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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婚姻状况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15周岁及以上人口在婚姻方面所处的状态,具体分为四类:未婚、有配偶、离婚、丧偶。

(一)15岁及以上人口婚姻的基本情况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2010年湖南省15岁及以上人口婚姻的总体情况为:有偶比下降,未婚比例、丧偶比例上升,离婚比快速提高。

表1

湖南省15岁及以上人口婚姻状态

单位:万人,%

年份

15岁及以上人口

未婚

有配偶

离婚

丧偶

1982

3568.09

28.3

63.67

0.68

7.35

1990

4369.39

25.17

67.83

0.62

6.38

2000

4862.66

19.56

73.26

0.92

6.26

2010

5412.42

20.47

71.41

1.45

6.68

2、有偶比例下降,男女差别不大。2010年,全省15岁及以上有配偶人口所占比重为71.41%,比2000年的73.26%下降了1.85个百分点。已婚人口中男性人口比重49.30%,女性人口比重50.70%。有偶比例下降较快,但男女差别不大。

3、离婚比重快速上升,男性明显高出女性。2010年,全省15岁及以上离婚人口所占比重为1.45%,比2000年的0.92%上升了0.53个百分点。其中,男性人口比重60.08%,女性人口比重39.92%。离婚率快速上升,且性别差异大,男性人口离婚率高出女性人口达20.16个百分点。

4、丧偶比例略有上升,女性大大高于男性。2010年,全省15岁及以上丧偶人口所占比重为6.68%,比2000年的6.26%上升了0.42个百分点。其中,男性人口比重31.31%,女性人口比重68.69%。丧偶比例略有上升,女性丧偶人口比重大大高于男性,达37.38个百分点。

5、未婚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他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表2可以看出,2000年以来,湖南15岁及以上人口婚姻状态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只是未婚比例比全国低,而有偶比、离婚率、丧偶比则比全国高。

表2

湖南与全国人口婚姻状态比较

地区

15岁以上人口

全国

10554.22

95030.05

21.60

20.25

71.33

73.27

1.38

0.9

5.69

5.58

湖南

71.40

0.91

(二)不同年龄人口的婚姻状况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是客观的自然规律,人口婚姻状况的年龄构成较充分地反映了这一自然现象。

1、未婚人口所占比例随着年龄的增长呈逐渐下降趋势。39岁前下降速度很快,以后降速变慢,未婚人口比重降至个位数,为5.19%,而2000年则是30-34岁年龄组,为5.02%。45—49岁年龄组降至最低,仅为1.86%,50—59岁年龄段的未婚比重又略有上升,但始终保持男高于女的特点。

2、有配偶人口比重随年龄增长而增加。到45—49岁年龄组,增至最高,为93.52%,以后逐年下降。2000年有配偶人口比重最高的则是35-39岁年龄组,为95.17%。54岁前,有配偶人口比重女高于男,60岁以上人口中,则是男性明显高于女性。

3、各年龄段离婚比重均上升,但主要集中在30-59岁年龄段。离婚比重较高的年龄段为30—49岁,最高出现在35—39岁,达到2.59%,男性离婚比重普遍高于女性。说明中年阶段为婚姻的危险期,青年和老年期婚姻则相对稳定,与女性相比男性更易离婚。

4、丧偶人口女性比重是男性的两倍。2000年,女性丧偶人口比例为8.54%,是男性4.12%的两倍多;2010年,女性丧偶人口比例为9.22%,同样是男性4.16%的两倍多。丧偶人口比重一直是女高于男,且随年龄增长逐步提高,符合自然规律。从传统的结婚年龄看,普遍是男性比女性大两岁以上,甚至大得更多,而女性比男性大的则是极少数。由于湖南女性平均寿命要高于男性3-4岁,因而丧偶人口女性比重自然高于男性。

表3

2010年湖南省15岁及以上人口婚姻状态

单位:%

小计

总计

24.03

16.87

70.08

72.75

1.73

1.16

4.16

9.22

15-19

99.15

99.72

98.52

0.85

0.28

1.47

0.00

0.01

20-24

77.48

87.64

22.36

12.22

31.98

0.14

0.13

0.15

0.02

0.04

25-29

31.21

40.90

22.15

67.73

58.05

76.78

0.95

0.98

0.11

0.07

30-34

10.51

15.54

5.55

87.03

81.86

92.12

2.16

2.41

1.92

0.30

0.19

0.41

35-39

5.19

8.66

1.58

91.59

87.86

95.48

2.59

3.06

2.10

0.63

0.42

0.84

40-44

2.89

5.23

0.50

93.37

90.87

95.91

2.45

2.97

1.29

0.93

1.67

45-49

1.86

3.42

0.29

93.52

92.45

94.60

2.25

2.58

2.37

1.55

3.20

50-54

2.12

3.90

0.23

91.43

90.74

92.17

1.96

2.38

1.51

4.49

2.98

6.09

55-59

2.03

3.81

89.32

89.71

88.92

1.41

1.80

1.01

7.24

4.68

9.88

60-64

3.52

0.21

84.53

87.30

81.55

1.06

0.69

12.49

7.77

17.54

65岁及以上

1.71

2.95

0.52

61.88

73.96

50.23

0.45

35.72

22.17

48.81

(三)不同文化程度人口的婚姻状况

婚姻是男女双方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结果,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对一个人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有很大的影响,对婚姻状况自然也会产生影响。从表5可以看出,不同文化程度对婚姻状况的影响是不同的。

