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解放西路某号楼
被申请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车站北路39号
申请人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9)善综执字[2]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因案情复杂,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2019)善综执字[2]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一楼阳台上的包阳台(处罚书认定为阳光房)为了防止空气污染,用玻璃包一下,是和千千万万个家庭一样的,是符合政府提倡的健康嘉善理念的。处罚书中认定包阳台是违章建筑的理由不充分,也没有法律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条明文规定,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申请人没收到被申请人如何认定违章建筑的具体标准,所以认定申请人违建是无章可循的。是否违建都无法认定,怎么可以生搬硬套《规划条例》来处罚。社会的飞速发展,导致空气质量暂时无法满足室外晾晒的条件,所以在城区包阳台是普通现象,解读《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也是让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标准,希望被申请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
申请人提供了:(2019)善综执字[2]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人章某某公民身份证明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章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章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章某某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敬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善综执字[2]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了:(2019)善综执字[2]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询问笔录、《建筑物面积报告》(编号:HS201904HS48)、《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嘉善县风泽泗洲某#楼违法建筑拆除可行性评估报告》《嘉善县晋阳东路风泽泗洲某#楼混凝土改扩建面积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案审会会议记录、《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章某某无证建设的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批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节选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依照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善综执字[2]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