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5)
四、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
25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就像阳光、空气和水,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历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都高举民族团结的大旗。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历史说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再次强调:“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团结统一是福,分裂动乱是祸”。这些论述都把民族团结与国家、民族、人民的前途命运和根本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深刻阐发民族团结的重大意义。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这一论述是基于对古今中外正反两方面的情况作出深刻剖析后得出的重要论断,也是对当前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面临新形势作出正确判断后发出的重要警示。
民族团结关乎国家长治久安,从而关乎各族人民的生命安全。人类历史上看,迄今为止发生的流血冲突乃至战争,相当大的部分都是民族问题引发或者与民族问题有直接的密切联系。由于民族矛盾、种族冲突、部族纷争带来大规模伤亡的案例很多,其中1994年卢旺达种族大屠杀被称为二战后最大的种族屠杀事件,短短100多天杀死了100多万人,而其全国人口才750万人。在近代历史中,我们国家遭受了国破家亡的屈辱,毛泽东同志指出,帝国主义之所以敢欺负我们,就是因为我们各民族不团结。新中国的成立,彻底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实现了国家的高度统一和各民族的空前团结,这是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太平的重要保障。
民族团结关乎国家社会稳定,从而关乎各族人民的安身立命。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社会的安定团结,什么事情都办不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更无从谈起。新中国成立后,把民族平等作为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各民族共同当家做主,反对任何民族压迫和歧视,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确保了国家大局稳定。虽然我们在前进过程中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风险,有来自国内的也有来自国外的,但我们都顶住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56个民族始终同心同德、紧密团结。这与冷战结束之后,世界上不少国家由于陷入民族纷争,最终导致国家分裂、社会动荡、人民流离失所的现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民族团结关乎国家繁荣发展,从而关乎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民族团结既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家硬实力的核心构件,是衡量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内容。新中国成立65年来,各族人民高举民族大团结的伟大旗帜,携手开创了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带来了国家和人民生活面貌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要加快发展,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使中华民族跻身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离不开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和团结奋斗。特别是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各地区、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更趋密切,各地区、各民族互联互通、互补共济、齐头并进,必将形成促进国家繁荣发展的磅礴力量。
在我国,民族大团结既有强大的历史纽带,也有牢固的现实基础。各民族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生动体现,是中华民族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始终牢记:只有团结稳定,才能巩固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只有团结稳定,才能保护和谐安定的大好局面;只有团结稳定,才能维护各族群众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我们要始终牢记:团结就是生命,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形象,团结就是希望,团结就是胜利。
26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各民族的真正平等和紧密团结创造了根本前提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中,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我国历代统治者采取的怀柔政策,是以维护其统治地位为前提的,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资本主义制度下,西方曾把不同民族划为三六九等,搞种族灭绝、种族隔离、强制同化,制造了许多血泪史,种族问题、移民问题引起的争论、抗议、骚乱从未停息。截然不同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新中国,共同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民族真正平等和紧密团结由此而生、因此而坚若磐石。
各民族真正平等和紧密团结来之不易。新中国成立前,“人民五亿不团圆”,民族间存在深重的民族隔阂。有少数民族谚语讲:“石头不能当枕头,汉人不能做朋友。”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强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很多带有歧视或侮辱性。各民族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一些民族还处于原始公社末期、奴隶制、农奴制社会,过着“刀耕火种”、游牧渔猎的生活,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客观存在。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民族经过不断地发展和演变,形成了支系纷繁、族称众多的复杂局面。在1953年进行的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中,各地自报的族称达400余种。其中最多的是云南省,有260多种;其次是贵州省,有80多种。
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各族各界代表共同协商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它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并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们党和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赋予各少数民族当家做主和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这些基本国策、基本原则又在我国《宪法》中得到延续,施行至今。这为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7多看民族团结的光明面,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
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民族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纪元,从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以建立并不断巩固和发展。由于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个别民族地区发生骚乱暴恐事件,一些干部群众中出现了担忧情绪,有的人甚至以点代面,把我国民族关系说得一团糟。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是当今我国民族关系的真实写照,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是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
“三个离不开”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提出。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视察时指出:“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构成的,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新型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三个离不开”精辟概括了我国56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结成的休戚与共、互助合作的紧密联系,集中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愿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各民族交往交流日益紧密,谁也离不开谁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用“三个离不开”来描绘我国民族关系十分贴切。