1、未婚人口比例随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而上升。小学文化的只有5.45%,大学本科文化的未婚比达到最高,为52.09%,研究生文化程度未婚比又开始大幅下降,为44.90%,接近大学专科的43.21%,这与第五次人口普查时的情况基本相同。分性别来看,高中文化是个分界线,高中文化程度的未婚比男女差别不大,高中以下文化程度中,男性未婚比均大大高于女性,而从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开始,女性未婚比又远远高于男性,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女性未婚比高出男性10.65个百分点。充分说明受教育程度对人口婚姻有着较大影响,女性尤其明显。

2、有配偶比例大体随文化程度的增高呈下降趋势。小学文化程度为最高,达79.08%,比大学本科高出32.7个百分点。从性别看,高中文化以下男女差别不大,女性略高于男性;而大专、本科、研究生中,则是男性明显高于女性;至研究生文化组,男性有偶比高于女性10.74个百分点。这反映出文化程度越高的女性择偶难度越大,而男性则恰恰相反。

4、丧偶人口比例随受教育程度提高而下降。未上过学者丧偶比最高,达42.22%。除研究生文化程度外,各文化程度女性丧偶比均高于男性,丧偶比最高的是未上过学年龄组的女性,达47.85%。这也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因为随着我国人口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普及,大学和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年龄较轻人口中高学历者较普遍,而未上过学的一般都是年龄偏大的老人,丧偶比偏高也不足为怪。

表4

2010年湖南省15岁及以上人口分性别、文化程度的婚姻状态

6.67

未上过学

6.36

20.23

50.77

52.05

50.31

0.66

1.30

0.43

42.22

26.42

47.85

小学

5.45

9.47

2.08

79.08

77.77

80.18

1.21

1.90

0.64

14.25

10.86

17.11

初中

18.88

22.11

15.39

77.37

74.16

80.83

1.56

1.24

2.19

2.53

高中

36.05

36.13

35.95

60.94

61.32

60.45

1.75

1.59

1.25

1.64

大学专科

43.21

40.51

46.35

54.60

57.68

51.02

1.50

1.27

1.76

0.54

0.87

大学本科

52.09

47.87

57.52

46.38

50.78

40.71

1.08

0.47

研究生

44.90

40.64

51.29

54.01

58.30

47.56

0.83

0.74

0.97

0.27

0.32

0.18

(四)不同职业人口的婚姻状况

1、产业工人未婚比例最高,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最低。未婚人口中,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比例最大,达24.10%,以下依次为商业、服务业人员,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未婚比最低,只有9.59%,低于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14.51个百分点。从性别看,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中,女性未婚比均高于男性,其它行业则是女性未婚比低于男性。

2、有配偶比例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最高,产业工人最低。有偶比与未婚比刚好相反,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最高,达87.58%,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比例最低,只有73.23%,低于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14.25个百分点。从性别看,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有偶比是男性高于女性,其它行业则是女性高于男性。这表明,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择偶和结婚都比较容易,而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在一线从事繁重实际操作的人员择偶难度大,结婚比较困难,而女性白领阶层择偶难度又大于男性。

3、艰苦行业的女性婚姻相对稳定。离婚人口中,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居第一位,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居第二位,离婚率最低的是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从性别看,除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和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外,女性离婚率均高于男性,这说明从事艰苦行业的女性思想更传统,对男性依赖更强,因而婚姻相对稳定。

4、农业生产人员的丧偶比例最高。从丧偶比看,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大大高于其它行业人口,达到4%,高于平均水平1.38个百分点。说明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生活条件比较艰苦、整体身体素质相对较差,丧偶后再婚率较低。从性别看,不论哪组职业人口,女性丧偶比均高于男性,这与总体情况一致。

(五)不同地域人口的婚姻状况

由于城乡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状况及影响不同,全省15岁及以上人口的婚姻状况在城镇和乡村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对农村的辐射作用加强,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城乡之间的差异呈现缩小趋势。2010年湖南省15岁及以上人口分城乡婚姻状况如表5所示。

表5

2010年湖南省分城乡人口婚姻状况

23.37

25.53

21.27

69.95

70.06

69.83

2.55

4.31

2.22

6.34

19.72

22.83

16.61

72.87

72.12

73.63

1.52

5.88

3.41

8.35

乡村

19.76

24.00

15.41

71.32

69.27

73.42

1.10

1.62

0.57

7.82

5.11

10.60

1、未婚比逐渐缩小,呈现接近趋势。2010年,市区的未婚比为23.37%,镇和乡村分别为19.72%和19.76%,市区的未婚比分别高出镇和乡村3.65和3.61个百分点,镇和乡村仅相差0.04个百分点。与2000年相比,市区未婚比下降了0.37个百分点,镇和乡村则分别上升了0.86和1.14个百分点,市、镇、乡村三者之间的未婚比在缩小,而且乡村的未婚比还略高于镇。

