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女生于1934年12月,育有五个女儿即本案邹某甲等五被告,均已成年。原告万某女现年老多病,于2016年6月摔伤右腿,经医治后于2018年11月7日入住养老院,但五被告对原告的赡养有不如老人意愿之处。原告万某女多次联系村、组就五被告对其赡养问题进行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在此过程中,老人与五被告的关系愈发紧张。遂原告万某女于2019年3月11日以五被告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五被告每月承担原告赡养护理费600元;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由五被告各承担五分之一。
(二)邀请调解,解决老人赡养问题。了解基本案情后,承办人邀请辖区内的特邀家事调解员参与本案庭前调解。通过摸底调查及走访调解,五被告的畏难情绪有所缓解。遂承办人于2019年3月13日再次组织调解,五被告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违背了“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双方就今后如何赡养老人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原告撤诉,该赡养案件不到三日得以圆满解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的义务及责任。但赡养纠纷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情感纠葛。
白刚(眉山市司法局副局长):本案是法院审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例案件。赡养父母不同程度的存在矛盾纠纷。本案法院通过庭前调解方式,原告撤诉,该赡养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切切实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也给有不赡养老人行为的人一个警示。本案可从三个方面进行总结探讨。
(一)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公民应当履行该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时,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部分子女认为老人偏心或自己能力有限而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形,这些理由难以被法院认可。
(二)法治与德治并重,有利于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法院虽然支持老人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费的诉求,涉及日常照料、精神陪伴等都需要依靠道德、民间习俗进行约束。赡养费如何管理、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如何解决等具体细节需子女共同协商,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让子女真正尽赡养义务,而非仅仅履行法律义务。
(三)“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利用民事审判优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调解更显重要,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效力强、促和谐。同时,应当认真分析案件的规律和特点,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正如本案中法院对家事案件的摸底调查、及时走访、庭前调解,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选送单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刘杰)
原标题:《【十大典型案例三】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老人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