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案件,揭开了网上木马骗钱的秘密,也暴露出网上购物的安全隐陇,警示千千万万的网上购物客户,要学会自我保护,免入诈骗陷阱。
淘宝网购物受骗警报连连
频繁发生的网络诈骗案引起了襄阳区公安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局领导指令网监科与刑警大队组织精通网络和刑侦技术的专班民警立案侦查。
民警疏理了案件的情况,在侦查中发现,利用购物网站诈骗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黑客模拟制作淘宝网的网页页面,利用淘宝网的漏洞链接到淘宝网,吸引客户在假淘宝网上购物,客户在购物时,不知不觉进入黑客设下的陷阱,购物支付现金被黑客从中截走。
第二种诈骗方式是前一种方式的升级版,黑客不再用模拟淘宝网的页面诈骗,而是在网上购买一个商铺后,注册进入淘宝网,并以极低的商品价格引诱客户购买,客户在购买过程中,不知不觉地点击黑客发来的文字或图片链接,踩中木马陷阱,黑客从中截走客户现金。
转战千里揪出“租马”黑客
专班民警日夜战斗在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之间,经过多方走访受害人,10月中旬,民警终于锁定一个网上黑客“淘宝BHO”,此人是;工苏淮安人。民警在侦查中发现,“淘宝BHO”在网上向人兜售“赚钱木马”,民警立即与“淘宝BHO”联系购买赚钱木马,同时与江苏淮安警方联系抓捕“淘宝BHO”。
11月3日上午,在江苏淮安市警方的协助下,襄阳公安分局民警顺利抓获“淘宝BHO”。“淘宝BHO”名叫鹏鹏,只有19岁。
鹏鹏向警方交代,他初中毕业后无业,有过短暂打工史,2009年后失业在家。
出租木马的人在网上介绍说,租用他的木马,可以潜伏入淘宝网站,借机把木马植进客户的电脑,淘宝网客户购物的钱就能自动转入到租木马人的账户上。其具体操作流程是:租木马人首先通过正常注册方式,购买一个正规店铺,并把这个店铺挂上淘宝网,店铺里的商品一定要新奇,而且价格极便宜,这样就可能吸引更多的客户来购物。
客户从淘宝网上购买租木马人的商品时,租木马人利用与客户联系交流的机会,发送商品图片或其他文件引诱客户点击链接,只要客户点击了图片或文字链接,木马就会在两秒钟之内闪电植入客户电脑。其后客户付款时,木马就会把客户打往淘宝网支付平台的钱拦截下来,自动流入租木马人指定的账户。
鹏鹏虽然没有多少文化,但对网络却十分熟悉。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以每月2000元租了一个木马,按木马出租人所说的方式试用几天,果然一天就能赚到几千元钱。
抓获鹏鹏后,民警在追踪他的上线的同时,发现安徽蚌埠有两个犯罪嫌疑人也在利用木马在淘宝网上诈骗客户钱财。11月23日,襄阳民警在安徽蚌埠民警的配合下,抓获犯罪嫌疑人施雅兰和陈光明。
抓获鹏鹏等人后,民警逐渐理出淘宝网诈骗团伙的脉络:木马制作者是老大,他就像传销组织的顶级上线,只做木马出租赚钱,用不着亲自用木马在淘宝网诈骗客户的钱,收入来自每个木马每月2000元的租金。鹏鹏是木马制作者的二级下线,这样的下线通常是先租木马在淘宝网上诈骗,然后再从木马制作人那里租用更多的木马,再发展第三级下线,让第三级下线为他赚钱。
这个冲秘的木马制作人“codegeter”在哪里,他究竟发展了多少二级和三级下线,诈骗了多少网上购物者
黑客老大网上叫卖木马
11月10日,襄阳民警千里追踪至贵阳市,在一个居民小区里抓获了木马制作人“codegeter”。
据郑亮交代,他学会制作木马源于一个偶然的因素。
2010年9月,郑亮的女友在淘宝网购买商品时,几百元购物款被一个黑客截走了,郑亮女友为此很不开心。
女友的钱被潜伏在淘宝网的黑客骗走后,郑亮调出女友网上购物的资料,很快查出淘宝网的骗钱木马,并把木马分离出来,仔细研究了这个木马的各种功能。郑亮研究了这个木马后,觉得这样用木马骗钱的方式并不困难,他也可以编出一个这样的木马程序到淘宝网去骗别人的钱。
做不到位,于是他花钱在网上请编程高手,让高手按照他的思路写完程序。
很快,租用他木马程序的人蜂拥而来。由于他的木马程序水平高,曾有人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他的木马程序源代码,但郑亮不为所动,因为按照他的计划,他的淘宝木马程序一个月能为他赚数十万,他怎么舍得卖掉这棵摇钱树呢
此后,郑亮的主要工作就是在网上招租,为了避免升级的杀毒软件破坏木马,他每隔一两天就要为他的木马程序进行技术更新,让不断更新的杀毒软件永远也跟不上木马的更新速度。
破解网络诈骗必记“三不原则”
办案民警在打击木马诈骗犯罪的侦查报告上提出: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网站购物客户加强防范意识,避免落入网络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才是上上之策。网络诈骗虽有许多虚拟的成分,但它和现实社会一样,也是可以防范和避免的。针对木马诈骗,办案民警警示网站购物客户,网上购物只要坚持“三不原则”就可以避开黑客的木马陷阱:
第一,客户在网上购物与店主聊天时,一定不要点击店主发过来的任何链接。一定要看看网址的名称是不是正规域名。如果想要看商品的颜色和款式,客户可以打开淘宝网站,从网站进入店铺查看商品。
第二,在与网站店主交谈中,一定不要点击打开店主发来的图片或其他文件,一旦点击文件,就可能将黑客的木马种植进客户的电脑,客户以后在网上购物时,黑客就可以坐收黑钱。
