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施细则》《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心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30日????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账户管理、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缓缴等。

第二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归集提取科负责全市缴存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县)管理部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应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缴存单位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或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办理单位日常缴存业务(部分业务除外)。

第五条窗口办理

(一)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原则上应由单位专管员办理,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服务窗口应予以现场办理(有需核查事项的除外)。审核未通过的,服务窗口应告知不予办理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四)港澳台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办理缴存业务,应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材料。

第六条网厅办理

第三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八条单位缴存登记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单位依法设立证明文件原件(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复印件。不同类型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

(1)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军队单位登记开户,可由部队团以上单位开具证明,属军事保密且有部队代号的,单位名称可使用部队代号。

3.专管员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审核(变更)表》。

5.《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信息表》。

6.社保部门盖章的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材料。

(二)一个单位原则上设立一个单位缴存账户。

第九条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可申请开通网厅、开通差异化比例缴存等附属信息功能。

(一)单位网厅

1.单位在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可申请开通单位网厅。缴存单位可通过网厅,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及个人信息查询等业务。申请开通网厅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附属功能业务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2)《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使用协议》;

(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办理申请》;

(4)专管员身份证。

2.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缓缴的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网厅业务办理权限将受到限制。

(二)差异化比例缴存

1.单位初次办理缴存登记时,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可根据讨论通过的决议确定不同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且在规定上限范围内确定个人缴存比例。申请开通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提供下列资料: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决议应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缴存比例的分类规则、单位支持职工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且在规定上限范围内,自主确定个人缴存比例并由单位代扣代缴公积金等内容,符合决议的一般性规范要求;

(3)专管员身份证。

3.单位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单位提交差异化比例缴存申请当月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申请次月生效;申请当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申请当月生效。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终止差异化比例缴存,终止后,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恢复一致。

(三)单位申请关闭网厅、关闭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附属功能业务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2.专管员身份证。

第十条单位信息变更

(一)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名称变更批文、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变更后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其他单位: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1.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效证件。

(三)单位专管员变更:

1.《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审核(变更)表》。

2.变更后的专管员身份证。

第十一条单位封存、启封

(一)单位封存

1.单位因特殊原因,需暂停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可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封存业务: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

(2)专管员身份证。

2.单位连续12个月以上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业务且未办理缓缴的,单位账户状态自动变更为封存。

3.单位封存时,所有正常缴存状态职工均自动封存。

(二)单位启封

封存单位需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可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启封: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

第十二条单位注销登记

(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提供下列资料到业务窗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1)单位注销(撤销、吊销):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包括已注销证明文件)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

(2)单位合并、分立: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合并文件;

(3)破产: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或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无公积金欠缴。

2.公积金暂存款金额为零。

3.无缴存职工账户。

5.不存在政策规定不准予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

第四章缴存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设立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

2.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比例应符合规定范围,计算每个职工月缴存额时,元以下应四舍五入。

(三)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职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手机号码等。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死亡、退休、调出、解除劳动关系、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等)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1.《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

(三)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应予以启封。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第十五条转入集中封存户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职工账户在原单位封存满一年后,自动转入中心集中封存户。

第十六条缴存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情况调整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缴存基数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新开户单位和新入职职工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职工当年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到次年再作缴存基数调整。

(四)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五)单位因缴存基数调整或设置有误,需再次进行基数调整的,需提供申请材料审核办理:

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

2.单位情况说明:需明确再次调整基数的人员、金额、具体原因等。

第十七条缴存比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非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调整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

(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供下列资料办理缴存比例调整:

1.非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

《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

2.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

《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调整申报清册》。

(三)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新开户单位及职工开户当年不作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缴存比例错误,缴存单位需申请再次调整的,除提供正常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单位情况说明临柜办理。

第十八条汇缴登记

(一)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单位在办理汇缴当月,应根据缴存人员变动情况按规定提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启封、封存等业务后再进行汇缴。

(四)单位应逐月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分别对每月的汇缴人数和汇缴金额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补缴登记

