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称:2022年8月20日,在鄂州某婚介所交了5000元成为会员,当时该婚介所承诺给他介绍的女方也是交费会员。11月,他接触了几位婚介对象后了解到,该婚介所为他介绍的对象都不是交费会员--未到过他所在城市,也不认识该婚介所的工作人员,而是婚介所通过网络渠道找到的女士。根据消费者反映,该婚介所在与他签订服务合同收取费用之后,未开具发票。
二、案例分析
(一)婚介所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婚介所在提供相亲服务的过程中,未告知消费者所介绍的女方并不是其交费会员等与承诺不符的情况,隐瞒了消费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
(二)婚介所应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该案例中,婚介所并未向消费者出具发票,已违反该法律规定,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婚介所应补全消费者所需发票和其他票据。
(三)婚介所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婚介所与消费者所订立的服务合同中明确承诺:为消费者所介绍的女方均为同样交费的女会员,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按照约定,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82条的规定,婚介所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消委提示
消费者在通过婚介平台享受相应服务时应注意查看婚介平台及人员相应资质,按照婚介服务国家标准和行业准则,婚介工作人员应该持有婚介师等从业资格证书。消费者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要求婚介所出具正规的发票等票据并妥善保管,方便维权。
婚介所等婚介平台应合法诚信经营,禁止弄虚作假用虚假的资料信息欺骗消费者,应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提供服务,并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进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方便和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