各民族和谐相处、各衷共济、和谐发展于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后,多次被写入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等中央重要文献。“三和”深植于中华传统文化土壤,展现各民族交往交流的微观和宏观景象,紧贴各民族共同的美好心愿,既是我国民族关系基本形态的现实描述,又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目标导向。将“三和”定位为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这是第一次,但其背后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支撑。“三和”主流论的提出,既有利于我们认清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现实,也有利于我们把握未来形势的动态和方向,同时也为我们应势而动、唱响主旋律提供了行为指南。
要多看民族关系的主流,不被逆流和支流所惑。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关系发展趋势是良好的。改革开放后,我们各项事业顺利推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持了民族关系总体和谐。一段时期以来,民族分裂势力企图破坏民族团结,这是逆流;极个别民族地区发生民族隔阂的现象,这是支流。逆流阻挡不了潮流,支流改变不了主流。要看到,我国民族关系总体和谐稳定的基本格局没有变,中华民族团结进步的历史大势没有变,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各族群众民生加快改善的基本态势没有变,我国民族关系大局是好的,基础是稳固的。
要多看民族团结的光明面,不受阴暗点影响。不能把某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局部出事同这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整体捆绑在一起,不能把某一少数民族中极少数分裂分子闹事同这个民族全体捆绑在一起,不能把发生在少数民族人员身上的事同实践已经证明并长期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捆绑在一起。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也不能允许借题发挥、借机挑拨生事。同时,要增强忧患意识,正视民族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不断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8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
民族工作说到底,就是做人的工作。民族团结的主体是各族群众,说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团结。抓不住人心,就搞不好民族团结、做不好民族工作。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指出,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人心是最大的政治;人心在我,各族人民就能众志成城。
29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既不能持消极论、无所作为,也不能犯急躁病、胡乱作为
2010年2月召开的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把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交往交流交融”理念。此后,2010年6月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予以重申。2014年召开的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继续使用这一提法并加以完善。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系统阐述了“三交”理念,强调指出交往交流交融是历史趋势,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方向。列宁说过:要“支持一切促进各民族间日益紧密的联系和促进各民族打成一片的措施”。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是团结带领各族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战略举措。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关键是要正确认识交融、切实尊重差异、逐步缩小差距。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要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反对“同化论”,把促进交融等同于推进同化,企图依靠行政手段迅速消除民族差别。交融不是要取消民族之间的差异性,更不是要消灭哪个民族。我们常说“水乳交融”,水和乳仍保持特性,但乳和水却融汇成一个整体。随着经济发展和富裕程度的提高,各民族的共同性会越来越多,但各自特点并不会因此减弱。56个民族既各具特色,又交融依存,相互分不开。二是反对“固化论”,对民族成员间自然而然的接近不支持、不引导,反而采取各种措施强化民族差异,以为这样才是团结和尊重。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在构筑民族的界墙,固化民族身份,与大势背道而驰。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交流活动。要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从居住生活、工作学习、吃穿娱乐、婚丧嫁娶等日常环节入手,采取团结共建、牵手结对、互帮互助等形式,引导各民族在互动中加深了解,拉紧共同利益和情感纽带。要坚定不移地推行双语教育,加大双语教育力度,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水平,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要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基础上,加强中华文化建设,增进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命运共同体,使各民族心心相印、血脉相连。
30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端着架子空喊口号是不行的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抓民族团结,载体和方式十分重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端着架子空喊口号是不行的,形式轰轰烈烈,效果未必就好。这些论述,对进一步开展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我国的民族团结创建活动走过了60多年不平凡的历程。从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到80年代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始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表彰活动;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地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州庆、县庆等特殊节点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到兵地共建、多级联创、典型示范等各种形式的创新发展;从民族自治地方局部发起,到全国层面大力推进,创建活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形式与内涵不断丰富完善。经过长期实践,创建活动逐步成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方式,成为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一大平台,成为各族群众在参与中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有效途径。
形势在变化,创建活动也需要不断发展,不断焕发新的光彩。2010年3月,根据中央的精神,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对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活动形式和工作机制等,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不少地方进行了有益探索,云南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广西、贵州、青海等省区,以及延边等自治州,也提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或“两个共同”示范区的目标。2013年,国家民委启动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试点活动,推动创建活动全面深入开展。
在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热潮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模范集体和个人。1982年,国家民委倡议开展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1988年、1994年、1999年、2005年、2009年、2014年,国务院先后六次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一大批模范集体和个人,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示范和推动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隆重表彰和大力宣传各地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有关部门还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制定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办法,充分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推动形成以维护民族团结为荣、以损害民族团结为耻的社会风尚。2005年,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正式被确定为国家的一项法定活动,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创举。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好形式。团结的民族关系不是与生俱来的,必须积极建设、积极促进;团结的民族关系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必须不断巩固、不断发展。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进形势下民族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
