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日起,随着《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的实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也将使用。标准中更是明确要求,婚介服务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
标准首先规定了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基本原则,应一切以征婚者为中心,尽力满足其需求;不向征婚者提供虚假信息,并应保障征婚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标准首次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了规范。其中提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向征婚者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质量要求及费用;婚介服务机构应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并应让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据了解,此标准为推荐性的标准,具体实施将随后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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