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西安刑事--以恋爱名义诈骗最新案例
---杜凯律师
【分析】
恋爱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虚构自己的身份,使用欺诈手段与受害者建立恋爱关系,取得受害者的信任,从而骗取受害者的财物。
恋爱诈骗通常为经济诈骗。虚构身份与受害者确立恋爱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受害者的信任,进而骗取受害者的钱财,这种行为是违背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因而不能属于赠予行为。因为从两人的相处情况可以看出诈骗人一方并不以保持正常的恋爱状态为目的,而是通过建立恋爱关系为幌子,找各种借口找受害人要钱,可以是做生意、为家人看病、炒股、投资理财、供家人上学等等。
以恋爱为目的的诈骗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是主观方面,必须是主观故意行为,以恋爱为幌子,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注意与正常的恋爱花费相区别),第二是主体要件,诈骗人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三是客体要件,恋爱诈骗所侵犯的客体是受害者的个人财物。(如果是骗色,则属于道德调整范围)。第四、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手段(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骗取受害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以恋爱名义诈骗如果诈骗数额不大的话会被拘留、罚款;如果骗取数额较大的,就涉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康某谎称给梁某介绍女友,虚构“刘某某”“田某”两名女性身份和梁某谈恋爱,并以购物、治病等理由骗取梁某钱款,被告人康某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以获取钱财为目的,而且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所以符合以恋爱名义诈骗的情形。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自首,并退还所有赃款,取得受害人谅解,所以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无犯罪记录、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