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户口簿。境外、港澳台地区提交护照、台胞证、港澳身份证、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没有出生证的,提供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或人事档案、个人履历表等,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格式附后)。上述证明都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离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等可以证明出生事实的其它材料;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4)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5)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若干张;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附:
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居民)XXX,男/女,于XXXX年X月X日在X省X市X县出生,其生父是XXX,生母是XXX。
单位名称及印章、日期
2、结婚公证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境外、港澳台地区提交护照、台胞证、港澳身份证、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结婚证(如遗失结婚证的须补办结婚证)。有数次婚姻的,还须提供之前婚姻的材料,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等;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配偶的医学死亡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等;
(3)夫妻双方2寸免冠彩照若干张;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结婚证公证
(2)结婚证(遗失结婚证的要补办结婚证);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离婚公证
(2)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5、离婚证公证
(2)离婚证;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申请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
年月日
(1)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之前的婚姻材料。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等;丧偶的提供结婚证、死亡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宣告死亡判决书等;申请人有数次婚姻的,应分别提供上述相应证明资料;
(4)申请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1(适用离婚后未再婚)
附2(适用丧偶后未再婚)
(一)
(二)
(三)
9、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2)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在国内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证明;
(3)港澳台地区申请人,由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外籍申请人,由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驾驶证公证
(2)驾驶证正、副本;
11、毕业证公证
(2)毕业证书;
12、学位证公证
(2)学位证书;
13、成绩单公证
(2)成绩单;
14、所得税证明公证
(1)身份证、户口簿。境外、港澳台地区提交护照、台胞证、港澳身份证、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
(2)税务机关出具的所得税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5、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2)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16、身份证公证
(2)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17、户口本公证
(1)身份证。境外、港澳台地区提交护照、台胞证、港澳身份证、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户口簿;
18、护照公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19、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公证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0、在读证明公证
(1)身份证、户口簿;境外、港澳台地区提交护照、台胞证、港澳身份证、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在读证明;
21、生存公证
(2)申请人需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2、国籍公证
(1)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3、死亡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死者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或者因死亡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做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24、接种证明公证
(2)防疫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接种证明;
25、体检表公证
(2)防疫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表(须加盖公章);
26、营业执照公证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7、曾用名公证
(2)记载有曾用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曾用名证明。
(4)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若干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72项)
序号
公证事项
必备材料
选择性材料
1
不涉及财产的委托公证(国内)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涉及夫妻间相互委托或共同委托的,应增加提供结婚证或其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权威证明材料;
5.委托书(需提供N+1份,委托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
1.转委托的,提交原委托书公证原件;
2
未成年人监护委托公证(涉外用)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委托书(需提供N+1份,委托书可委托公证处代为起草、修改)。
1.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申请人的配偶死亡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若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以提供有关出生证明,包括:户籍底档登记证明、人事档案证明、收养登记证、亲子鉴定报告。
3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所涉法律事实的证明材料;
4
5
法定监护
1.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为监护人,关系人为被监护人;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证明对未成年人有监护权的,应提交其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履历表等其他能够证明监护权的有效证书及材料;
4.证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权的,应提交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履历表或结婚证等其他能够证明监护权的有效证书及材料;
5.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6.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书;
7.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监护人(成年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6
合伙章程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2.合伙协议。
经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伙协议(如需证明合伙协议的签署行为,全体合伙人需持身份证亲自到场签署或确认)。
7
社团章程
2.社团章程。
经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社团章程
8
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
经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如需证明公司章程的签署行为,全体股东需持身份证亲自到场签署或确认)
9
指纹
2.指纹样本。
10
印鉴
2.印鉴样本。
11
签名式样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
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12
