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极致,他们这样做

这里汇集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办案人的经验总结,可成就一部“功夫秘籍”,而大道至简,其要旨都来自他们对“担当、专业、执着、敏锐、缜密”的职业追求。

【担当】

能担当、会担当,唯有担当,才能实现检察官的职业价值

无正当理由上诉认罪认罚还“算数”吗

口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董超群

从2016年11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在杭州开展以来,我院积极、稳妥推进这项工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起诉了一批案件,为全面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了有益经验。其中,由我办理的琚某盗窃案入选最高检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的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被告人琚某在一个下雨的深夜,以爬窗的方式实施入户盗窃,盗取金器、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该案有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是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子。但是,直到审查起诉阶段琚某仍拒不认罪。

2018年1月,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时,我了解到琚某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家里父母年迈,还有一个准备上学的女儿。当时我就想如果能促成认罪认罚,可以教育挽救琚某,也给这个困境中的家庭一点希望。

庭审很顺利,琚某当庭认罪认罚,案件当庭判决。没想到,三天后,琚某上诉了。我向琚某了解上诉原因,并明确告知他如果坚持上诉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但琚某说他和同监所的人聊过天,觉得自己应该可以再判轻,坚持要上诉。

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上诉,那么认罪认罚具结书还算数吗?检察机关要不要依法抗诉?此时抗诉和上诉不加刑冲突吗?科室会议上,大家讨论很激烈,最后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就是和检察机关达成协议。判决后无正当理由、违背具结承诺提出上诉,实质是不认罪认罚,致使案件不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在杭州市检察院支持下,2018年3月25日,我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建议取消一审判决给予的从宽量刑幅度。同年7月17日,杭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8月30日,下城区法院经重审,维持原判认定的琚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定性,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琚某后悔莫及,表示服判。

琚某本可以在认罪认罚后更早地回归社会,却因对他人的轻信、对司法程序的轻慢让自己陷于不利境地。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量刑上的从宽处理后,又无正当理由上诉,造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个案中的实践价值大幅折损,损耗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抗诉,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正确行使上诉权的引导,也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的保障。

通过该案的办理,我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行提供了实践样本,包括值班律师、签署具结书、抗诉等规范,我们是探索者。

(整理:本报记者范跃红?通讯员朱兰兰)

补充证据排除了非法占有目的

口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李鑫

2020年底,我办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这起案件,检察机关对认定信用卡诈骗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样板参考,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我院与青山区公安分局建立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通报机制,每周定期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进行沟通。2018年3月,在一次公、检两家定期召开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通报会上,区公安分局介绍了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林某某系武汉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零散支出的结算便利,林某某以个人名义申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经透支消费,截至2017年10月,林某某共计拖欠本息70余万元未归还。银行多次催收后,林某某与银行签订了还款计划,但在还款4万元后再未还款。银行报案后,林某某四处筹钱将欠款还清,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我们对林某某进行了讯问,林某某对自己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很不理解,认为自己是为公司办的信用卡,也是为公司刷卡消费,后期公司资金出了问题,一时还不上,绝对没想过不还款。他担心一旦自己被判刑,公司资质会受影响,牵连在建项目,希望检察机关能作出公正的、令人信服的处理。

能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事关罪与非罪,更关乎企业生存发展和几百名员工的利益。围绕这一关键问题,我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取证。首先,从透支款用途方面进行补证。我们对上千条的银行交易记录进行梳理,找出主要消费记录,补充了消费对象的证言,证实林某某透支消费主要用于购买烟酒招待客户、购买工程材料及办公用品等。其次,从不能还款原因方面进行补证。我们根据林某某的辩解,走访了公司股东、财务人员,查明该公司承接的大型工程项目耗时较长,前期工程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最后,从前期申办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方面进行补证。我们调取了林某某申领信用卡的书证材料,林某某填写信息真实有效,且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等资力证明。

综合全案证据,我认为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透支款大多用于公司经营,未及时还款系因公司经营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区公安分局决定撤案。

(整理:本报记者花耀兰)

一边学证券知识一边审查间接证据

口述: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刘宇

“专业性强”“隐蔽性强”“零口供”……办理王某等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时,我脑海中不断浮现着这些词。这是案件的难点,也未尝不是突破点。我一边学习证券专业知识,一边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最终指控了犯罪。该案于2020年2月入选最高检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我没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条件,也没有向父母传递过未公开信息帮他们炒股。”“我和我爱人有十几年炒股经验,赚到的每一分钱都是靠我们的经验,和儿子无关。”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讯问王某及其父母时,他们都矢口否认存在犯罪事实。

