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阳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阳西县人民大道91号。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阳西县民政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西县民政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西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组织,党员统一纳入中共阳西县民政局党支部管理。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由阳西县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凡是涉及本单位发展稳定和事关干部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阳西县民政局领导班子参与决策,阳西县民政局党支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方针、政策,领导本单位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民主决策,本单位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单位发展稳定工作。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章程开展业务工作;
(二)指导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年报等工作;
(三)支持和指导本单位做好业务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阳西县民政局党组会议。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支部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由阳西县民政局党组会议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及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是阳西县民政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本单位共设置10个岗位(5个管理岗位,5个专业技术岗位),根据部门工作特性和业务需求将实有在编人员科学分配至各类对应的岗位。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职责范围内服务的权利,依法享有对本单位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坚持依法管理、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协同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合理机制开展各项业务,促进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制度,强化干部队伍建设,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抓好督查落实,保障中心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实行局机关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被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章程修改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于2024年9月4日经阳西县民政局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即2024年12月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