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公证书(精选5篇)

作者:林娜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四)专业职务公证书

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医院(或××大学、××研究员等)聘为××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五)国籍公证书

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发给×××的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或××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户籍地在××省××市××路××号,具有中国国籍。

(六)遗嘱公证书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七)婚姻状况公证书

1.结婚公证书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2.未婚公证书

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3.离婚公证书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4.夫妻关系公证书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八)家庭经济状况公证书

根据××单位证明,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国)的父亲×××和母亲×××的年收入为人民币××××元,家庭所需扶养人口为×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人民币××××元)。

(九)亲属关系公证书

债务都要负连带清偿责任吗

我与丈夫张某2000年婚后各自开办了一家小厂,在经营中我俩于2004年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协议中约定:“除共同办理的某厂12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自经营中各方所负之债为夫妻双方个人债务,如有其它债务务必经双方同意签字方可认为是双方共同债务。”2005年4月,我夫张某两次向其好友赵某借款6万元,同年5月,我们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赵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未果后,便将我与前夫一起告到法院,而实际上我对此事毫不知情。而赵某却十分清楚我们的协议。请问,婚姻存续期间债务都要负连带清偿责任吗?

李娜

李娜朋友: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也有另外情形存在。我们认为,你的情形就属于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你与张某于2005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及离婚协议上均约定除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外,其余各自债务各自负担。这些约定对你与前夫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涉案债务是你前夫以个人名义向赵某借的,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赵某又知道你们的夫妻财产协议。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精神,该借款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本笔债务你没有清偿义务。

未成年人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将未成年人送养吗

小华今年14岁,正在读初中。但不幸的是小华的父母是精神病患者,而且病情越来越严重,已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小华由祖父母担任他的监护人。最近,他的祖父母提出自己已年老体弱,难以照顾小华的生活,不愿继续担任监护人,他们为解决好小华今后的生活,要将小华送给他人抚养。请问:未成年人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养吗?

邓新清

邓新清朋友:

我国《收养法》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这说明,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不能将未成年人送养,只有在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特定情况下,监护人才可以将该未成年人送养。这是因为有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暴力型的精神病患者,会打骂、折磨子女,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影响,甚至惨遭不幸,所以,在符合这一条件时,允许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养。

为此,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小华的父母对小华可能有严重危害,他的祖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将小华送养,但是,如果小华的父母对小华不可能有严重危害,他的祖父母不能将其送养。从来信可知,小华的祖父母已年老体弱,难以照顾小华的生活,在此情况下,根据《收养法》第17条规定,小华可以由其父母的其他亲属、朋友抚养,但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她可依结婚时所附条件

我友李某父亲年迈、母亲多病,其家生活窘迫,其弟上大学有困难。张某是某公司职员,收入稳定、比较宽裕,李某与张某恋爱、结婚时约定,婚后由张某每月出500元,资助李某的弟弟上大学。但婚后张某一毛不拔,拒不履约。请问就此,李某可否以他们成婚所附条件未履行为名,主张他们的婚姻无效?

燕来

燕来朋友:

在自由的婚姻前附一个条件,在当代很流行,只要所附条件不违背《婚姻法》的规定和公序民俗,一般为法律所认可。附条件的自愿结婚即是双方当事人在婚前达成与婚姻有关的协议后而成婚。它与《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有附条件的情形,但它们是有所不同的。《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它把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附条件的自愿结婚所附条件不具有左右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效力,即不能因为满足了对方的条件而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更不能以此而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成立。双方结婚后,一方也不得因为对方没有成就婚前允诺的条件而主张婚姻无效。按《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只能是:(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你友李某以结婚时约定的条件未成就主张婚姻无效,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两份遗嘱均合法

2004年10月,我的邻居张风兰老人辞世了。可她没想到,因为她的两份遗嘱,她的子女们相互间打起了官司。

张风兰老人生前育有5个子女。几年前,她的老伴去世后,她就一直和女儿赵晓风生活。2003年5月,儿子赵伟将老人接到自己家居住,老人在赵伟处写下一份遗嘱,注明其所有财产及银行存款共24万元全部由赵伟一人继承,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后来老人的女儿赵晓风又将其接回家住,老人在女儿家立下第二份遗嘱,写明其身后全部财产由5个子女平均分配。

老人去世后,这两份内容完全相悖的遗嘱在子女之间掀起了轩然大波,并为此闹上了法庭。请问依法该如何处理?

