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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7河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3046号7月30日)
王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柯某某辩称:被告柯某某与王某系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王某系向主播柯某某打赏,王某表示自己已经离婚。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王某与被告柯某某有“婚外情”关系,也不能证明二被告有同居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王某对被告柯某某赠与无效,无任何法律依据。被告王某向柯某某赠与款项系多次赠与,每一笔款项都属于独立的赠与合同关系,均不存在无效情形,且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理决定。
一审宣判后,柯某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渝01民终30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基于主播对其表演活动的完全自主性和其表演内容的非具体明确性、观众打赏的完全自愿性和无对价给付性,主播与观众就打赏行为依法建立的实为赠与合同关系。对其效力的认定,既需做到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应当理解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属于无权处分;而如果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另一方即便能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了平衡正常交易秩序和安全,其不得仅依据前述规定主张该合同无效,其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权利救济,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同时,《民法总则》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本案被告王某的行为目的角度而言,其是为了发展和维持婚外情、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行为违反夫妻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损害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当确认无效。无效合同依法自始无效,对方取得的财产应以返还。
一、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双方是否存在受拘束意思表示
(二)双方是否约定负担义务对价
服务合同的一方转移财产,一方提供劳务,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意义在于创造经济价值。服务人对服务受领人的权益领域的介人与服务人的来自服务受领人的权益管理托付相辅相成。若将网络直播打赏认定为服务合同,则无法解释面对同样的直播表演服务,有些人可以打赏,有些人可以不打赏打赏的金额也不相同,没有明确的对价。任何人都可以观看网络直播,不需要支付对价,对于那些打赏的用户,也并未获得相应对价的权利。诚然,打赏的用户一般会获得主播的特别互动,但该表示感谢的互动并非强制,也不是支付
2021年打赏约定的特定对价,打赏是单务、无偿、自愿的。此外,直播服务内不是质量越高、制作越精良,对应的打赏金额就越高。因此,从双方负担与合网对价上看,直播打赏与有偿对等的服务合同相去甚远,与无偿单务的赠与实质相同。虽然从整个互联网第三产业上看,网络直播被解释为一种服务可能更契合社会生活语境,但从个体案件、从每一个具体的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关系上看,定性为服务合同无法回应非强制性和非对价性的质疑,而定性为与合同则更符合法律规范意义。
(三)规范直播打赏的法律效果
二、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感交往擅自打赏主播的效力认定路径
(一)处分行为的识别: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财产打赏并非当然无效
三、夫妻一方无效确认权的合理限制与公序良俗的缓和适用
(一)夫妻一方无效确认权的合理限制
(二)公序良俗的缓和适用
四、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被撤销或无效后的法律效果
五、本案的思考与启示:直播打赏条款的司法解释建议稿
第文等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网络直播中,观众用户将自己的钱款、代币或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给予表演者,可认定为赠与性质。该赠与效力的认定要根据互联网经济特点,结合交易安全、交易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判断。
未成年人打赏应当结合其实际年龄、打赏金额、经济状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感交往,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主播打赏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财产,夫妻另一方以其违反公序良俗效力条款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