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网站遭遇骗子,婚恋平台要承担责任吗?婚介的坑有哪些?没有牵手成功,可以退费吗?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宋晓佩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岳屾山,共同深度解读婚介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
典型
案例
2021年2月,蔡女士经婚姻介绍公司推荐认识了无业男子李某,二人交往过程中,李某多次偷用蔡女士的手机通过转账方式窃取其钱款64000余元。蔡女士发现后报警,2021年4月3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8月,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蔡女士认为,其向婚介公司交纳了1万元婚介服务费,李某是该公司为其介绍的相亲对象,交往过程中发现李某很多信息都是虚假的,因认为该公司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提供虚假信息,存在欺诈,给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伤害。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1万元,并支付赔偿金等5万元。
婚介公司辩称其与蔡女士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期限是三个月,双方约定,合同期内帮会员约见4名相亲对象的服务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并且2020年12月13日合同已经到期,故公司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本案中,婚介公司与蔡女士达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其法律性质,可以认定为婚姻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婚介公司将李某作为相亲对象介绍给蔡某,并将未经核实的李某身份信息提供给蔡女士,致使蔡女士轻信李某,并最终遭受李某犯罪行为的侵害,物质和精神双重受挫。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该案中,蔡女士有权请求婚介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婚介公司为蔡女士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未能核实相亲候选对象李某的真实学历、职业、工作情况等重要的事实,应认定其未能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蔡女士因此遭受李某侵害,婚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王先生与某婚介机构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缴纳会员费11800元,合同约定每月介绍不少于6名异性与王先生见面,或交换联系方式。但直到服务期满,王先生依然单身。因对婚介机构的服务不满,王先生将婚介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婚介机构退还会员费并支付违约金。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婚介公司是否全面履行了婚介服务合同中的义务。法院审查婚介公司是否违约的关键不在于王先生是否脱单,而在于婚介公司向王先生承诺的服务是否全面、适当履行。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婚介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如果婚介公司承诺过王先生在服务期限届满前脱单,则王先生有权要求婚介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婚介公司与王先生的合同中,仅约定了每月介绍不少于6名异性见面,无其他特别约定,则只要婚介公司履行了每月为王先生提供6名不同的单身异性见面的义务,则基本可以认定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此时,王先生再以服务期限届满未能脱单为由要求婚介公司承担责任,就没有法律依据,很可能败诉。
因此,在婚介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务必注意查看合同内容,仔细核对合同文本中关于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及合同义务条款,考虑清楚上述内容与自己的消费需求是否一致,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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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慎签约,签合同时注意文本中的婚介服务主体、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期限、价款等约定,与消费者本人的需求是否匹配,不轻信工作人员推销和口头承诺;在签约后,要及时索要合同文本。
要慎交费,交费时注意支付的具体商户名称与合同服务主体之间有无关联,并保留支付凭证,避免出现问题时维权困难。
原标题:《如何避免婚恋中介陷阱丨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