(整理:本报记者李立峰?通讯员蒲昌迅)

查账户、找证人查明“大棚房”归属

口述: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王文武

2020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彰显涉农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我院办理的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入选。该案中,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行政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园区内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对外出租。经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回顾办案经过,该案有一个最大的难点,即确定谁才是占用农用地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因为该案牵涉到两个关键人物,直到法院开庭审理前一刻,被告人刘强都不承认自己犯罪,称自己与建“大棚房”没有关系。而此前承认建“大棚房”的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项目建设出资人刘广岐,我们经过查实,认为他并非犯罪嫌疑人,换句话说,刘广岐就是个代人顶罪的。

进入审查逮捕阶段,虽然有证据证明刘强系“大棚房”的实际操控者,但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还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我们认为,要认定刘强是需要被追究刑责的犯罪者,就要证明刘强是建设“大棚房”的实际操控人,而只要查明建设“大棚房”和租售“大棚房”的资金走向,再辅以证人证言,就可以锁定其犯罪行为。在向公安机关列明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后,我们对刘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以当时的证据情况,对刘强批准逮捕可以说有一定的风险,但犯罪事实就摆在那儿,如果不能勇于决断致使其逍遥法外,就是我们的失职。

办案中,我们对刘强一共进行了四次讯问,他始终不承认犯罪,甚至有一次还说:“我没有罪,我的律师和我说过,我就等着国家赔偿了。”我原以为案子在“零口供”批捕、起诉后就是“零口供”开庭,没想到开庭审理前一刻,刘强表示认罪了。该案判决后,我们对公安机关提出以包庇罪追究刘广岐的意见,之后刘广岐被批捕、起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整理:本报记者简洁)

这起假释案件引入合适成年人到庭

口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张孟剑

2018年6月,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部署开展减刑假释工作。我们根据上级部署,将监督重点放在假释案件的提请活动上。工作中,我们发现康某假释一案,从刑期要求到改造表现,都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但对其是否适用假释,刑罚执行机关心存顾虑。

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我们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对康某依法提请假释。2018年6月28日,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法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请对康某予以假释。随后,我们和法院及刑罚执行机关沟通,决定将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监护人(合适成年人)到庭审理首次引入康某假释案庭审工作。

2018年7月27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在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庭审理康某假释案,并适用监护人(合适成年人)到庭制度,这是落实最高检《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庭审当天,康某父母被通知到庭,百余名服刑人员参加旁听。合议庭当庭对康某作出予以假释裁决。2020年6月3日,最高检发布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康某假释案入选,这是对我们办案最大的肯定。

(整理:本报记者刘立新?通讯员朱国涛)

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集资诈骗

口述: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李燕凌

2017年2月13日,春节刚过,我收到一份沉甸甸的“大礼包”——120余册的案卷,成箱成箱运进来,文书材料、电子光盘,几乎占去我办公室“半壁江山”。

该案有两个犯罪嫌疑人,何某文、何某莹父女。何某文早年白手起家,注册了“何夫人”品牌进行实体经营,在天津小有名气。经过近一个月的阅卷、讯问、审查,我初步掌握了本案的基本事实。何某文名下注册有多家公司,何某莹协助其父打理生意。涉案公司由何某文在天津市和平区注册成立,何某莹担任法定代表人,二人共同管理、经营。2012年底,何某莹全面接管该公司经营工作。父女二人以扩大经营为由,以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协议、私募股权协议书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吸揽资金。

审查起诉期限届满,鉴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我决定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同时下定决心,侦办活动不能停,一定要挖出案件真相。

根据补查后的证据,该案绝大多数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被告人以修建养老院、成立银行及香港分公司上市等事由吸引投资,但揽存后并未开展上述项目;何某莹掌管的吸揽资金不记账,资金去向不明,同时大量购买房产、大额保险,为子女读书支付高额学费,还大量收回集资参与人的原始合同票据,换成毫无法律效力的报销凭证。据此,我依法变更起诉,以集资诈骗罪对何某莹提出指控,对何某文则维持了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只依法变更了犯罪数额。

