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公安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的婚介机构是指提供婚介服务的组织,主要包括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类型。
前款所称的婚介服务是指由婚介机构为征婚者介绍配偶的过程,包括征婚信息展示、匹配服务、约见服务及配套的联谊活动、婚恋辅导等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登记注册在本市的婚介机构的成立、运营和服务。根据经营方式,婚介机构可分为实体婚介门店和网络婚介平台两类:
(一)实体婚介门店。通过线下实体门店提供婚介服务的婚介机构。
(二)网络婚介平台。通过网站、APP、小程序、快应用等线上渠道,提供婚介服务的婚介机构。
第二章机构成立
第四条(经营主体)
婚介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鼓励婚介机构有固定且稳定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信息备案与公示)
婚介机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一般应向实际经营地的区民政局备案说明。鼓励新成立的婚介机构加入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
根据《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婚介机构应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空间的醒目位置,持续公示经营主体信息、营业执照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三章信息核验
第六条(核验内容)
实体婚介门店应当按照《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在正式向征婚者提供婚介服务前,核验征婚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籍、学历等信息。
网络婚介平台用户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平台在正式向征婚者提供婚介服务前,应当核验征婚者的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必要个人信息。
对于征婚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婚姻状况任何一项核验不通过的,婚介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和发布征婚信息。
第七条(核验渠道)
婚介机构可通过身份证和手机号码验证征婚者身份的真实性;可通过学信网验证征婚者学历信息的真实性;可通过征婚者提供的7日内当地政务平台查询的婚姻状况截图,验证婚姻状况信息的真实性。如征婚者填写职业、收入、房产等附加信息,婚介机构可通过征婚者提供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对相应信息进行核验。
第四章营销管理
第八条(规范宣传)
第九条(服务承诺)
婚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营销过程中,一般应根据行业一般规则、服务标准和本机构实际服务能力向征婚者作出合理的书面承诺,不应出现“包成功”“包找到”“包结婚”“包满意”等措辞。
第十条(诱导行为)
婚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充分保障征婚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通过制造焦虑、隐瞒重要信息、隐形搭售、直播诱导等手段,致使征婚者盲目消费、冲动消费。
不提倡婚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营销过程中,主动向征婚者推介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征婚者过度消费。
第十二条(营销记录留存)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合理收费)
婚介机构根据服务的次数、时长、难易程度以及机构的实际经营成本合理收费,并提供真实服务,不得价格欺诈、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
婚介服务合同应当按照《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下列内容:
(一)婚介机构名称、征婚者姓名;
(二)服务内容、形式及次数;
(三)服务期限;
(四)服务收费标准;
(五)合同终止时征婚信息资料的处理方式;
(六)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鼓励婚介机构在征得征婚者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最新版的上海市婚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鼓励婚介机构向征婚者提供清晰准确的服务报价单,明确合同所包含的具体服务内容、单价和数量,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签订婚介服务合同的,一般遵循下列顺序:
(一)征婚者信息核验。婚介机构对意向签约征婚者的身份证件、婚姻状况信息、学历证明等进行核验,并将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二)征婚者查收和阅读合同。在签约前,婚介机构向征婚者提供合同全文,并通过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征婚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征婚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确保征婚者充分知悉和理解合同的内容;
(三)双方签约。婚介机构对征婚者信息核验通过,且征婚者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后,双方进行签约操作;
不提倡婚介机构与征婚者签订定金合同并收取定金。
第十六条(退费管理)
鼓励实体婚介门店给予付费征婚者自其支付首笔服务费用起的3~7天冷静期。冷静期内,婚介机构一般不开展服务,征婚者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婚介机构一般应退还除已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外征婚者已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征婚者主动放弃冷静期,要求婚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除外。
第六章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线下服务)
婚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约见服务前,一般应明确告知征婚者双方可公开的真实情况,并征得征婚者双方认可同意后开展约见服务。
线下服务结束时,婚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般应主动向征婚者发送服务完成确认函,向征婚者说明已交付服务的内容、时长、次数,告知服务费用的计算规则,由征婚者签字确认。
征婚者在签署服务确认函后,鼓励婚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同时主动向征婚者发起满意度测评,由征婚者进行满意度评价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线上服务)
婚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与征婚者签订线上匹配等服务合同前,一般应明确告知征婚者各项服务的内容、时长、次数等交付标准,明确告知征婚者服务计费规则。
婚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线上匹配服务前,应当明确告知征婚者双方可公开的真实情况,在征得征婚者双方认可同意后开展线上匹配服务。
婚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般应全过程跟进服务,与征婚者的交流沟通应作为婚介服务活动记录,通过录音、视频和文字等方式保存。
线上服务结束时,鼓励婚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动向征婚者说明已交付服务的内容、时长、次数及相应费用,告知服务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征婚者确认。
线上服务结束时,鼓励婚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动发起满意度测评,由征婚者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十九条(职业规范)
婚介机构从业人员一般不得接受所在机构的婚介服务。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第七章信息保护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信息保护)
婚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般应依法记录、保存服务信息、线上线下交易信息、满意度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第二十二条(信息监管)
第八章服务纠纷处置
第二十三条(纠纷处置专线)
鼓励婚介机构建立纠纷处置专线,并在实体店、网站、APP、小程序等渠道的醒目位置公开处置专线信息,并设置专人负责纠纷处置专线,及时跟进纠纷处置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纠纷处置)
征婚者与婚介机构产生争议的,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向婚姻介绍行业协会投诉;
(二)请求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配合执法)
婚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管执法部门履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向执法部门提供监管执法需要的数据资料,配合执法部门进行监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指引实施)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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