(一)单位因账户设立滞后、基数调整滞后等原因导致职工少缴、漏缴的,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登记:

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单位情况说明。

(二)单位办理补缴,应同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及个人欠缴部分。职工在补缴个人欠缴部分前,不得使用单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当年累计最大汇补缴金额不应超过当年应缴金额之和。补缴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暂收款退回

单位因错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将本单位暂收款退回至单位银行账户的,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住房公积金暂收款退回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单位委托扣款

(一)委托扣款签约

网厅缴存单位可通过签订协议,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从单位指定账户扣款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委托扣款签约:

(二)委托扣款解约

单位指定扣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解除原委托扣款协议并重新签订协议。

1.《住房公积金单位委托扣款解约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撤销缴款登记

(一)单位办理汇缴登记、补缴登记后,尚未完成缴款入账的,可撤销缴款登记(缴款方式为委托扣款的,银行未反馈扣款失败前不能撤销)。需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撤销缴款登记申报表》。

(二)银行反馈委托扣款失败,该笔缴款登记自动撤销。

第二十三条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以下简称降比)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缓缴或降比: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二)单位不可同时申请缓缴和降比。申请缓缴或降比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缓缴或降比的申请,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申请降比的单位,应在1%-4%的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

(四)缓缴和降比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两年(24个月)。审批通过后,缓缴或降比从单位提交申请当月开始生效,提交申请当月已汇缴的,从次月生效。期满需继续缓缴或者降比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五)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经批准缓缴的,应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批准降比的,应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如有职工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发生,单位为职工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可办理转移、销户支取等手续。

(七)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单位应从经济效益好转当年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制定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计划,在恢复缴存的同时按计划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单位申请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

(一)已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等原因,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二)单位可临柜或通过网厅申请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系统生成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采用“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不再加盖红色印章。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单位存在需整改事项尚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存在已受理未办结或正处于立案过程中的信访投诉案件的;单位存在已立案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单位存在受到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的;单位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多缴退款

(一)单位为职工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

1.《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申报表》。

3.职工身份证。

4.专管员身份证。

(二)单位办理多缴退款业务后,多缴资金退回单位暂收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申报表》须经退款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超龄缴存维护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在职职工,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办理账户维护:

(一)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超龄缴存”职工,应提供职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身份证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职工工作档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异地转移

(一)异地转入

单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可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异地转入:

1.《德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

(二)异地转出

服务窗口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收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并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中心。异地转出业务审核条件如下:

1.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联系函中职工身份信息、原单位名称、原个人客户号准确无误。

4.职工未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人员名单。

5.职工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三)职工已签订《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服务协议》的,办理异地转出后委托提取签约关系自动终止。

第二十八条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一)职工个人姓名、证件号码登记错误的,单位专管员或职工本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职工本人临柜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4.专管员身份证(仅专管员代为办理的提供)。

(二)已签约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办理个人姓名或证件号码变更的,变更后,委托提取业务协议自动更新。

第二十九条零余额零积数账户销户

(一)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零余额零积数账户销户:

1.《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变更(零积数零余额账户销户)申报表》。

(二)零余额零积数账户销户仅用于账户无余额,积数为零的职工个人缴存账户销户。

(三)个人账户设立后3个月未发生过资金业务的,系统自动办理零余额销户。

第六章个人自愿缴存

第三十条个人自愿缴存者账户设立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

3.在本市辖区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非单位职工缴纳社保)一年(含)以上,且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4.未在其他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个人自愿缴存者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自愿缴存账户设立及委托收款签约手续:

1.《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3.本人有效身份证。

4.户口簿或居住证。

5.本人银行储蓄卡。

6.最近一年本市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体工商户提供)。

(三)银行储蓄卡为本人在德阳市内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卡(借记卡)。

(四)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个人自愿缴存者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养老保险缴存基数进行核定,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应符合我市规定范围,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三十一条个人委托扣款