庭审中,我运用证据,对何某莹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进行充分论证,令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起诉书和变更后的指控罪名均表示认可。

2020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何某莹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文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整理:本报记者陶强)

【专业】

专业的眼光,专业的挑剔,就会有专业的结果

经过初步审查我发现案件并不简单

口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薛建萍

2021年2月8日,最高检发布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我承办的姚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回顾办案过程,感悟良多。

那是两年前的初夏,我接手日照市检察院交办的姚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卷宗材料显示案情很简单:自2015年至2019年4月,姚某安排古某购进打印机、标签纸、光纤模块等材料,贴牌伪造“CISCO”“HP”“HUAWEI”光纤模块等产品,并安排魏某、张某、庄某等向境外销售。涉案人员共计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光纤模块10万余件,销售额达3162万余元,案发现场还扣押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经过初步审查,我发现案件并不简单,其中既涉及到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涉及到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理解与运用。同时,就当时的证据来看,许多关键事实并不明晰:没有事先通谋的知假售假行为如何定性,涉案产品全部销往境外且未取得买家证据时涉案数额如何认定,涉案商标属于国家保护的注册商标这一点如何证明等。当务之急,是尽快调取完善证据。我立即联系公安机关,就补充调取证据的方向和内容进行沟通。

综合全案证据,我认为姚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2019年8月,我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姚某等5人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0月,东港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魏某等销售人员与姚某、古某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系单位犯罪应由单位承担罚金,以及涉案产品全部销往境外,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观点。我们当庭一一反驳,特别是针对社会危害性方面进行有力答辩,明确指出:我国对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实行平等保护,尽管被侵权注册商标部分所有人系外资企业,尽管涉案产品全部销往境外,但其对注册商标权利人来说均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不存在危害性大小之区分。

2019年11月,东港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罪名和量刑意见,认定姚某等5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共同犯罪,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整理:本报记者卢金增?通讯员张琦)

一看这么多专业术语?我知道挑战来了

口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李剑

如何破解新型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中的难题,我们近年来一直在探索和实践。2016年,我作为承办检察官办理了全国首例“打码撞库”案(也就是叶某、张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18年5月21日,案件一审宣判,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什么是‘打码人’?‘撞库软件’怎样运行?‘打码’行为能否入刑?”2016年10月,叶某、张某、谭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放到我的案头,一看案件涉及到这么多专业技术语言,我就知道挑战来了。因为是全国首例打码撞库案,办案过程尤其艰难。

办案初期,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提出叶某利用“小黄伞”软件批量验证已泄露信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张某不清楚组织打码是为了非法获取某电商平台的用户信息,叶某和张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所以都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罪名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等问题,都考验着我们检察官的办案能力。

我多次就涉案技术问题与专业技术公司和本院网络技术专家库成员沟通、咨询,翻阅了大量专业书籍、资料,厘清了办案思路,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某编制“小黄伞”软件提供他人使用,张某组织“码工”打码,谭某非法获取网络用户信息并出售牟利的基本事实清楚,但还需要补强证据。2016年11月25日、2017年2月7日,我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每次都明确提出需要补查的内容、目的和要求。我们还就“小黄伞”软件的运行原理等问题,听取了技术专家的意见。

2017年6月20日,我院以被告人叶某、张某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谭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3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办理该案还有一个难点,就是张某组织“码工”打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经过研究,我认为关键要看张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其大量输入验证码的行为帮助他人实施了网络犯罪。为此,我浏览了几百页电子证据,从中找到三条关联信息,最终形成起诉的关键证据链。

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打码”平台一般只能从下游犯罪(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共犯的角度进行打击,证据要求高,打击难度大,本案的办理直接打击“打码”平台,起到很好的社会警示作用。有一次听同事说起,有人想通过“打码”赚快钱,但检索后发现这个案子,知道“打码”有可能涉及犯罪,就放弃了这一想法。

(整理:本报记者范跃红通讯员关巧巧)

经得起推敲的“天价”缘于专业的力量

口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张培华

从检十余年,我办理过很多案件,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绝对是最让我难忘的。其令人难忘,不仅在于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巨大,更在于办案中我们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创新方式方法,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后来入选2020年最高检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通过审查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我们查明盛开水务公司原总经理郑某指使他人利用暗管违法向长江排放高浓度废水、有毒有害污泥和超标污水的犯罪事实。偷排的污染物随着滚滚长江四散而去,必须准确认定生态损害赔偿金额。我们最后得出的结论是4.7亿元,这是目前检察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最高额。虽看似“天价”,却经得起推敲,这缘于专业的力量。我们先后走访专家50余次,几乎访遍省内污水处理领域的所有知名专家,委托论证100余人次,出具6个阶段性鉴定意见。

