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诱骗八名被害人向被告人提供的盛大游戏账户充值点券,共计骗得9万余元。

余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等从宽处罚情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4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一审生效。

一审案号:(2020)浙0110刑初750号

案例七

被告人康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出售银行卡并帮助转账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被告人康某(原系某医院正式职工)明知他人欲转移犯罪所得,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并为他人进行资金转账。上述账户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被骗资金46万余元。康某个人获利7000元,案发后康某主动退出20.7万元。

临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鉴于康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等从宽处罚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一审生效。

一审案号:(2022)浙0113刑初148号

案例八

富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杨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有主动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一审生效。

一审案号:(2022)浙0111刑初214号

案例九

西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四被告人均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及退出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黄某某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7000元至2000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一审生效。

一审案号:(2022)浙0106刑初125号

案例十

余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尤某某、周某某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一审生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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