仲裁书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
2.仲裁书、生效证明书。
13
裁定书
2.裁定书、生效证明书。
14
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书
2.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书。
15
火化证明
2.火化证明。
16
查无档案
记载
2.档案管理部门或保管档案的单位出具的无档案记载的证明。
17
鉴定报告
2.鉴定报告。
18
验资报告
2.验资报告。
19
审计报告
2.审计报告。
20
评估报告
2.评估报告。
21
著作权
1.当事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有关著作权的登记证书。
尚未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应提供能证明著作权的其它证明
22
商标权
3.当事人的商标证书。
当事人的商标权利有瑕疵的,应补充提供商标申请审批材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的查询结果等证明。
23
专利权
3.当事人的专利证书。
当事人的专利权利有瑕疵的,应补充提供专利申请审批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查询结果等证明。
24
股权
3.当事人的股权证明。
无股权证或通过证券交易所打印的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对账单的,应补充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股权查询证明。
25
商标注册证
3.当事人的商标注册证。
26
专利证书
27
法人经历
1.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8
非法人组织经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9
职务
2.单位出具的职位(职务)证明、任命书、聘用合同等材料。
用人单位:证明书或当事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0
退休证
2.退休证。
31
离休证
2.离休证。
32
退伍证
2.退伍证。
33
未婚
1.申请人身份材料原件;
34
已婚
2.婚姻状况的文件。
如死亡的需要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35
离婚未再婚
2.离婚证明文件。
如配偶死亡的,需要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36
丧偶未再婚
2.结婚证;
3.配偶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37
选票
1.当事人所持的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3.选票及译文。
与投票有关的其他材料及译文。
38
合格(结业、肄业)证书
2.合格(结业.肄业)证书。
39
外语水平(等级)证书
2.外语水平(等级)证书。
40
出国留学
协议
2.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但经济担保人必须亲自到场办理公证,并提供相应担保证明;
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4.留学人员被公派出国留学的证明。
41
派遣函
1.派遣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被派遣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2.被派遣人的劳动合同、社险参保证明、个税缴纳证明等;
3.派遣函原件N+1份。
42
宣告死亡
2.当事人与死亡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明;
3.死亡人身份证明。
1.有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2.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询宣告死亡特别程序判决结果,防止原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
43
宣告失踪
2.当事人与失踪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明;
3.失踪人身份证明。
2.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询宣告失踪特别程序判决结果,防止原宣告失踪判决被撤销。
44
艾滋病毒检验报告单
2.艾滋病毒检验报告单。
45
专业技术职务
2.被证明专业技术职务的文件;
3.资格证明文件或证书。
46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7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9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0
会考证
2.会考证书。
51
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公证
2.法人资格证书/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
经营范围涵盖涉知识产权代理以及维权代理:例如营业执照等。
52
文书的节本与原本相符
2.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节本原件。
需要证明文本相符的文书节本原件。
53
文书的副本与原本相符
2.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
需要证明文本相符的文书原件。
54
文书的译本与原本相符
2.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及译本。
需要证明文本相符的文书原件及译本。
55
文书的复印本与原本相符
56
学历
2.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3.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查询记录,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学历的证明材料,学校学籍记录,人事档案记载等。
有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57
亲属关系
2.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如亲属死亡的需要死亡证明
58
常住人口信息表
2.常住人口信息表。
59
住所地(居住地)
2.居住地证明。
60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民政部门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1
在职证明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在职(工作)证明。
62
(工资)收入证明
2.(工资)收入证明;
3.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缴纳证明。
63
民事判决书
2.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
64
民事调解书
2.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书。
65
职业资格
2.职业资格证书,例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金融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等。
具有发证权限的有关部门:职业资格证书。
66
专业等级证书
2.专业等级证书。
具有发证权限的有关部门:专业等级证书。
67
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
具有发证权限的有关部门。
68
不动产登记证
2.不动产登记证。
69
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登记证书。
70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1
存款证明
2.存款证明。
72
组织机构代码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23项)
证明材料
户籍注销公证
(2)申请人提供户籍注销的原件;
(3)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死亡户口注销单公证
(1)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3)申请人提供死亡户口注销单的原件;
(4)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公证
(3)申请人提供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的原件;
录取通知书(录取花名册)公证
(1)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提供录取通知书(录取花名册)的原件;
作品登记证公证
(2)申请人提供作品登记证的原件;
健康证公证
(2)申请人提供健康证的原件;
诊断证明书公证
(2)申请人提供诊断证明书的原件(提供电子证明的,需加盖公章);
病历(案)公证
(2)申请人提供病历(案)的原件(提供电子证明的,需加盖公章);
职业资格证公证
(2)申请人提供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
机动车行驶证公证
(2)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指定监护公证
(2)申请人提供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为其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3)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转业证公证
(2)申请人提供转业证的原件;
不动产权证书公证
(2)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
无(有)犯罪记录公证
(2)申请人提供无(有)犯罪记录证明的原件;
收养登记证公证
(2)申请人提供收养登记证的原件;
判决生效证明公证
(2)申请人提供判决生效证明的原件;
税收完税凭证公证
(2)申请人提供税收完税凭证原件(提供电子证明的,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