持续11天的庭审,面对1个被告单位、12名被告人、21名辩护律师,我们办案组3名女检察官白天沉着应对、晚上总结得失。最终,涉案企业和十余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新的问题随之而来,涉案公司净资产为负6.54万元,如果依法判决执行,不仅难以实现保护公益目的,还很可能使其宣告破产。该公司承担了所在化工园区内100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接管和净化处理业务,一旦停产,损失和影响难以估量。与此同时,涉案企业的控股股东提出愿意作为第三方加入公益诉讼,承担连带担保及修复责任。

检察公益诉讼能不能调解?怎么调解?调解是否会影响修复目的?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修复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但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也是检察机关办案应当追求的目标。我们决定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回顾近三年走过的办案历程,1000多个日日夜夜,我们遭遇了取证难、鉴定难、指控难、磋商难等一个又一个困难,也想过打退堂鼓,但还是坚持下来,推动案件一步步向前,终于没有辜负这片碧水蓝天,没有辜负胸前闪耀的检徽,也没有辜负党和人民的殷殷嘱托,以忠诚和担当守护了“母亲河”。

(整理:本报通讯员王宇?施雅琪)

【执着】

爱拼才会赢,很多时候比拼的就是耐力

“跑”了无数次4册卷宗变8册

口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史济峰

2020年12月8日,我院办理的无锡某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最高检作为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发布。该案是我从事检察工作以来参与办理的案件中“跑”得最多的案件。

然而,第一次讯问嫌疑人时,公司原董事长乌某某的一席话深深触动了我。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再三表示:“公司是我一生的心血,没想到年近退休,还作出错误决策,连累了公司。”乌某某对公司的感情如同父亲对孩子一般,这让我有了某种“好奇”。

之后还有第四次走访,第五次走访……就这样,原本4册卷宗的“简单”案件变成8册卷宗的“复杂”案件,我也完成了4000余字的《办案影响评估报告》,提出了拟对该公司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并围绕如何推动企业合法规范经营向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该公司根据建议制定合规经营方案,修订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员工开展管理培训。在我们主持下,律师见证下,公司诉讼代表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我们以远程视频方式召开公开听证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并监督落实。

最近一次走访是2020年11月底。“受疫情影响公司业绩与往年相比略有下降,但三季度开始回升迅猛,公司有决心也有信心拿出一张漂亮成绩单。”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安心。

(整理:本报记者卢志坚?通讯员郝红梅)

下班就去学校周边“逛”?终于取到重要证据

口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杨新娥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我院办理的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禁烟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这是我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的北京市第一起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

确定线索后,经向市检察院请示,院里决定由第六检察部和第七检察部成立未成年人禁烟保护公益诉讼专案组,第六检察部负责查询法律法规、制作法律文书以及和行政机关沟通,第七检察部负责在辖区两百多所学校中圈定取证范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两部门既有明确分工,又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等外探索。

习惯了主要工作是审查证据的检察官们,突然要出去寻找违法线索,调取和固定证据,还真是不小的挑战。“没想到学校周边卖烟的地方还挺多”“烟草专卖店的店铺太宽敞明亮了,一进门就在售货员眼皮子底下,没法取证啊”“执法记录仪不好使,拍出来的视频太晃了”……同事们对取证工作感到新奇,也理解了侦查人员从无到有取证的不容易,每天下班前商量取证的地点和注意事项,成为我们的习惯。

随着调查的开展,问题逐渐清晰,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二是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标识;三是部分校园周边一百米内存在烟草销售点。

首先是校园周边一百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谓“校园周边一百米”是从学校正门走到店铺正门的距离,而不是直线距离,且要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我们用了某地图App,还有某行走软件,都不是很精确,需要反复测量确定。后来行政机关邀请我们联合执法,我们才见到专业的测距仪。

其次是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的问题。标识是不是设置在显著位置,是需要论证的。比如,有的商家把标识设在收款台下方玻璃处,有的设在屋顶上,有的设在距离地面很高的墙上,有的贴在墙上但被货物挡住了。因为拍照取证不能明目张胆,整个过程还挺忐忑的。

