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身份被冒用,彭州民政局称,必须由法院判决之前的婚姻无效
4月1日,两名未婚青年到彭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倪燕却被要求出具离婚证,这让准备结婚的两位新人彻底“昏”了。原来,婚姻登记系统显示,2008年3月,倪燕已与彭州市一名男子领证结婚。
遭遇
初领结婚证被要求出示离婚证
“我没有结过婚,哪来的离婚证?”
“请出示离婚证。”今年4月1日,倪燕和未婚夫前往彭州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时,工作人员这样要求她。“我没有结过婚,哪来的离婚证?”倪燕满腹狐疑,查询后得知,民政系统显示,2008年3月11日,她已与一名叫“邓刚”的男子登记结婚。
倪燕说,她跟未婚夫恋爱多年,根本不认识名叫邓刚的男子,与其领证结婚更不可能。倪燕觉得,自己的身份信息肯定被人冒用了,彭州市民政局则要求她到户籍所在地开具证明。
4月9日,倪燕赶回近200公里外的资阳市乐至县大佛镇,将“倪燕”留存在彭州市民政局的结婚登记材料交给大佛派出所,民警通过鉴定,认定这个“倪燕”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均属伪造,最关键的是,民警告诉记者,这个“倪燕”的照片和眼前的倪燕,看上去并不是一个人。
大佛派出所为倪燕出具了调查证明,倪燕带着证明回到彭州市民政局,民政局要求倪燕找到冒用当事人。
“婚期定到5月17日,请帖都发出去了,现在办不了结婚证,还像二婚一样,喜事没有半点喜庆了。”倪燕说,22日,她和未婚夫前往乐至县民政局,由于彭州市民政局没有撤销婚姻登记,她领证仍未成功。
回应
民政局:辨别信息真伪手段欠缺
“是撤销登记,还是判定婚姻无效,还在研究。”
派出所:户籍信息仍显示“未婚”
“领证‘倪燕’的身份证户口本是伪造的”
观点
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提出离婚
针对倪燕的遭遇,资阳市4150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宁说,倪燕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与邓刚的“婚姻”,必须提供证据,包括登记时按的手印和签字不是倪燕所为,“但是鉴定费用很高。”此外,倪燕可以选择与邓刚“离婚”,“她可以非本人到场领证,或者感情破裂等原因,到邓刚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不需要邓刚到场,费用更低。”
“真倪燕还可以追究假倪燕的法律责任。”吴宁说,假倪燕伪造身份证明已经属于违法,目前只有找到邓刚,弄清事情真相,倪燕则可以请求警方追究假倪燕的法律责任。
要结婚,她该怎么办?
1、找到邓刚“离婚”
倪燕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后,先向彭州市警方报了案,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跟倪燕登记结婚的男子邓刚,在温江城区打工。但是,民警到温江寻找时,并未发现邓刚的踪影。而那位“倪燕”也一直未能联系上。
2、请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
乐至公安说,他们已经出具了证明,倪燕可以携带公安机关的证明,要求彭州市民政局撤销不实婚姻登记。但彭州市民政局说,只有胁迫登记结婚的,民政局才有权撤销,倪燕现在只有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判决她与邓刚的婚姻无效。但律师认为,这样做费用较高。3、单方面“离婚”
律师建议,倪燕可以非本人到场领证,或者感情破裂等原因,到邓刚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不需要邓刚到场。
立即评
纠错更应多点以人为本
结婚本是人生一大幸事。不想却莫名遭遇要先“离婚”才能结的尴尬。客观上,可以理解由于技术上的缺陷,导致真“倪燕”遭遇今日的烦恼。但无论是何种原因,都不妨碍作出这样的判断:当初伪造的身份信息能够成功登记结婚,涉事民政局应存在鉴别上的疏漏,对于今天的“乌龙”现象,应负有一定责任。当然,时过数年,再来讨论当年的责任追究,似乎为时已晚。但理清这一点仍有必要—如果秉承着负责和以人为本的态度,涉事民政局应该对于如何解决当事人目前的“结婚难”问题,负更大的责任,尽量站在方便当事人的角度,予以政策范围内的“通融”,并协助当事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