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突出创建主题,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倍加珍惜团结、自觉维护团结、不断加强团结。要丰富创建形式,找准创建活动与社会心理的契合点、与民族情感的共鸣点、与群众切身利益的结合点,利用重要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组织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活动,增强吸引力感染力。要扩大参与范围,突出干部、青少年、知识分子等群体的作用,推进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寺庙。要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培养树立各级各类示范典型,表彰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个人。要加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要持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推广经验,树立典型,营造浓厚氛围。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创建活动与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解决各族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与排查化解不安定因素结合起来,与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使创建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加便民、利民、惠民、安民,形成民族团结人人有责、民族团结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31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应少做“漫灌”,多做“滴灌”,精耕细作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在全社会不留死角地搞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同时指出,当今时代,人们接受信息的方式千变万化,要适应形势,注重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推进理念、手段、方法的创新。这标志着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有了新的路径指引和操作方案。
要树立人文化的理念。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势,改变单一的“大水漫灌式”宣传教育,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做“滴灌式”的宣传教育,多做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工作。运用社会和民族心理学原理,多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公益宣传片,多宣讲民族友爱、互帮互助的温情故事,加强心理疏导,让真情温暖心灵,增强宣传教育活动的亲和力、感染力。《五朵金花》《刘三姐》《冰山上的来客》这些老电影,《北京的金山上》《阿佤人民唱新歌》《草原上升起不落的太阳》这些老歌曲,影响和感动了几代人。这些年,社会上也有一些好的书籍、电影、歌曲和节目,但总的说还不够。要生产更多优秀的少数民族影视剧和文化产品,在非民族题材影视和文化产品中增加少数民族面孔、形象、场景、故事等要素,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民族文化自信和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要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将民族文化元素、民族团结理念融入文化产品,同时做好涉及民族因素的文化产品的审查工作,充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特别是风俗习惯。
要打造实体化的载体。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载体,挖掘各民族节庆活动的内涵和价值,使民俗活动与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融为一体。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都要嵌入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要进教材、进学校、进课堂。要把一批历史遗址、纪念馆、博物馆等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进行正面宣传。要把资源向基层、社区倾斜,向普通民众贴近,创建一大批能起示范作用的社区、乡村、单位、学校、连队和各类寺院,建立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的规章制度。依托社区网站、文化馆站、文化广场等,开辟更多各族群众交流、联谊、互动的渠道。
32把网络建成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新平台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网络是把双刃剑,要趋利避害,善加运用;要加强研究、应用,坚持疏堵结合,亮出底线,画出红线,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造谣生事、挑动民族情绪的行为,鼓励有利于密切各民族感情、增进各民族了解的做法,把网络建成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之网。
33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为民族工作法治化指明了方向。民族关系是社会总关系的一部分,在民族工作中强化法治思维,利用法治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繁荣发展,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必须树立法治思维,把法治贯彻到民族工作每一个领域和环节。
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这些矛盾和问题,虽然带着“民族”字样,但不都是民族问题,必须“去敏感化”。要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对涉及民族因素的人民内部矛盾,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来自哪个地区,都要依法处理,不能以民族划线搞选择性执法。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对搞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出身、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要坚持全民守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各族干部群众法律意识。要加强对广大干部进行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培训,切实增强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要抓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普法教育工作,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提供各族群众最需要、最实用的法律知识,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维权、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要大力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让各族群众都明白,任何公民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哪个民族,都必须遵纪守法,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要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坚决反对和制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重点清理规范执法监管单位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等领域的政策和做法。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评估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使之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34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都是民族团结的大敌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加强民族团结,要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要不得,狭隘民族主义也要不得,它们都是民族团结的大敌。
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从共同纲领到现行宪法,都作了规定,为什么现在还要强调因为现实生活中,总会或多或少,有这样那样的表现,影响到了民族关系。大汉族主义高高在上,自以为是,看不起少数民族,爱搞包办代替、指手划脚,遇事很少同少数民族商量。狭隘民族主义坐井观天,固步自封,排斥别的民族,遇事首先考虑本民族或局部的权利,罔顾大局和大多数人的利益。
大汉族主义要不得,狭隘民族主义也要不得。大汉族主义错误发展下去,往往容易产生民族歧视;狭隘民族主义错误发展下去,往往容易滋生民族分裂倾向。中医治病讲究三原则,“未病先防,既病防变,愈后防复”。这“两个主义”都有产生的历史原因,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注意防范、克服和反对,任其发展蔓延,最终殊途同归,都会造成民族隔阂和对立,严重的还会被敌对势力利用。反对“两个主义”,也要防止上纲上线,毕竟现实中能上升到主义层面的分歧并不多,不能两面旗帜各执一端,要各去所偏,归于一是,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民族团结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