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上午8时开始试运营,3月23日上午8时正式实施收费(3月23日—5月22日期间,按缴费金额的80%收取停车费,5月23日上午8时起正常收取停车费)。
二、收费区域
1.A类区域路侧停车收费路段:北大街、南大街、南环路、同州广场、西环路、富民路、冯翊路、东府广场周边、花城路、西二环、北环路、东大街、西新街、北新街、春江路全段(司法局)、同州路、洛滨大道。
2.B类区域路侧停车收费路段:荔北大道(钟楼至荔北中队)、公安局西侧南北路全段、迎宾大道。
三、收费时段
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时段为每天8:00-20:00,其他时段免费。
四、收费标准
按照《大荔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荔政办发〔2024〕4号)执行,实行分区域计时收费,具体如下:
五、收费运营主体及收费方式
六、停放收费减免政策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殡葬、应急抢险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机动车在执行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牙石以上)停放时,其缴纳的停放服务费在应收停放服务费基础上给予50%优惠;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牙石以下)停放不予优惠,新能源车辆在封闭车场充电,免费停放2小时;
(三)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放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停车位,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四)县委、县政府举办各类大型集会活动时,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集会场地附近设置的临时停车区域免收停放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减免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说明
(一)广大市民和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位停车时,请自觉将车辆停放在车位线内,按“齐头、顺向、入位”规定有序停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能乱停乱放及占压盲道。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城区道路、公共空间(地)设置或撤销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位标线、标识、标志牌和收费仪表等设施,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在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停车位从事经营及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