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10号)
三、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二)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穗自带中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单位需要办理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或者消防、工程救险车辆登记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核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直接核发其他指标。单位需要办理救护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四)单位需要办理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教练车登记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核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直接核发其他指标。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辆登记的,凭车辆信息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六)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凭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七)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资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其中,企业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指企业与其注册成立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者不能获得更新指标。通过周转指标登记的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不适用。
(八)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1.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于2012年7月1日以后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状态。
2.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
3.未以被盗抢车辆名义申请取得指标,若已以被盗抢车辆名义提出增量指标申请且未取得指标的,应当先行退出增量指标申请。
4.书面承诺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后,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5.车辆在2018年7月1日及之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在车辆登记为“被盗抢”状态之后1年内申领指标。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不产生更新指标的车辆,以及使用周转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不适用。
(九)个人因离婚办理本市中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四、业务办理流程
(一)其他指标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
2.窗口申请
(二)修改申请信息
(三)查看审核进度
(四)指标审核发放
申请审核通过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申请人可到指定网站自行打印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通过的,将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清单
(一)中央驻穗或垂直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计划管理的中小客车
2.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
4.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定编车)。
(二)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穗自带的中小客车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2.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5.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6.个人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
(三)办理使用性质为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消防、救护或工程救险的中小客车
1.车辆合格证(需注明专用校车或救护车等)(如车辆为二手车则携带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4.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专用车辆)。
(四)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或教练车的中小客车
1.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
2.公共汽电车:
(1)广州市公共汽电车认定材料;
(2)情况说明函;
(3)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
(5)车辆信息附表及电子版(两台车以上需提供);
(6)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公共汽电车)。
3.教练车:
(1)车辆合格证(如车辆为二手车则携带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2)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
(4)教练车信息附表及电子版;
(5)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教练车)。
(五)单位和个人申请新能源中小客车
1.个人: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2)车辆合格证(如车辆为二手车则携带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新能源车)。
2.单位:
(1)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
(4)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新能源车)。
本业务已开通网上办理,如姓名中包含有“生僻字”、“繁体字”的须到指定的业务专窗申请办理。
(六)个人因继承、离婚或司法拍卖需要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1.继承:
(1)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继承事项的有效法律文书(民事判决或调解书、继承权公证书等);
(2)继承人有效身份证;
(3)被继承人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4)个人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
2.离婚:
法院判决、调解离婚:
(1)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
(3)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协议离婚:
(1)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及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
(3)公证机构出具的关于车辆归属事项的公证书;
(4)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5)个人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
备注:
2)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公证委托(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3.司法拍卖:
(1)个人:
1)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2)有效身份证;
3)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司法拍卖)。
备注:(个人业务申请必须本人办理)
(2)单位:
1)执行裁定书;
2)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
4)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司法拍卖)。
(七)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
1.资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部门为行政单位);
2.单位关系文件材料(含车辆原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属定编单位另须提供单位重组小汽车业务受理回执)
3.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
5.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6.车辆信息附表及电子版(两台车以上需提供);
7.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重组和调拨等)。
(八)中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
1.上级单位的调拨批准文件;
2.单位上下级隶属关系文件材料(含车辆原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属定编单位另须提供车辆过户小汽车业务受理回执);
(九)被盗抢中小客车申请其他指标
1.个人被盗抢中小客车(个人业务申请必须本人办理):
(2)申领广州市中小客车其他指标(被盗抢车)承诺书;
(3)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被盗抢车)。
2.单位被盗抢中小客车:
(1)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
(3)申领广州市中小客车其他指标(被盗抢车)承诺书;
(4)中小客车其他指标申请表(被盗抢车)。
六、注意事项
(一)本市法院司法拍卖
1.在参与本市法院司法拍卖前,申请人应先了解标的车辆是否符合申领司法拍卖类其他指标条件,以及本身是否取得增量指标有效编码。
3.申请本市法院司法拍卖类其他指标时,应已获得增量指标有效编码。个人按规定仅能申请一个司法拍卖类其他指标,且获取司法拍卖类其他指标后将注销其增量指标有效编码,不可再申请增量指标。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司法拍卖类别其他指标总数不能超过增量指标有效编码总数,且审核通过取得司法拍卖类其他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增量指标有效编码数量。
增量指标有效编码,是指参加增量指标申请并且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取得的编码,不包括“审核中”或“中签”状态。
4.每月1日至15日期间受理该项业务申请。
5.竞拍法院司法拍卖的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以及使用其他指标办理登记的新能源车、使用其他指标办理登记的教练车和使用周转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不可直接申领车辆司法拍卖类其他指标。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的车辆,不可直接申领车辆司法拍卖类其他指标。
7.使用司法拍卖类其他指标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日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应当用于与该车辆产品型号(即车辆型号)相对应指标类型适用的车辆办理登记,即:车辆为普通车的,日后产生的更新指标适用于普通车、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登记;车辆为节能车的,日后产生的更新指标适用于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登记。
8.取得指标后,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等有关业务应当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规定。
9.本市法院是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含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本市各基层法院等。
(二)离婚类其他指标
(三)被盗抢类其他指标
申请人成功提交被盗抢类其他指标申请后,需本人到指定指标窗口现场签署《承诺书》。
(四)非本市户籍人员使用指标办理车辆登记业务,应按规定出具本市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具体请咨询市公安车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