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须在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外省市户口,即使在北京工作,北京市婚姻登记机关也无婚姻登记的管辖权,因此应到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办理结婚手续。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机关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如果一方办理登记时无法出具户口簿,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具备下列要素: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婚姻状况、出证机关名称、出证机关印章和出证日期。
答: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因此,新出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答:按照《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八十八条规定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民政局申请补领结婚证。第九十八条规定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证明;档案保管部门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二)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四)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
(五)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
在本市内任一区民政局都可办理补办婚姻登记证业务。
答: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应当向该档案保管部门申请。第一百二十二规定,当事人为内地居民的,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查阅本人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查阅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及办理婚姻登记时的身份信息,登记日期和登记机关。
建议您前往办理婚姻登记时所在区档案馆,持以上条款所列证件进行查询。在北京市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可前往北京市档案馆查询。
答:已经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不能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因此,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应当是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时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离婚或者丧偶的,其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因此不能再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若需要证明其以前曾结婚的,可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档案存放地查阅复印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答:北京市支持跨区登记,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
(四)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答: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依法享受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答: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文件的规定,产假98天、生育奖励假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生育+15天/(每个婴儿)。
答: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应由女方单位到参保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x产假天数。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答:【办理条件】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对要求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所需材料】(一)基础材料
1.由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的《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在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详细填写户口申请单,进行户口登记,登记之后,宝宝的名字就能显示在户口本上了。
1、出生证明
2、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4、非婚生婴儿随母亲报出生,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5、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
答:自出生之日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新生儿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儿童可以享受如下报销服务:1、门(急)诊医疗费用;2、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4、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答:一、收养登记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身体健康;
4、年满30周岁。
同时还特殊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必须夫妻共同收养,双方都须满足上述条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收养继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不受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自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规定,捡拾弃婴和儿童要一律送交捡拾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的送交当地社会福利部门。市民想收养子女的,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收养,达成协议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答: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不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依法解除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夫妻一方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在办理结婚登记、户籍登记等事宜时,可以使用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答:关于军婚问题,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要求: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即使双方同意离婚,达成了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也需要军人一方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答:离婚协议书是国家档案,任何人不得修改。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请认真核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特别是子女身份、房屋地址、银行账号等具体信息,以免因书写错误,导致各项事务无法办理。
等等,我还有问题,但还没想好怎么说……嗯……我以后再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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