2013年5月20日晚上8点,虽然夜幕早已降临,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淞南派出所的办事受理大厅内依旧是人头攒动,其中有好几个年轻女性情绪十分激动,直嚷着:“要报警!”
民警连忙把她们请进接待室。其中一位朱小姐,自称当天下午刚从广州乘飞机赶到上海来报案,她推开民警递上的茶水,高声说道:“我被你们上海的一个小姑娘骗走200多万元,你们警察一定要把她抓起来,让她把钱还给我。你们如果不去抓她,我就要在这里自杀!”
经过民警的一番劝慰,朱小姐的情绪总算逐渐平稳下来,向民警陈述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在这年3月的一天,李小姐通过一个昵称为“晴晴开始要lucky”的个人微博,认识了一位名叫顾晴的女孩。这个女孩在自己的微博中介绍称,她现在网上销售一款被誉为“自拍神器”的卡西欧照相机,因有专门的进货渠道,所以要比市场价便宜许多,可以在网上直接购买。
顾晴的微博营销很快就吸引了众多爱美时尚女性的青睐,订单犹如雪片般纷至沓来。朱小姐就是其中的一个大客户。看到顾晴销售的“自拍神器”如此便宜,朱小姐毫不犹豫下单订购了1000台,并及时将310万元货款汇入顾晴的账户。
令她没料到的是,眼前这个在网上生意做得这么大的女老板,竟是个看起来还有点稚气未脱的小姑娘。面对突然上门的朱小姐,顾晴显得若无其事。朱小姐问她:“为什么不把余下的840台发过来?”她说:“对不起,没有了。”朱小姐道:“那你就把货款退回给我。”她依然气定神闲地答道:“我现在没有钱退给你。”朱小姐一下子傻掉了。
而就在朱小姐与顾晴交涉过程中,从她家门外又涌进来好几个向顾晴催讨货物和货款的年轻女性,她们的遭遇和朱小姐如出一辙。面对众多客户的催逼,顾晴依然是那句话“钱没有,货也没有”,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
群情激愤的众人,当即就要拖顾晴到派出所去。可是她死活不去,嘴中嚷道:“你们自己去报案好了,有本事就让警察把我抓进去。”无奈之下,她们只得来到宝山公安分局淞南派出所向警方求助。淞南派出所民警给朱小姐等人做完笔录后,随即将此案移交给分局刑侦支队做进一步的侦查。
“自拍神器”?刑侦支队几位资深侦查员在翻阅报案笔录时,首先就被这个新玩意蒙住了。经过一番了解才得知,原来这是卡西欧公司在2011年1月面向全球时尚女性推出的最新一款以“自拍”为卖点的新型数码照相机。美白、磨皮、瘦脸等美图功能,在按下快门的瞬间同步完成,不用后期进行处理,就可直接保存或上传。由此,被誉为“史上最火的自拍神器”,受到了爱美人士尤其是年轻女性的追捧。虽然价格昂贵,但市场上始终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其价格也不断被炒高,有些型号的售价居然被炒到了8000多元。
望着坐在讯问室的顾晴,这个1994年6月出生的女孩,侦查员根本无法相信眼前这个女孩竟然是个涉嫌巨额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这个女孩究竟有何魔法能演绎出一个将全国各地20多名买主400多万元的货款骗到手的“神话”?故事的情节也就随着侦查员和顾晴的“对话”而逐渐展开……
19岁的顾晴是一个还在某高职就读的学生,虽然还未毕业,但已经定下了要做一个自主创业女老板的职业规划。为了能够尽早实现自己的梦想,她边读书边开始涉足商海。
一个偶然的机会,爱美并喜欢玩自拍的顾晴发觉自己在2012年2月购买的一款当时售价仅1600元的卡西欧TR150数码相机,也就是俗称的“自拍神器”,因日渐走红,价格不断被炒高,并且有继续走高的趋势。
“能不能利用供求之间的差价赚点钞票呢?”生性聪颖的顾晴从中嗅到了商机。于是,她立马在新浪微博注册了网名为“晴晴开始要lucky”的个人微博,开始了自己的“经商”之路。应该说,顾晴是个很有财运的姑娘。她的“招商”微博不久,就有一个网名为“火凤凰”的卖家找上门来。“火凤凰”告诉顾晴,他是专门做“自拍神器”批发生意的。顾晴问“火凤凰”TR150型的有吗?她不要其他型号的,只要这款“自拍神器”。
“火凤凰”一听,便知对方十分熟悉“自拍神器”的行情,因为TR150型正是目前市场上非常受追捧的型号。“火凤凰”告诉顾晴,他这里存货最多的就是TR150型。最终顾晴与“火凤凰”讨价还价将TR150型的“自拍神器”进货价商定在每台3000元,但“火凤凰”提出必须是先付款后发货,而且是在货款收到15天之后才发货。
顾晴明白这种交易方式风险很大,自己处在十分被动的地位,可是她还是爽快地答应了。因为让她心动的是,TR150型的“自拍神器”现在的市场价最高时已经炒到了3999元,自己从“火凤凰”那里以每台3000元购入,然后一转手就可净赚数百元,如此丰厚的利润让顾晴决定铤而走险搏一记。于是,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她当即从“火凤凰”手中订购了30台。
19岁的顾晴赚到了人生道路上的“第一桶金”,欣喜之余,对自己的经商能力也愈发自信。坐在审讯室里,顾晴向侦查员讲述着自己的“创业”故事……
打那以后,顾晴的生意越做越顺,这个卖“自拍神器”的90后女孩,在互联网上的名气也越来越大。转眼到了2013年的2月,卡西欧公司又推出了TR200型新一代“自拍神器”。消息一出,即刻就受到了广大“自拍族”的狂热追捧。瞅准这一商机,顾晴决心再次大干一场,狠狠地赚上一票。她立即联系“火凤凰”,请她火速发一批TR200型新一代“自拍神器”到上海。然而,令顾晴没有想到的是,“火凤凰”的回复让她沮丧万分:“美女,我已经不做自拍神器生意啦,现在改行做高仿名包,你要批发包包,我这里各个款式的世界名牌包应有尽有。”
得知这一消息,顾晴顿时没了方向,没了固定、可靠的进货渠道,这创业之路怎么走下去呢?无奈之下,顾晴只得另寻上家。