燕子

燕子朋友: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所提交的两份遗嘱均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均属有效遗嘱。赵伟所提供遗嘱即第一份遗嘱与被继承人所立第二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依据《继承法》关于“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原告赵伟所提供第一份遗嘱属于无效。

遗产是被继承人的私有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本人的意愿自然是遗产分配与处置的最权威的依据。遗嘱是被继承人自身意愿的外在表现形式,除非出现法律特别列明的情形,遗嘱应当得到全面与无条件的执行。只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的顺序及份额继承遗产,即法定继承。

要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遗嘱是不能随意修改的,在公证遗嘱之后新立的遗嘱,如果未经公证,将不能对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对其内容进行更改。

因公证机关的过失受到损害可以要求民事损害赔偿吗

我的继子趁我有病住院神志不清之机,篡改我的遗嘱,在我没有在场的情况下,托人对篡改后的遗嘱进行了公证。请问对这份公证遗嘱的内容有异议,不经申诉、复议等程序,我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对公证机关给我造成的损失我可否要求赔偿?

如意

公证范围日益扩大,人们的公证诉求也越来越多元化。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满足人们的正当公证需求势在必行;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的公证诉求必须加以界定。不少市民认为,公证出现这么多千奇百怪的要求,其实反映出公证业务还有待公众的进一步认识。

短信公证

琼崖公证处主任吴清武介绍,去年底,海口市一女士拿着丈夫的手机到公证处要求公证。公证员询问得知,该女士的丈夫在外面公开与别的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该女士知道丈夫对自己不忠,欲与之离婚,但苦于没有证据。一天,她不经意间翻看了丈夫的手机,发现里面有几条没有及时删除的“”短信。

了解到该女士的情况后,公证员依法为她进行了公证。不久后,该女士提出离婚并将丈夫告上法庭,法院根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认为该女士的丈夫有过错才导致离婚,维护了该女士的合法权益。

据吴清武介绍,短信公证是海南省琼崖公证处近年来新开展的公证业务,该公证处2006年办理了10多宗这方面的公证。一般来说,申请短信公证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污辱、诽谤;二是因婚外恋。因为手机的短信储存量有限,为避免一些可能作为证据的短信丢失,一些受害者向公证处求助,申请短信公证。

保全网络证据公证

当人们享受着网络的迅捷和便利之时,网络侵权等各类网上纠纷日益增多,网络信息的不固定性使得固定保存即时证据存在一定难度。当发生网络作品侵权纠纷时,侵权方如果知道要吃官司,就会迅速删除网络上的有关资料。

据了解,当事人李某日前到琼崖公证处,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某网站擅自使用。由于网上的内容随时可能被更改、删除,为避免日后证据丢失,特意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业内人士提醒公众:网络信息转瞬即逝,有些证据看似无关,却有可能对其他证据起到印证作用,因此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时一定要及时,但要注意证据的关联性与针对性。

老外办公证顺利收养中国小孩

近两年,海南省公证处办理了几十宗外国人到海南收养小孩的公证事项。

只有4岁的小福是海口社会福利院抚养的一个孤儿,由于右脚先天缺少一根筋,走起路来一瘸一拐,从小自卑,性格内向。美国一对学者夫妇应邀到海南大学讲学期间,经常到海口社会福利院做义工,并决定收养小福。回国后,这对学者夫妇申请美国政府许可,并取得中国收养中心的同意,最后经过海南省公证处公证,顺利为该小孩办理了收养手续。

公证书限制借款不还

去年初,海口市民何某和肖某到海南省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协议书公证。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何某借给肖某人民币18万元用作肖某经营的流动资金,期限为9个月,借款抵押为肖某自有的房屋。公证员为其起草借款协议时,着重明确了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借款利率的合法性。二是抵押房产权证明的真实、合法性。三是明确约定并告知协议双方,在办理协议公证后,应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条款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成立。四是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借款人在不能偿还债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省公证处为他们两人的借款协议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去年底,何某到省公证处称,肖某自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债务,而且态度极差,他多次催款未果。因此申请为其出具执行证书公证,以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公证处审查了何某提供的有关书面证据后,跟债务人肖某取得联系证实了此事。公证处为何某出具了执行证明书。何某持省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被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强制拍卖了肖某所抵押的房屋,偿还了何某的债款。