2、有配偶比例市区低于镇和乡村。市区的有偶比为69.95%,镇和乡村分别为72.87%和71.32%。与2000年相比,市、镇、乡村三者之间的差距也呈缩小趋势。

3、离婚比普遍升高,市区明显高于镇和乡村。从离婚比看,市区的离婚比为2.38%,而镇和乡村离婚比分别为1.52%和1.10%,市区明显高于镇和乡村,这说明农村人口更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更看重婚姻家庭。与2000年相比,市、镇、乡村离婚比都有一定程度的增长,符合总体趋势。

4、丧偶比呈现出市区、镇、乡村逐级提高的态势。市区为4.31%,镇为5.88%,乡村为7.82%,市区与乡村之间相差较大,达3.51个百分点。这说明乡村与市区相比,其生活水平、医疗条件都还有差距,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乡村再婚率低于市区。

5、各市州有差异但不明显。各市、州之间因所处位置不同,经济、文化、教育水平各异,人口婚姻状况也存在着差异。从各市、州看,人口婚姻状况与2000年情况基本相似,长沙市仍然是未婚比最高,有偶比最低;常德市仍然有偶比最高,离婚比也最高。丧偶比前两位依次为湘西自治州和张家界市。

(六)不同民族人口的婚姻状况

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由于不同民族的婚俗习惯不同,因而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状况也有所区别,但差异并不明显。除土家族外,湖南所有少数民族的未婚比都高于全省水平。苗族最高,达23.86%,高出平均水平3.39个百分点,土家族最低,只有20.04%,比汉族还低了0.27个百分点;从性别看,所有民族都是男性未婚比高于女性,侗族相差最多,达10.31个百分点。有偶比汉族排第一,土家族第二,瑶族最低,所有民族都是男性有偶比低于女性,也是侗族相差最多,达6.16个百分点。离婚比民族差异不很明显,土家族排第一,高于其它所有民族,包括汉族,这可能也是土家族未婚比最低的原因之一。丧偶比民族差异也不大,土家族最高,汉族最低,两者相差0.71个百分点。

二、人口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

(一)早婚现象有所抬头,但还不严重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但小于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尤其是一些偏远山区还一定程度存在。2010年,全省15-19岁年龄组人口中,未婚比例为99.15%,比2000年降低了0.6个百分点,有配偶比例则由0.25%上升到0.85%,提高了0.6个百分点,其中女性由0.49%上升到1.47%,提高了0.98个百分点,男性由0.04%上升到0.28%,提高了0.24个百分点,女性升幅是男性的四倍。说明早婚现象有所抬头,女性更为突出。

(二)结婚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1、光棍男找对象难。由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男性人口大大多于女性。2000年,全省15岁及以上男性人口比女性多264万人,未婚人口性别比高达176,30-49岁的大龄未婚男性比女性多58万多人。2010年,男性未婚人口比重高出女性未婚人口17.96个百分点,全省15岁及以上男性人口比女性多198万人,未婚人口性别比为143.79,比2000年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30-49岁的大龄未婚男性比女性多65万人,呈现上升趋势。“婚姻挤压”的后果,一方面是大批男性找不到配偶,另一方面是这部分男性可能到下一年龄组的女性中找对象,如此循环下去,将形成男性初婚年龄推迟、女性初婚年龄提前、夫妻年龄差异扩大。大批“光棍”出现,将有可能导致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3、丧偶老人再婚难。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丧偶老人再婚的意愿增强,社会舆论对丧偶老人再婚的理解度和宽容度大大提高。但是,丧偶老人真要走进婚姻的殿堂,却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牵涉到财产分割和继承、老人的赡养等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双方子女的不理解、干扰和反对,造成一些老人想爱爱不成、想婚婚不成。

(三)离婚率快速上升需要重视

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10年,全省15岁及以上人口中离婚人口比重已经由2000年的0.92%上升到1.45%,比2000年上升了0.53个百分点。且离婚比重峰值主要集中在35-44岁年龄段。根据民政和法院的数据综合,2010年全省离婚对数达到15.37万对,是2000年的2.38倍,离婚率由1.97‰提高到4.35‰。

三、对策建议

对甜蜜爱情、美满婚姻和幸福家庭的追求,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中华民族的一个重要传统是社会生活以家庭为核心,“家和万事兴”。面对人口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应对:

(一)加速经济发展,扩大当地就业渠道

(二)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增加住房供给

(三)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健康文明的婚恋观

尊老爱幼、夫妻恩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男女平等、感情专一、和睦相处则是健康文明的婚恋观的主要体现。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健康文明的婚恋观,一方面要加大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当事人对爱人、子女、家庭、社会的责任意识,大力宣传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不孝敬老人、不抚养小孩、不尽家庭义务、家庭暴力、重婚、第三者等危害婚姻家庭行为的谴责和惩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承办:普查中心执笔:张飞燕唐根深核稿:李跃辉责编:黄湘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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