经过在网上的一番“艰难”搜索,顾晴终于与深圳和海南的两个“自拍神器”供货商取得了联系。他们均称备有大量的TR200型新一代“自拍神器”可供选择,但交易方式还是必须先付款后发货。虽然和这两个供货商从未合作过,但顾晴深信自己再次遇到了生意场上的贵人。没有一丝的犹豫,她当即就和他们口头约定以每台2200至2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ATM机存现的方式,陆续汇给了他们70多万元货款,订购了300多台TR200型新一代“自拍神器”。
这一切虽然暂时抚平了顾晴内心的伤痛,但是70万元巨额亏损的窟窿还没补上,现在又以每台500元的速度亏损,顾晴表面上在父母和朋友面前显得若无其事,依旧摆出一副创业明星的范儿,可内心深处却是心急如焚。几天后,她竟然又想出了一个更为惊人的“生意经”。
“你是我老客户,我就少赚点啦!”顾晴的回答让陈小姐大为感动之余,还及时通过网络把她的“事迹”广为宣传。顿时,顾晴的生意信誉度再次赢得了高度赞誉,销售量在互联网上掀起了一个又一个“”。大量的买家纷纷把预付款汇入她的账户,高峰时每天可以收到多达几百台的资金量。有了如此庞大资金后,顾晴是既喜又怕。喜的是通过大量资金的“输血”,自己的生意总算是“活过来了”;怕的是她也不知道自己玩的以高价买入、低价卖出的资金“游戏”究竟能够玩到多久。事到如今,只得玩一天是一天了。
一个因微博营销“自拍神器”的90后创业明星,最终竟然将自己“拍”进了看守所。当侦查员把顾晴押进看守所,为其办理拍照等羁押手续时,顾晴望着侦查员手上的照相机,不由百感交集,眼泪刷地涌了出来。而原本一直为女儿年纪轻轻就赚到大钱而自豪的父母,得知女儿被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时,当即抱头大哭。
对于这个90后的女孩,侦查员亦颇为她惋惜。因为和他们经办过的无数诈骗案子不同的是,大多数的骗子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均是为了自己的挥霍享乐,但顾晴实施的竟然是亏本行骗的离奇骗局。她自己没有得到一分钱,还不断地“贴钱”给被害人。尤为让人咋舌的是,她所有的销售都没有记账,收款、发货都是通过网络聊天记录来确定的。
此案听起来似乎有点匪夷所思,但侦查员却认为顾晴实施诈骗的主观动因还是很清晰的,根本之处就在于顾晴为了满足虚荣心和维护自己所谓创业明星的光环。可悲的是,落网后的顾晴始终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反复辩解:“我就是想把机器(自拍神器)发给她们,没有其他目的。”
警方指出,其实在这起离奇诈骗案中,顾晴实施的是一种俗称“庞氏骗局”的金融投资领域的骗局。这种骗术是有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意大利投机商人发明的,其实质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资金来向老投资人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资金。
而微博营销这种随着互联网兴起产生的新颖商业模式亦在此案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众多的买家都是看了网络大V的推介和许多买家秀、间接推广的认证用户所发的帖子后,而轻易地就相信了顾晴并落入其圈套。
一、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种多样,且翻新速度快
(二)诈骗流程的标准化、模板化,职业化水平较高
(三)诈骗对象的广泛性
(四)诈骗行为隐蔽性强
二、电信诈骗犯罪证据体系的构建
(一)高度重视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二)及时做好现场勘查和扣押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诈骗团伙一般均集中办公,没有相对独立诈骗场所,就是聚集在一大间隔成的数个工作区域内实施诈骗行为,相互之间对对方行为均知晓,没有隐私和秘密,对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诈骗故意具有较强证明力。扣押的作案电脑、诈骗剧本、低价劣质保健品等物证,通过后续侦查提取诈骗记录,鉴定产品是否假冒、低价劣质等,以印证整个犯罪团伙主观上存在诈骗故意。
(三)全方位固定工商登记、银行卡、物流、产品等证据
为逃避打击,犯罪团伙一般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公司实际注册地和经营地也不一致;使用购买的套卡收款,并及时转移资金;使用虚假发货地址和发件人;产品几乎全部系假冒低价劣质产品。
(四)注重言词证据和诈骗记录细节审查
通过固定上述证据,以证实诈骗团伙主体的身份,在诈骗团伙中作用地位(主犯、从犯)、诈骗的主观故意、诈骗的客观行为。
三、电信诈骗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一)管辖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刑事诉讼法上的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为主,而电信诈骗属于通过电信、网络等媒介的财产犯罪,所以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被害人被骗地。但因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一个地区的被害人可能仅有一名或几名,且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一般不诈骗本地被害人,本地公安机关受理诈骗团伙案件几乎为零,如何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打击涉及全国范围电信诈骗犯罪。本人认为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打击效率,应坚持主要犯罪地管辖为原则,被害人所在地管辖为补充。
