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事件中,陕西岚皋县委之所以能够积极作为,一个重要前提是,被拖欠劳动报酬的180余名农民工都是岚皋县籍人士,因而岚皋县委可以以“娘家人”的身份替农民工维护权益。假设这180余名农民工来自多个省份、多个县籍,那么,谁能替他们说话呢也许,只有社会上的公益机构或人士了。多年前,重庆有一位名叫周立太的律师主动替在深圳务工的各地农民工维权,遭遇了很多麻烦。一是政府部门不配合;二是周立太不能无偿、倒贴费用,只能从农民工应得报酬中提成,结果引发周立太与农民工当事人的矛盾,即便维权成功,农民工也不愿将自己血汗钱的一部分交给周立太,引发周立太状告农民工的官司。我想,陕西岚皋县委应该不会出现此类结果。然而,全国各地离开家乡、进城打工的农民工数量众多,在打工城市的组合方式也很复杂,陕西岚皋县委在这一事件中积极作为的方式未必能适应各种情况。由此,这一事件向我们提示了社会治理面临的新问题。
一般来说,传统社会中的农民都安土重迁,离开家乡谋生在古代中国不是没有,但与改革开放以后大规模进城打工相比,数量要少得多。例如以徽商闻名的皖南籍人士,以晋商著称的山西籍人士,大运河上的船工,还有粤闽沿海地区出洋谋生的人群等。在古代中国,上述远离家乡的人群大多只能靠自己来维护权益,因此出现了商会、会馆、帮会(如漕帮)等传统自治、互助组织,在当时条件下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今,中国社会的流动性大大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繁忙而紧张的春运反映了这一社会大流动的一个侧面。但是,对于庞大的流动人员的管理的确显得滞后。要么因缺乏管理,使得流动人口成为违法犯罪高发人群;要么因各种NGO的介入,加剧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陕西岚皋县委主动替本地农民工维权,应促使我们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护有新的思考和探索。
因此,陕西岚皋县委主动替农民工维权,其积极作为的方式显示了政府部门应有的社会责任。但从现实来说,这一方式未必具有广泛的普遍适用性。从这一事例出发,我建议,内地劳务输出大省应在外出务工人员间建立组织或经常性的联系,政府部门应经常关心和介入管理,与沿海务工人员流入地区的政府、企业建立制度化的沟通机制。沿海地区政府部门也应介入流入务工人员、农民工的自治组织的管理,及时了解他们的处境和困难,及时化解各种矛盾,避免激化。从中央政府层面来说,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清晰的,也是相当重视的,但在具体做法上,的确应该逐步形成制度化的方式。关键应该认识到,流动人口的自治互助组织如果缺乏管理,就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只要政府部门适当地介入管理,就能发挥其积极的、正面作用。如果政府部门不作为,任凭流动人口自行发展,则很有可能不利于社会稳定。
前几年我去江西,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江西传统宗族势力较大,一直延续至今。当地很多宗祠、戏台等历史文物保存的很好。我问,文革期间“破四旧”闹得很厉害,这些历史遗迹为何得以幸免一位老人说,当年那些本地领导、造反派都与宗族有密切的关系,宗族长老说句话还管用,他们不敢乱拆、乱毁。我又问当地一现任干部,对于宗族现象怎么看这位干部说:不支持,不鼓励,不禁止,因为他们曾经多次导致打群架。然而,今天的政府部门对传统宗族自治的漠视态度能够阻止它继续发挥影响吗我在江西看到,很多宗族改称为“老年协会”,继续发挥着他们的传统影响,例如村民的道德教育、文化娱乐、纠纷协调等。同时,他们也显示出与时俱进的灵活。原先女性不能入宗祠,随着独生子女的普遍,现在,这一传统观念也变了。因此,传统社会的基层自治管理方式,如果加以正确的引导,在当今现实中也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否则,它很可能会产生负面作用。
我还曾经在山东拜访过一位村支书。他从三十多岁起担任村支书,连续干了十多年,受到村民的好评,村里的社会风气、经济发展都状况良好。问他如何做到他说:就一条,尊老。村里很多年轻人外出务工,留下老人缺乏照顾。这位村支书最初把集体经济所有不多的盈利都用于照顾老人,由此得到村民的拥护。人心齐了,村里的经济发展也顺利多了,外出人员也经常为家乡做贡献。十多年来,全村人心和谐,经济发展。以尊老为核心的村务管理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事实上,这个案例可以看成是身为中共党员的村支书如何利用传统文化的积极因素,实现社会基层良性管理的一种尝试。虽然本文主要讲的是流动人口,与这位村支书的本土管理不太一样,但是,对于庞大的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权,也完全可以结合新的社会现实,从传统文化中找到积极的、正面的理念和方式。事实上,几十年来,流动人口已蔚为壮观,政府部门管与不管的后果,已经从正反两个方面向我们显示出结果,我们应该在众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和提炼,形成社会基层治理的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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