公证助3000余职工顺利转岗分流

去年9月,海口某大型国有企业进行重组改制,该企业的3000多名职工根据海口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自愿与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为保证企业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及避免日后发生纠纷,3000多名职工和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到海南省公证处办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公证。

经过公证,由企业依法给转岗分流职工经济补偿金和转岗补助金,职工原有的国有企业身份不再保留。最后,3000多名国有企业职工顺利转岗分流,事后没有一个人提出异议。

“另类”公证遭尴尬

过去人们办理的公证,主要涉及财产、遗嘱等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出现了“另类”公证。比如,为到海南购房的外省人设立的“房款提存”公证业务,防止购房者上当受骗,有效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一些新增加的公证内容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作用,可是也有一些过于“另类”的公证请求在具体实践中遭遇尴尬,被公证部门拒之门外。

吴清武说,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职业秘密,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去年曾有一名海口秀英区男子,带着情人到海南省公证处,要求公证处为他的“二奶”进行公证,以让他的“二奶”日后能分得他家五层楼房的部分家产。公证员询问发现,该男子的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拒绝了他的公证申请,并指出他的行为已违法。

论文关键词律师业务公证公证部门

一、公证业务范围拓展的局限性

(一)公证的服务深度限制了公证业务范围的拓展

(二)公证机构的定性限制了公证业务范围的拓展

二、公证证婚的社会需求性和现实意义

(一)公证证婚的社会需求性

证婚在世界各地均有存在,但在证婚人的选择上却有不同,西方有些国家是以神父来作为证婚人,香港早些时候就实行了律师证婚,我国大陆地区主要是以双方的单位领导或亲朋好友来作为证婚人。但是正如上述报纸中所报道,我们所参加的或遇到的婚礼中证婚人所致证婚词基本上都成为对新郎或新娘的夸奖或恭维,与证婚所要证明的内容有比较大的出入。在现代年轻人超前的思维模式和日新月异的时代变迁下,公证证婚可谓适时而生,既适应时代的潮流,又满足了社会的需求。

(二)公证证婚的现实意义

1.中国的历史习俗在民间流传悠久,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在对结婚的认识上许多地方是以是否举行结婚典礼来判断,而对是否进行了法定登记并不在意,由此也可能会产生相当大的隐患。因为男女双方在举行结婚典礼后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我国自一九九四年二月就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在未进行法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能算是非法同居。若以后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却不能以离婚的形式来解除关系,在此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所生子女等问题也很难得到好的解决;再有农村所盛行的“亲上家亲”即表兄妹、堂兄妹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等未经法定登记所产生的婚姻关系也大量存在,同样有着很大的后患。在公证介入的情况下,通过严格的审查、必要的监督等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稳定当事人的夫妻关系,预防由此产生的社会纠纷,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

2.在我国大陆地区男女双方经过法定结婚登记就已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其举行结婚典礼的主要目的是对社会及亲朋好友的一种公示,宣告二人结为夫妻。如果在典礼现场引入公证机制,通过公证人现场宣读公证词,宣告二人结为夫妻。因公证书所具有的严肃性使其公示意义更为深远,在对双方夫妻关系的维护和保障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有许多人在结婚时直接到公证部门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办理登记,对证明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具有良好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效果。

三、公证证婚的可行性

(一)从法理上来探讨其可行性

(二)从现实上来探讨其可行性

证婚在我国由来已久,潜在的业务量众多。每年结婚登记者何止成千上万,而按照中国民间的传统习俗,许多地方都以是否举行结婚典礼来判断是否成婚,而证婚正是结婚典礼上的重要一环,证婚,即本文所指公证证明的对象,其主要内容恰恰就是证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说明男女双方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否自愿结婚以及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等。就此来看,公证证婚既符合了公证的证明对象,又满足了现实生活的需要。

四、公证证明比律师证明的优越性

(一)公证的效力之一就是“证据效力”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法律规定了公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也会直接减少其他人对于公证当事人以及申办公证事项的各种疑虑,相对于律师证明而言更具有可信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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