(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区别问题
电信诈骗案件也有产品,表象上也有交易行为,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方面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也有质的区别,如何甄别两者区别,揭开诈骗的丑恶面纱非常重要。
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意图通过被害人履行获取被害人财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义务,或者仅是象征性履行义务,交付部分低价劣质产品仅是用来掩人耳目或迷惑对方的手段,这种表面履约行为并不能改变行为人整个行为的诈骗性。
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行为人是通过民事履约行为实现的,只不过这种履约行为是有一定瑕疵的,但总体上,行为人还是支付了一定对价的。
具体到个案,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以及该犯罪团伙的运作模式、行为人假冒的身份、销售产品是否为假冒低价劣质产品、资金流向等诸多方面来认定。
(三)诈骗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别问题
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实施犯罪,电信诈骗罪中往往也有假冒低价劣质产品的销售,两罪的行为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在司法实践领域很容易将二者混淆,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二者进行区分,需要我们结合交易意图、交易价格和被害人受骗原因及犯罪客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四)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问题
辩护人和被告人辩称,诈骗团伙公司规模巨大、管理规范,自己仅是普通员工,并有底薪,认为诈骗行为系公司实施,和自己无关。本人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单位在正常经营业务外存在犯罪行为,而非以为实施犯罪或主要为实施犯罪而成立。具体在诈骗团伙成立的公司,往往一开始就是假冒他人身份成立公司,成立公司目的也主要为实施诈骗,在诈骗行为以外无其他实质性经营业务,公司仅是诈骗团伙华丽的伪装。故认定是否系单位犯罪,应从诈骗团伙公司成立目的、运行情况等多方面分析。
(五)共同犯罪问题
电信诈骗往往由多人共同实施,其中以犯罪团伙作案为主,电信诈骗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等首要分子应对所实施的全部诈骗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比较疑难复杂的问题是电信诈骗案件中具体诈骗行为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电信诈骗的实行犯最常见的两种行为模式是平行式和渐进式,[2]渐进式与平行式区别在于平行式多个行为人针对的是不同的诈骗对象,而渐进式一般是多个行为人针对同一诈骗对象。
1、平行式诈骗中实行犯的刑事责任。
2、渐进式诈骗中实行犯的刑事责任。
(六)帮助取款行为人行为定性问题
电信诈骗中,对于帮助犯证据审查与实行犯不同,其审查证据重点在于主观方面,即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审查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重点审查的基础事实主要包括:(1)通过帮助犯供述、同案犯供述及其他证据,审查双方之间有无共谋或者在实行犯共谋时帮助犯是否在场;(2)是否曾参与过其他类似的诈骗犯罪;(3)办理银行账户(是否套卡、银行卡数量等)、汇取钱款(是否在凌晨、有无伪装等)的具体情况;(4)帮助者与实行犯是否系亲属、朋友或者是单纯的雇佣等等。通过基础事实,特别是细节方面的审查来推定帮助者与实行犯是否具有共同故意,从而确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共犯。如果确实无法证实有共同故意的,但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可以按照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七)假冒低价劣质产品和物流成本是否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问题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J].人民法院报,2016-10-8.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网络监管宣传教育