(一)个人自愿缴存者账户设立同时,公积金中心根据《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为个人自愿缴存者开通委托收款功能,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个人自愿缴存者提供的本人储蓄卡进行每月定时、定额扣收住房公积金。

(二)个人自愿缴存者可选择每月10日、20日其中一天作为约定扣款日。个人自愿缴存者最迟应在当月约定扣款日的前一日将当期应缴存金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指定账户内,保证所提供储蓄卡在约定扣款日有足够余额用于扣款。因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次月扣款按照先扣上月未扣金额,再扣当月应扣金额的顺序进行。系统连续6个月(含)以上扣款失败,协议自行终止。

(三)个人自愿缴存者当月需停止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录用(聘用)并在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当月约定扣款日前7个工作日内申请终止委托收款协议。个人自愿缴存者年度需调整缴存基数时,应在申请调整缴存基数当月约定扣款日前7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委托收款协议。

(四)个人自愿缴存者签订协议后,可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资料办理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或解约:

1.调整缴存基数

(1)《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变更申请表》;

(2)养老保险缴存参保证明;

(3)自愿缴存者本人身份证明。

2.变更指定扣款储蓄卡

(2)变更后的本人一类储蓄卡;

3.因卡遗失或卡变更等原因导致前期未成功扣款部分不再补扣。

4.个人自愿缴存者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终止委托收款协议。提供下列资料办理:

(2)自愿缴存者本人身份证明。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职工提交的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第二章提取申请和审核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

(一)提取范围不符合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按照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不能提取的;

(四)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共有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

(五)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六)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公寓、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申请办理提取的;

(七)职工及其配偶之间发生再交易住房买卖的;

(八)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原件;

(二)真实且在有效期内;

(三)记载信息应一致且完整;

第六条申请材料无法准确判别真伪的,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材料类别,按以下要求作对应核实:

(一)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二)与民政部门核查职工婚姻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情况;

(五)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六)与异地公积金中心核实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七)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

(八)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离退休信息;

(九)与医保部门、就诊医院和单位核实重大疾病信息;

第七条办理提取业务,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账户;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业务,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人民法院执行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划入法院执行账户。

第八条办理提取业务,预留账户余额(不含止付金额和冻结金额)不得低于1元,注销个人账户除外。

第九条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条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根据职工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个人房屋信息查询记录中的自住住房套数认定(离婚协议或离异判决书中分割的房屋计算在内,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计算在内;农房、非住宅和已注销住宅不计算在内),缴存地不动产查询信息指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信息。租房提取的,申请职工公积金缴存业属地外的住宅不计算在内(如:罗江区缴存职工,租房提取时不认定绵竹市住房信息)。

第十一条月还款额认定标准:根据还贷明细显示最近正常月还款额认定。

第三章业务办理

第十三条线上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申请,不得代办;线下提取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线下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职工委托办理提取业务,通过线上手机APP办理委托登记或线下提供《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书》(附件1)。

第十五条职工线下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和相应业务材料原件。

第十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申请条件

1.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的除外;

3.职工或配偶不拥有该住房所有权,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购房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及配偶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消费提取;

6.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7.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频次和额度

1.购买商品住房,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备案合同房款总额,分期付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已付款金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备案合同房款总额扣除按揭贷款金额的余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建房批文和审批表金额核定,不超过购房款票据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购买拆迁安置房,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购房合同和拆迁协议核定,不超过补款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6.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提取。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1)职工身份证;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4)购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5)购房款正式票据;

(6)职工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7)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明细);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9)所购住房已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提供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该套住房的贷(借)款合同。

2.购买再交易住房:

(4)不动产权证(抵押给银行的可提供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票据;

(7)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明细);

3.购买政策性住房:

(4)政策性住房管理部门的集资建房批文、审批表;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4.购买拆迁安置房: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5)拆迁批准文件、拆迁人员名单;

(6)购房款正式票据;

(7)职工及配偶购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8)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明细);

(9)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5.建造自住住房:

(4)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

(5)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票据;

