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受害人范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被告人刘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8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辩护人汪林,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2016年9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办理取保候审。辩护人任凡,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范某某14.2万元(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邓小健审判员王得举代理审判员王海燕
书记员:柳梦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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