一、案例导入
相信看过陈凯歌导演作品《搜索》的人都会被其故事情节深深吸引。它讲述了一个人肉搜索获取个人信息引发的不可挽回后果的故事。由高圆圆饰演的叶蓝秋在得知自己患有癌症后,由于心情不佳,在公交车上没有为老年人让座。公车事件被王珞丹饰演的记者拍成视频,并被姚晨扮演的陈若兮做成新闻报道报道出来。一个简单的视频,让众网友挖出叶蓝秋的所有信息,并对其本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攻击。电影探索的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其中涉及了网络媒体、舆论群众甚至人性善恶,联系到本文,笔者想谈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因为在现实中,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徐玉玉案:嫌犯攻击报名系统盗取考生信息
(二)蔡淑妍案:嫌犯利用钓鱼网站获取个人信息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组织林某、熊某在海南海口设立短信群发和钓鱼网站窝点,指使高某、范某在海南儋州设立话务诈骗窝点。犯罪嫌疑人首先使用电脑软件群发虚假中奖短信,然后由话务窝点人员诱导受害人点击钓鱼网站获取精确个人信息,再以各种理由诱骗受害人向嫌疑人提供的账户汇款。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陈某团伙用于诈骗取款的银行卡由陈某某提供。目前,以上6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获。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二)个人信息的特征
1.关联性:公民个人信息之所以能成为个人信息,它必然能够与公民个人的特征相联系,能够反映公民某一个部位、领域或全部的特征。
2.专属性: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独有的、专属于其自身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指纹、出生年月及银行账号密码等信息。
4.法律主动保护性:我国立法明文规定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并且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除了公民个人自身同意或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非法收集、出售信息渠道多样
(二)通过网络媒体泄露个人信息日益增多
(三)侵害行为隐秘导致调查取证困难
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二)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
(三)进一步强化网络安全监管
在如今信息爆炸的年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大部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都是发生在网络上或是与网络有关,那么公安机关的网监部门应加强巡查,对一些异常的网站和未进行合法注册登记的链接及时进行清理,对网上和传播的一些潜在的可疑的信息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不给犯罪分子在网络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留下任何藏身之地。
(四)加大对公民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五、结语
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问题已越发严重,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迫在眉睫。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应该仅仅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应该是一个社会问题,尽管法律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应该从整体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吸纳社会多方力量参与进来,多措并举,减少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何春中.为何会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中国青年报,2013年6月20日11版.
[2]孙昌兴,秦洁.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