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A公司的会计甘某是朋友。为做生意,刘某请甘某帮忙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与银行卡U盾交给甘某。
不久,刘某接到B银行的催款通知,方知自己有一笔与A公司共同申请的100万元贷款需要偿还。
后B银行将刘某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与A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刘某被冒名办理贷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B银行胜诉,被告刘某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贷款系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小微企业贷款。根据银行规定,应当由A公司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共同申请,而刘某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对该贷款知情或同意,应认定系他人在获得刘某的身份证、银行账户、银行卡U盾等资料和信息后冒名办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改判由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另甘某涉嫌冒用刘某的银行账户、身份证骗取贷款,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依法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个人重要资料需慎重处理
在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个别银行对共同借款人身份审核不规范,为犯罪分子冒用他人身份骗取贷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此,法院向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发出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合规管理的司法建议。
日前,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回函,表示已向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重申《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要求,并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完善风控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官在此提醒,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务必慎重将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敏感资料交予他人,如有必要委托他人办理有关事项,可签订权限明确的委托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原标题:《请朋友帮忙办理营业执照,却接到了银行百万贷款的催还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