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制度分为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诉讼离婚具有以下优势:
(一)公正性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并通过举证、质证等方式证明自己的观点。法院会根据法律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保障了离婚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权威性
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使得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三)高效性
相较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的程序更加简单、高效。
(四)一次性解决
诉讼离婚可以一次性解决离婚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在法院的裁决下,可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五)保护隐私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二、离婚冷静期的产生
由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对社会的和谐与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已然成为我国的婚姻制度所需要特别重视的因素。经过我国立法专家的努力在登记离婚中,正式通过《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宣告了我国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处理离婚纠纷非诉的巨大进步,离婚冷静期的制度的核心是尽可能减少冲动离婚和草率离婚,同时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并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能够完善双方的协议离婚内容,同时离婚冷静期也成为了离婚纠纷诉与非诉之间的减速带式。
登记离婚设立离婚冷静期也符合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意味着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无论离婚冷静期基于哪个理由来制定,都不应该违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建议夫妻申请离婚时,若双方夫妻均同意选择“离婚冷静期”的申请,即可生效。相比于只考虑其中一方的意愿,更能彰显平等与公平。
婚姻看似是私人化的事物,实质上是社会制度的产物。传统的嫁娶礼节、婚姻习俗,无一不体现着成家立室的重要性。“宁教人打子莫教人分妻,宁拆千座庙不毁一桩婚”,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尽管在现代社会,因为经济水平、个人观念、社会因素等原因使得人们传统的婚恋观发生改变,但“劝合不劝离”依然占据主流价值观的地位。所以登记离婚设立冷静期,是该价值观的最直接体现,也遵从了公序良俗。
民政部的数据显示自从推出了离婚冷静期后,诉讼离婚的人数每年基本持平但是登记离婚的数据比例在逐年上升。这也说明了冷静期的社会效果为它促使离婚当事人更为审慎地对待离婚协议的全面协商过程,更为全面地考虑离婚引起双方人身与财产的关系变化,子女扶养与老人赡养安排等方面。离婚冷静期的制度介入也并非是单纯为了降低离婚率之目的,而是在尊重个人婚姻基本事实与规律基础上,令双方对婚姻的协商与达成过程尽量地严肃认真,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婚姻自由。
三、离婚冷静期当前存在问题
尽管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行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于恢复婚姻帮助不大
虽然从表面上看,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阻止一些冲动离婚的情况发生,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制度并不能解决离婚率上升的根本原因。一些夫妻在经过冷静期后仍然决定离婚。
(二)实操难度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离婚冷静期制度需要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这对于现有的社会管理机制而言也是一项挑战。并且还需要相应的法律配套,如何确保监管机构的工作不受打压和干扰,同时保障离婚冷静期的实行,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需要与其他法律条例互相配合
即使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行对于保障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但在日常生活中,其效果还是需要配合其他法律条例才能得到发挥。因为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并没有司法强制力所以在制定这种制度的同时,还需要考虑与其他法律条例的配合,以达到最大化的效果。
(四)进一步疏解了本就脆弱的夫妻关系基础
客观上减低了部分离婚率,却也进一步疏解了本就脆弱的夫妻关系基础,这对于未来无论是继续维持家庭关系,还是通过认真协商而解除婚姻关系都是不利的。当事人婚姻的命运系由双方共同情感与生活因素而决定,非由法律能够确定。
(五)离婚冷静期容易被滥用,造成治标不治本
(六)假离婚或利用冷静期转移财产
登记离婚是男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复合型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一旦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现今冷静期的出现,出现了利用冷静期转移财产,规避债务执行的情况。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告知当事人,登记离婚中双方协议是男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复合型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一旦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此外,在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的,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
在如今转移财产方式越来越隐蔽和多样化,但实践中,要求分割保费的诉请仍然困难重重。首先不仅是因为这类情况的发生往往是经济占优的一方处心积虑的结果,从而另一方很可能会被推定知情;其次还因为司法裁判中往往以现金价值分割作为主流的裁判规则,如果再加上离婚时是通过离婚冷静期并以离婚协议形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一方设置类似“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或承担”这样的条款。转移一方利用购买保险或者其他归属于自己债权的方式转移财产,将使得另一方不仅分割债权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而且,分割类似保单等现金价值的诉请也有可能会被驳回。所以即使在双方通过登记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也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对于离婚协议进行审核,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七)利用冷静期提前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
如果双方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一方很可能会利用冷静期提前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使得在诉讼离婚中,即使获得抚养权但实际无法实施的情形。对于该问题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中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实施后对于该问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四、离婚冷静期间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交叉
登记离婚纳入冷静期制度,在冷静期内所产生的民事纠纷能否一概以婚姻关系处理,如何避免因为增设离婚冷静期所造成额外的刑事案件,也是立法者对未来民法、刑法调整应考虑的方向。
五、离婚冷静期在我国的发展方向
(一)国外先进的司法理念
1.英国法律规定
2.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
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
3.法国法律规定
夫妻双方如坚持离婚的意愿,法官应向双方指出其申请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以后重新提出。如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该共同申请即失效。
4.韩国民法典863条规定
(1)欲协议离婚者应得到家庭法院提供的离婚咨询。
(二)我国现阶段适用情况
而在我国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为离婚登记程序,实施主体只在于登记机关,适用对象是选择登记离婚的夫妻,期限时长由国家立法予以明确规定,并且是固定的、不得随意变动的。但是关于离婚冷静期时长,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比如冲动型的离婚,30天的离婚冷静期,可以让夫妻重新考虑离婚是否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对于解决矛盾有一定的缓冲作用,冷静过后,很大机会能够挽回婚姻。但是对于过错型离婚,如婚姻出现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重婚、隐瞒负债等行为的,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极有可能因为利益问题而拒绝。那么,离婚冷静期不仅发挥不了理想的积极作用,还可能会产生反作用。而对于和平型的离婚,夫妻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的,离婚冷静期可谓是形同虚设。
(三)未来发展方向
1.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登记申请人
2.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除外情形
3.律师如何利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发挥家事咨询和调解制度
本文撰写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正在向公众听取意见。该意见主要从诉讼离婚的角度以司法解释形式将原来离婚诉讼案件中个例的实际操作法条化。更加完善了诉讼离婚的法律体系以及执行依据。但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行至今,仍缺乏更多的法条及司法解释支持,也使得离婚冷静期逐渐从一个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制度变成了一个鸡肋的期限规则。逐渐从最初为了体现婚姻自由节约诉讼成本的便民模式变成了某些人钻空子谋私利的工具。同时增加了离婚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冷静期过后,需要双方再次共同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如果存在一方反悔的情况,另一方坚持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会延长诉讼周期并增加风险。在冷静期内,涉及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如果一方恶意借款,因为此时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可能会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增加维权成本。对于已经彻底破裂的夫妻感情,离婚冷静期可能只会让情况变得更糟糕。尤其是离婚案中涉及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时,离婚冷静期可能会纵容暴力、催生悲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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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玉娴浅谈“离婚冷静期”制度法制与社会2019年2月
[7]许译丹司亚伟浅析我国离婚冷静期的作用法制与社会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