通过办案,我们深刻体会到公益诉讼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巨大作用。相比过去办理一个刑事案件,帮教一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来讲,公益诉讼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利益,社会效益更大。

历时近两年?垃圾填埋场整治完毕

口述:湖北省天门市检察院?李芬

我是一个农村娃,从小与泥巴打交道,对家乡那片广袤的土地有着天然难以割舍的情愫。蓝天、白云、袅袅炊烟、泥土的芬芳、盛开在田地上如雪般的棉花,还有越过田地飘来的妈妈的呼唤,都是儿时美好的记忆。长大后,我成为一名检察官,从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缘巧合下,又和土地打上了交道。

一个乡镇垃圾填埋场,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没有任何配套防护设施就建在了农田上。此后,雪白的棉花被雪白的塑料袋替代,还有各种五颜六色的垃圾,如一座座小山丘堆积在地里。田埂间的沟渠里,近乎黑色的污水静默着,与周围荠麦青青的景象形成鲜明对比。这一切都在发出无声的控诉和呼吁:快停止污染,救救这片土地!

线索到了检察院,一系列工作启动:汇报,成立调查组,核实、固定证据,发出检察建议,争取支持,委托鉴定,专家评审……三个月的日日夜夜里,我们克服各方面困难,办案工作在分管领导的周密部署和办案团队的共同努力下有条不紊地进行。为守护美好家园,我们剑指垃圾填埋场污染问题。

2017年12月22日,是我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开庭的日子。当我和同事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时,真是别有一番滋味在我心头:有案件第一次开庭的紧张,有以法律手段主张公益的激动,有代表检察机关的荣耀,更有打赢防治污染战役的信心。前期工作千头万绪,此次庭审一槌定音。不管怎样,终归底气十足,因为我们有法律武器,有证据支持,身后更有全市老百姓当后援。几番唇枪舌剑,庭审结束。

2018年3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近一年耕耘终结硕果,该案于2020年入选最高检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历时近两年,垃圾填埋场整治尘埃落定。当我再次踏上那片土地,漫步乡间小道时,听到乡亲们爽朗的谈笑声:“这几年庄稼越长越好,厂子不冒黑烟了,垃圾没有了,河水清了,我们村里也更美了。”

是的,我们的家园更美了,但检察官守护公益之路,任重而道远。

(整理:本报记者蒋长顺?通讯员彭天仿)

【敏锐】

经验累积的职业敏感,在办案中屡试不爽

能供应这么多人一定有个造假源头

口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任黎

我记得,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南湖区公安分局提请审查逮捕。这个案子,是我们当地的外资企业玛氏食品(嘉兴)有限公司报的案,家喻户晓的德芙巧克力就是他们的产品。张某等人在淘宝上卖假“德芙”,损害了企业权益,被抓了现行。

审查逮捕时,有个情况引起我的注意。张某说,他在网上卖巧克力时为了降低成本,就从一个叫“小黄”的那里拿了假货,最初拿10箱“试水”,后来陆陆续续又拿了不少,差不多4000多斤。张某还交代,他的姐夫、小舅子等人网上卖的假“德芙”,也大都来自小黄这批人手里。

对张某、丁某某、林某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我的同事李嘉程负责审查起诉。嘉程很注重证据资格审查,严格把握构罪标准,积极引导公安民警侦查取证,对查获的假冒巧克力进行质量检测和成分鉴定。根据检验结果,检察机关认为不能认定这些假冒的“德芙”巧克力是伪劣产品和有毒有害食品,但是丁某某、林某某等人没有得到许可却使用了玛氏公司“德芙”商标,应当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卖假货的张某等人应当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

丁某某等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我们引导公安民警及时对扣押的物证进行勘查,梳理出详细的联系销货记录和发放工资记录,结合生产窝点工人的关键证言指证,锁定了丁某某等人造假售假的事实。2019年1月,我院将张某和丁某某、林某某等人起诉到法院。同年11月,法院判决支持了公诉意见,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和张某等人相应刑罚。

办理这起案件,我深切体会到检察官保持职业敏感的重要,对重要线索要盯紧不放,密切和公安机关的交流,形成办案共识;要发挥好介入侦查的作用,通过案情会商,在案件管辖、侦查方向、取证思路、证据标准等方面提出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获取关键证据,把案子办扎实。另外,对侵害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还应积极和被害企业沟通,开展释法说理,倾听意见建议,这样既有利于案件办理,也可以向被害企业传递我们坚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清晰信号。

