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本是无可厚非,自古便有“聘金”“聘礼”之说,表达结亲之中双方对于亲情和爱情的向往。但是部分地区将近20万元甚至更高额的礼金给双方家庭增加了负担与隔阂,也给即将形成的新家庭带来巨大的压力。尤其是如今社会,已婚青年对于自身婚姻经济贡献甚小,只能靠父母来为自己购买婚房,汽车还有高额礼金。有时婚后双方家庭因为礼金矛盾不能很好相处,最终家庭破裂在因为礼金相见与法庭,致使这充满喜气的彩头对簿于公堂。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彩礼的金额,也没有限制。法律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支付彩礼,是否支付彩礼、支付多少完全由当事人决定。法律对彩礼没有上限,只有彩礼的返还。所以,结婚时是否给彩礼,由双方协商决定。但是法律意义上讲,给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彩礼依附于婚约,婚约解除,彩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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