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州市原常务副市长吴建春获刑3年,受贿220万细节曝光
记者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吴建春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据其披露,抚州市原常务副市长吴建春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接工程、土地出让、规划调整、办理土地他项权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人民币220万元和1万美元,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分10次,收了同一个人180万元
记者获悉,吴建春所收受的220万元、1万美元贿赃款,其中180万元、1万美元是兴国县将军宾馆实际控制人彭某分10次所贿送的,时任兴国县委书记吴建春则帮彭某承接兴国宾馆贵宾楼、兴国县苏区干部好作风纪念馆等工程项目。
2009年上半年至2010年7、8月,应彭某的请托,吴建春先后向时任兴国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王伟生、时任兴国县委常委罗永锋、时任兴国县城投公司董事长张瑞中、时任兴国县政府县长邱某2打招呼,帮助彭某先后承接了兴国宾馆贵宾楼工程、兴国县新建5万吨/日供水浑水管网、隧洞、取水头工程、兴国县苏区干部好作风纪念馆工程、兴国县城区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公共绿地养护服务项目。
2009年下半年,应彭某的请托,吴建春向江西环球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朱某打招呼,帮助彭某将彭某名下的兴国县金龙金矿以7500万元转让给江西环球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下半年,应彭某的请托,吴建春向安徽省马鞍山农商行董事长孙某打招呼,帮助彭某入股安徽省马鞍山农商行发起设立的兴国新华村镇银行。
收3名企业家40万,为其提供关照
记者获悉,除了彭某外,还有三名企业家也向吴建春贿送了钱财。
2006年底,因江西杨氏南北鲜果有限公司所属用地不能办理土地他项权证无法向银行贷款,杨某到时任寻乌县委书记吴建春的办公室送给吴建春20万元并请托帮忙协调。吴建春通过向时任寻乌县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县长王慧君打招呼,帮助江西杨氏南北鲜果有限公司办理了土地他项权证,使其顺利在银行抵押贷款。
此外,2009年上半年,黄某1向吴建春提出将兴国县品禄园酒店周边地块(兴国县交警大队、房管局原办公用地)整合用于该酒店升级改造,得到吴建春的同意。
2010年2月25日,吴建春主持兴国县委常委会,同意公开挂牌出让兴国县交警大队原办公用地用于四星级以上宾馆(含四星级)的建设。吴建春还向时任兴国县常务副县长王某1打招呼,要求抓紧整合兴国县交警大队、房管局原办公用地用于品禄园酒店升级改造。
通过以上方式,吴建春帮助黄某1购得兴国县交警大队、房管局原办公用地用于品禄园酒店升级改造工程。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吴建春的帮助,2010年春节前,黄某1在兴国县委吴建春办公室送给吴建春10万元。
2010年1月,应李某1的请托,吴建春主持召开兴国县规划委员会会议,同意将兴国国某汽车大市场有限公司开发的国某汽车大市场的项目用地,从距县城较远的工业园D区变更到离县城更近的大圣寺后侧。
2011年4月,经吴建春同意,国某汽车大市场有限公司在开发该项目时可以进行市场开发并享受兴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0年上半年,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吴建春的帮助,李某1在兴国县委吴建春办公室,送给吴建春10万元。
主动交待未掌握犯罪事实,退赃235万元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披露,2017年8月31日,吴建春到江西省纪委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谈话,主动交代了其非法收受彭某财物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杨某、黄某1、李某1钱财的犯罪事实。吴建春在组织审查期间,主动向省纪委退缴违纪违法所得共计235万元。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建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2006年至2011年5月间先后担任中共寻乌县委书记、兴国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彭某、杨某、黄某1、李某1等人在承接工程、土地出让、规划调整、办理土地他项权证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彭某、杨某、黄某1、李某1钱财共计人民币220万元、美元1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吴建春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向办案机关交待了其非法收受彭某财物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收受杨某、黄某1、李某1钱财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吴建春的亲属又积极配合,退清了全部赃款,且吴建春在庭审当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2018年2月12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建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美元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赣州原市长冷新生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鹰潭法院网截图
据鹰潭法院网消息,2018年5月10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工信委原党组书记冷新生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冷新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冷新生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冷新生在担任丰城市长、丰城市委书记、宜春市委常委、赣州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4.588889万元、美元3万元。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冷新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冷新生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冷新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3.赣州市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主任廖振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赣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赣州市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主任廖振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赣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廖振龙,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江西龙南人,大学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廖振龙曾任瑞金市政府市长助理(副县级);瑞金市政府副市长;崇义县政府副县长;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市市政工程管理养护处处长;赣州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赣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赣州市城市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党委副书记。2017年12月至今任赣州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