(整理:本报记者范跃红?通讯员南海)

揪出恶势力我凭的是“好奇”

口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张纯阳

2020年12月14日,我院办理的李卫俊“套路贷”虚假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此前,被告人李卫俊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8万元。这起在刑事检察、民事监督环节历经三年之久,三次延期审理、四次开庭审理,涉及罪名5项,被害人逾70人,50起民事虚假诉讼案被纠正,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套路贷”恶势力集团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该案是我从事检察工作以来参与办理的最难“啃”的硬骨头。办案之初,李卫俊等人的行为究竟是“套路贷”还是一般的高利贷,这个问题关系罪与非罪,着实困扰着我。李卫俊等人的借贷行为具备一般民间借贷的合法形式,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但在目的方面,高利贷仅仅为了谋取高额利息,而“套路贷”是为了侵占远在一般借款利息之上更大、更巨额的合法财产。

本案中,李卫俊等人仅向被害人吴某借款7万余元,却哄骗吴某打下36万元的借条,并以担保为名哄骗吴某将名下房产过户到己方名下。李卫俊等人意图侵占的财产远远超过一般借款的利息。在手段方面,其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资金用途不便告诉家人等心理,采用欺诈、隐瞒等手段削弱被害人的防范意识来侵占其巨额财产,其特征符合“套路贷”的行为模式。最终我确定该团伙的行为应是“套路贷”而非高利贷。

现在想来,我们从一起普通的诈骗案件背后发现隐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是出于一种类似“好奇心”的职业敏感。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听到“我们公司做小额贷款,之前都是这么干的,都没事,这次怎么就说我们诈骗了”这句话,我顿生警觉,嫌疑人多年从事“小贷”生意,这可能不是一起孤案,同时结合被害人吴某多次提到嫌疑人要凭借条到法院告他及该团伙的作案手段等情况,不排除该团伙先“套路贷”,后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接下来通过查询,我发现以嫌疑人为原告的执行案件短短两三年内有100余件,数量异常,且案由均为民事借贷。再随机抽取10余件案件卷宗,发现这些案件的多数被告都反映原告虚打翻倍借条,利用利息借条冒充本金借条向法院起诉的情形,与在办案件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可能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我们及时将线索移交区扫黑办。后续侦查阶段我们提前介入,就恶势力集团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等方面引导侦查,会同侦查机关发现该集团违法犯罪事实共计70余起。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从线索发现到侦查再到起诉仅用时4个多月。

(整理:本报记者卢志坚)

从举报材料抽出一条公益诉讼线索

口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张娟莉

2020年12月18日,我院办理的“冒领养老金”案入选最高检公布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作为案件主办人,办案的点点滴滴又涌到我眼前。

2017年11月8日,我们收到院领导批转控申部门转来的一份举报材料,反映已于2012年11月死亡的某单位退休职工白某,其养老金被领取到2017年8月。养老金是国家重要的民生保障资金,一旦出现问题,损害的是重大国家利益,也是每个合法领取者的切身利益。

看过材料后,凭着职业敏感,我意识到这是一个典型的公益诉讼线索,便向院领导汇报,草拟了初查方案。办案组随即成立,然后兵分两路,一路结合举报材料调查案件事实,一路搜集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着重理清部门职责。

办案组很快查明白某死亡后被冒领养老金6万多元的事实,同时确定了养老金管理放发机构有法定监管职责。我院就白某家属冒领养老金未依法责令退还、未依法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的情况发出第一份检察建议。

2018年2月26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回复:白某死亡后其家属冒领养老金线索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移送地方人社部门处理,通过自查又发现20名疑似死亡人员,正在调查核实。仅从办案角度看,监管部门已经整改,检察建议已有回应,案件已办妥当。但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和职业使命感提醒我们,在养老金冒领问题没有彻查清楚前,真正的监督才刚刚开始。

办案组继续联系经办机构,得到的消息令人不安:地方人社部门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退回白某案件,公安机关尚未立案,20名疑似死亡人员的具体情况也不明确,甚至白某家属一度也找不到了。看来,只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经办机构已经不能解决问题,有必要行使检察机关调查权。

