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而热恋中的人们如胶似漆、慷慨大方。但是当浓情蜜意退却,感情生变后,曾经的金钱往来难免要算清楚。正确认识和处理恋爱期间的钱款财物问题,也日渐成为恋爱的一门“必修课”。
明知女友违法仍借钱借款行为无效
恋爱期间,小刘因玩网络游戏被骗,急于还债,男朋友小张通过手机转款4万元给小刘用于偿还被骗网络贷款。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小张认为自己转给小刘的4万元小刘理应偿还,遂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
恋爱支出无凭证主张借贷不支持
以女友名义贷款买车分手后尾款谁来付
小丹和小马系男女朋友,后双方共同购买小客车1辆,双方口头约定,该车登记在小丹名下,实际使用人为小马。以小丹的名义向银行贷款31499元用于购买车辆及安装GPS,用小丹的银行账户进行还款,车辆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小马负责偿还。后小马多次出现逾期未支付按揭贷款的情况,小丹无奈偿还8期车贷合计8745.34元。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后,小丹多次要求小马赔偿其代为归还的车贷,并要求小马将剩余车贷付清后将车辆过户至小马名下未果。后小丹得知小马已将车辆出售给他人,小丹遂将小马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由小马向小丹返还不当得利款8745.34元,驳回小丹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提供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被告不能对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借款手续而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认定借款或赠予应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等,合理区分赠予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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