(6)职工及配偶建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建造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6.翻建自住住房:

(4)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5)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

(6)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票据;

(7)职工及配偶翻建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9)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翻建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7.大修自住住房:

(5)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监督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后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发票;

(7)职工及配偶大修住房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9)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大修同一产权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2.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的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6.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频次及额度

1.正常偿还贷款: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首次偿还购房贷款满一个月后申请提取。职工可申请按年提取,也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申请按月定额提取。

按年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应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正常偿还贷款,当年应还款额=12×月还款额;若贷款于当年N月发放,当年应还款额=(12-N)×月还款额;若正常还贷将于当年N月终止,当年应还款额=N×月还款额。

例如:贷款于2021年发放,2022年5月可提取2022年12个月的还款额;贷款于2022年2月发放,2022年5月可提取2022年3月至12月的总还款额;贷款将于2022年8月结清,2022年可提取2022年1月至8月的总还款额。

正常偿还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组合贷款,在留存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还款额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套住房的商业贷款本息。

2.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

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在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套住房的商业贷款本息。

提前部分还款的,提取金额为提前还款凭证金额+当年应还款额(提前部分还款的当年应还款额根据显示最新月还款额的还贷证明核定);提前结清的,提取金额为提前还款凭证金额+当年已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提取。

1.职工身份证;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4.住房贷(借)款合同;

5.该套房屋还贷证明(有明确的借款人、月还款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期限,有效期为3个月;若月还款额、贷款余额等信息不完整,应提供银行还款明细和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个人信用报告);

6.该套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职工及配偶房屋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个月);

7.偿还异地住房商业贷款,且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首次提取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房屋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期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明细);

8.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偿还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购房合同备案表或不动产权证和关系证明;

9.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和显示该套住房最新月还款额的还贷证明。

第十八条缴存地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1.职工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配偶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按月或按年提取。当年提取累计金额不超过1.2万元,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第十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1.住宅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职工或配偶不拥有该住宅所有权,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购房人共同拥有该住宅,不得以此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因同一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提取人应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或配偶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留存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还款额后,可以该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5.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6.电梯使用登记证;

7.实际支付电梯费用正式票据。

第二十条重大疾病

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病,符合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认定重大疾病种类(附件3)。

在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支付),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账户余额。

职工或配偶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留存公积金贷款6个月还款额后,可以该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非职工本人患病还应提供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4.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5.一年内医疗费支付证明和社保报销证明(提取自付部分;提取外购自费药物的,还应提供药物完税票据和处方笺)。

第二十一条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

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在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处理灾难事故所承担费用(扣除赔付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配偶账户余额。

4.非职工本人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还应提供职工与当事人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职工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或配偶被纳入德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银行代发的可提供近1年内银行领取清单);

4.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第二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类(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职工在公积金中心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本市户籍职工账户封存满两年,非本市户籍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

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死亡提取可按照人民法院判决书将提取资金分别划入职工本人或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并将公积金结算利息划入最后提取继承人账户。

职工或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先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余额,后办理销户。

1.离休、退休: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证明文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县(市、区)以上医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出境定居:

(3)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

(2)职工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5.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

(3)户籍证明。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4)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5)公证部门出具的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3000元可不办理公证,须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当面出具书面承诺书(附件4),签字并按手印。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债务纠纷,人民法院要求冻结、划转其公积金账户资金的,职工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第二十七条大修住房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第二十八条一个自然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书

委托人:????????

附件2

申请人已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并同意,确认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重大疾病种类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其他重大疾病上报经研究后酌情处理。

附件4

住房公积金继承承诺书

申请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号: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身份证号:

提取金额:

本人作为死亡职工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遗嘱继承人之一/受遗赠人之一/其他(),现申请办理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并郑重承诺:

一、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未留下任何遗嘱,现(无其他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达成协议)。

二、本人承诺所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三、今后因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继承问题引起的一切纠纷,由本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申请提取人:????????

主办单位: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运行维护单位: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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