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作社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年度编制单位:
会农社02表单位:元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编制说明:
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本表主要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经营收入”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务、劳务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合作社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经营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务、劳务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其他收入”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除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以外而取得的收入和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从盈余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本年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本年实现的净盈余。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上年度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上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盈余”数额填列。
“其他转入”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转入的公积金数额填列。
“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填列。
“可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盈余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余”项目、“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其他转入”项目和“提取盈余公积”项目的数额分析填列。
“转为成员出资”项目,反映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转为成员出资的可分配盈余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转为成员出资的可分配盈余数额填列。
“年末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累计未分配的盈余。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可分配盈余”项目扣除各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列。
(三)合作社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成员权益变动表年度
编制单位:单位:元会农社03表
成员权益变动表编制说明:
本表反映合作社报告年度成员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本表各项目应根据“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盈余分配”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成员账户年度
成员姓名(名称):联系地址:第页
成员账户编制说明:
年初将各项目的上年年终余额转入,本年发生变化时,按各项目的实际发生变化数填列调整。“形成财产的国家
财政直接补助量化份额”、“接受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在年度终了,或合作社进行剩余盈余分配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或变化情况计算填列调整。
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交易量(额)”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附件2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二、起草过程
一是调研起草讨论稿。2018年以来,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开展实地调研,并通过书面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地合作社、有关部门、科研院校等的意见建议,了解合作社业务发展和会计处理需求,在此基础上起草讨论稿。
二是听取行业专家意见。2020年,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吸收熟悉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的理论和实务专家,组建合作社会计制度修订专家组,就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进一步深入研讨,并就讨论稿征求专家组意见。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体例,统一规范会计核算。原会计制度涉及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方面内容。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本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聚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分章节对合作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盈余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等内容进行统一全面规范。
二是细化充实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围绕合作社实务发展的需要,扩充并细化了有关资产类科目的会计核算要求,补充了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内容,充实了财政补助资金业务中先建后补、凭票报账等方式的会计核算内容等。
四是修订完善合作社会计报表。为更好地体现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成员对合作社出资和取得盈余等经济往来情况,对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等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订完善,以充分反映和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下列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合作社会计要素的设置、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要求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合作社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合作社会计报表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您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修订建议调研报告
合作社法重要条例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一般规定。
财务会计制度是利用货币价值形式记录和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为成员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其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业务活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作用
1、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成员组建合作社的目的是通过合作社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如共同销售农产品、共同购进农用生产资料等。但这些经营活动主要是由理事、经理和有关工作人员负责的,一般成员很少直接参与。为了防止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成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他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合作社成员必须对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财务人员所记录的会计核算资料,就成为成员监督和评价合作社管理工作成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这些规定都为成员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督促合作社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重要保障。
2、保护合作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经营行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合作社财产的增减变化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因此,依法规范合作社的财务会计行为,提供准确可信的会计信息,是保障债权人及时准确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
3、为合作社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合作社依法筹集和利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的基本保障,是加强和改善内部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只有按照科学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准确、系统的财务信息,才能使合作社管理人员准确了解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情况、预测成本与费用的发展趋势,作为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合理调整经营策略的重要依据。
4、为国家有关部门作好宏观管理提供准确信息。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重要内容
1、财务管理
2、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指以资金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连续地反映。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各种经济交易,如产品销售,在其内部也会发生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这些活动均应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而言,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金、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哪些不同
此外,该制度还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类型及收支特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等作出了有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细致具体的规定和指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该制度规定,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福建三农网
财税专题
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易穗通财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一类:直接扶持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4项
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和初级产品。如粮食、中药材、蔬菜、烟叶、茶叶等种植业产品和肉、蛋、禽、奶、动物皮张等畜牧产品。注意:销售本社生产的农产品收入不包括粮食贩卖。
以上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同时,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2项
(三)印花税方面的主要优惠政策1项
第二类:间接扶持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政策主要包括支持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村经济转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制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间接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农产品定价、合作改制等经营策略方面会产生重大影响,了解和利用好这些税收政策,一方面可以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政策导向,拓宽视野,促进合作社更健康地发展。
(一)支持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项: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降低融资成本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5项:
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单笔且总额在10万元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提取的损失准备金,符合规定计提比例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是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支持农村经济转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2项:
一是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时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因此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契税和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