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网站4月29日消息,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阳江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公积金贷款、税收等26项。
发放购房消费券、实施税收优惠
文件提出,实行阶段性购房发放消费券活动。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阳江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完成契税缴纳后,每套房屋可按购房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申请领取消费券(四舍五入至百位),可领取的消费券最多为3000元。
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认房不认贷”
实行“认房不认贷”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房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是以拟购房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的居民家庭各成员合计总商品住房套数进行核算,农村宅基地住房、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施行住房套数认定新标准。2023年10月23日起,如果缴存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如果缴存人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在本市名下无住房的,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可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施行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范围。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即使名下有一套(或以上)农村宅基地住房,仍可按照家庭第一套住房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
面向全国范围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阳江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和配偶户籍地不受限制。
允许分期缴纳土地款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在本措施发布后,建设用地逾期开(竣)工的,按出让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开(竣)工违约金按出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标准收取。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按原约定的开(竣)工违约比例执行。
支持商业去库存。为支持商业去库存及促进“保交楼”项目按时交付,政府或政府部门原与企业签订了监管协议及出让合同中有商业自持期限约定的,自持期限缩短至2年,自持期满后企业可自行销售,销售回款资金优先用于“保交楼”及本项目后续开发建设使用。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的情况下,鼓励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存量商业用地用途用于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探索库存商业用房改建租赁住房、人才房等实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