我们督促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查清白某家属的下落,追回了冒领的养老金。然后借助公安机关大数据比对,调查发现20名疑似死亡人员确系死亡,养老金被冒领239万余元的事实。我院第二次向经办机构发出检察建议。

几个月过去,经办机构做了不少工作,核查追缴却进展缓慢。2019年7月,我院邀请省市区三级养老保险主管机关进行座谈,对企业职工养老金追缴程序、追缴措施和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讨论交流。2019年9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下发《关于规范查处违法侵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被冒领养老金的退还程序,并规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同级属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违法行为实施处理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等。新的规定,彻底解决了程序衔接难题,使依法追缴工作进入正常轨道,现已基本追缴完毕。

办理该案带给我三点启示:一是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善用调查权是关键;二是对发现的制度性问题,要勇于发挥检察机关的建议权,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其补充完善规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是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上,检察机关一定要有担当,要有舍我其谁的勇气和魄力。

(整理:本报记者岳红革?通讯员赵季萍)

【缜密】

心细如发,细微缜密,让推理更加合乎事实本来

申请司法鉴定果然发现印章不对劲

口述:天津市宝坻区检察院?王振

深化落实平等保护司法理念,避免对私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和干预;民营企业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软柿子”;检察机关要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对保护民营企业发展重要性的这些论述,我一直牢记于心。

两年前,我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抗诉监督案件,涉案民企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一笔莫须有的借款更是让其濒临倒闭。我们抗诉成功,法院依法改判,使企业重获生机,企业家重拾信心,该案有幸被最高检第四检察厅编著发行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收录。

2017年3月的一天,天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行色匆匆来到我院申请检察监督。交谈中我了解到,任某公司于2012年2月被朱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任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及其利息。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提交的证明、借据及企业往来收据等证实朱某与任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任某公司应当向朱某清偿人民币160万元债务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任某公司未派员出庭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随后,我们双管齐下,一方面将伪造印章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另一方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因该案尚未申请再审,我们便以审判人员程序违法为由建议法院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判决进行纠正。法院回复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已立案,证据是否伪造应等待公安机关侦查结果。我报请院领导并请示上级院后,采取了建议任某公司依法申请再审,承办人跟踪再审情况的办法,如未改判再及时启动监督程序。

任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我院依法向上级院提请抗诉。经上级院抗诉,法院于2019年4月重审该案,认定朱某提供的证据虚假,无有效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裁定予以驳回。从案件发生到监督成功,历时7年。我作为案件承办人,看到真相水落石出,一场由原告伪造证据提起的虚假诉讼被揭穿,公平正义归位,感到无比高兴。

回看这起疑难复杂监督案件,其成功办理得益于各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持续跟进和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没有将检察建议一发了之,而是全力避免案件陷入程序空转,认真履行调查核实权,收集有力证据,步步为营。检察机关抗诉成功,让民营企业家在具体案件中体验到平等保护的司法温度,重振了信心,挽救了企业。

亲历侦查依法认定正当防卫

口述:湖南省宁乡市检察院?伍娟

那是一件棘手的命案。刘某因长期旷工被公司开除,迁怒于同事文某,于一天凌晨伙同亲戚欧某持刀威胁文某。在欧某持刀攻击文某时,文某趁其不备反夺其刀,反击过程中造成刘某死亡、欧某轻伤,文某随即拨打110报警。

不久,宁乡市公安局以文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案发时仅有涉案三人在场,其中刘某已死亡,现场并无目击者。关于双方见面后,欧某是否持刀刺向文某、在夺刀过程中刘某与欧某是否用拳头殴打文某等细节,文、欧两人的供述不能相互吻合,而随案移送的案件材料中,也无案发时双方发生争执的现场监控视频。

案件疑点重重,案发当晚到底发生了什么?文某的行为究竟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任何一项证据都可能影响该案定性。既然涉案人员的言词证据真伪难辨,那只能让实物证据“开口说话”了,我决定到凶案现场自行补充侦查。

“该案关键在于刘、欧二人共同实施的不法侵害是否已严重危及文某人身安全。因此文某、欧某的伤情及死者刘某的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至关重要。”为此,我向法医详细询问了双方伤情形成的原因,得知死者刘某胸部只有一处致命伤,其头面部、颈部、食指等处的裂伤均符合锐器切割形成,与文某交代的夺过匕首挥刺的细节一致。而欧某的口供多处存在前后矛盾,故文某供述的可信度相对较高。

亲历侦查为我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奠定了基础:当晚,刘某指使欧某恐吓文某,到达现场后拿出匕首交给欧某,尽管其吩咐恐吓的内容不确定,但当欧某持匕首向文某的要害部位刺去时,二人共同实施的不法侵害实际已严重危及文某的人身安全。文某面对刘某、欧某共同实施的暴力侵害进行反击,无论造成二人中谁的死伤,都属于正当防卫,即使造成暴力程度较轻的刘某重伤或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我将意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得到在场检察官的一致认可。我院最终认定文某构成特殊防卫,对文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27日,该案入选最高检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这是对我的褒奖,更激励我清醒认识到:处理每一个案件都要做到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一名检察官应有的使命担当。

(整理:本报记者张吟丰?通讯员罗亚莹)

我能理解牧民对草场的情感

口述: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乌兰

前不久,最高检组织编写的《涉农检察指导性案例实务指引》出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申请抗诉沙某等五户牧民与达某等人草场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翻看这本书,我又想起那场旷日持久的案子。

2015年的一天,业务应用系统分入5件新案,近20本案卷一起放到我的案头,这就是由锡盟检察分院提请抗诉的草场承包经营权纠纷系列案。该案源起于2004年草场调整。1984年、1994年两轮草场承包后,东乌珠穆沁旗道特淖尔镇某嘎查出现了少数牧民占领大面积草场、大部分牧民草场面积很小的情况。为此,当地按照每人1380亩草场重新分配,沙某等5户牧民分得了相应面积的草场,并于2004年7月与嘎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旗政府颁发了草场承包经营权证。5户牧民分得的草场有一部分是从达某、桑某家草场调整而来,达某、桑某不同意返还,双方发生纠纷。

达某、桑某等人不认可草场调整事宜,曾以道特淖尔镇政府为被告向东乌珠穆沁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政府对嘎查调整草场事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镇政府作出决定,认为调整符合法律政策有关实体和程序规定,并解决了大部分牧民的困难,并无不当。达某等人对该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法院行政裁定提出上诉后,被锡盟中院于2008年10月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然而此后,达某等人依然没有归还草场。

2011年10月,沙某等5户牧民将达某、桑某起诉至东乌旗法院。2012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达某、桑某等人归还草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达某等人上诉后,锡盟中院于2013年1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双方争议发生于嘎查重新制定划分草场标准、调整草场的过程中,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沙某等5户牧民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后,于2013年11月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迟迟要不回草场,沙某等5户牧民决定向锡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锡盟检察分院审查后提请自治区检察院抗诉。

蒙古语是我的母语,我能理解牧民们对草场的情感。在我看来,沙某等5户牧民在嘎查2004年重新调整草场后分别签订了草场承包合同,并取得草场承包经营权证,其对调整后的草场享有的权益理应受到保护。达某、桑某等人对草场的使用权已经终止,本案不属于使用权属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2016年4月,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院提出抗诉。

2016年12月,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原二审民事裁定和一审民事判决,指令东乌旗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017年6月,法院对5个案件分别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达某、桑某等人返还占用草场共1.6万余亩,支付5户相应的草场赔偿金共160万元。达某、桑某等人提起上诉后,锡盟中院于2018年1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中,为保障牧民使用蒙古语诉讼的权利,历次判决书、裁定书、申请人监督申请书、证据材料均为蒙文,审查过程中我们使用蒙古语,依法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抗诉书同时制作了蒙文版和汉文版,直到案件画上句号。

(整理:本报记者沈静芳)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010-65209114(查号台)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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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情欺诈罪需要什么证据?导读:感情欺诈罪在我们国家是没有的,但是存在诈骗罪需要的证据,包括有人证,物证,书证,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只要证据确凿,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都是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解决。感情欺诈罪需要什么证据,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感情欺诈罪需要什么证据? 一、感情欺诈罪需要什么证据? 1、感情欺诈https://www.64365.com/zs/2306662.aspx
2.告对方感情诈骗需要什么证据告对方感情诈骗需要什么证据更新时间: 2022-08-11 14:14:12 1338人浏览 律师解答 告对方感情诈骗需要的证据是:对方虚构事实,当事人受骗付款的证据,诈骗者的身份信息等。民事起诉需要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https://www.lawtime.cn/tuwen/499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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