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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30河南
学术人与实践者
学术人,海纳百川,宁静致远,以理解社会;
实践者,知行合一,悟道至善,为关怀天下!
陈锋,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问题的提出
对于半正式和非正式的治理实践的讨论,对在宏观上把握中国的治理转型不无启示,但作为“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形态,半正式和非正式的治理实践则是一种既定的存在并还将持续存在。半正式和非正式实际上还是一个模糊的描述性概念,如何在微观上把握半正式和非正式治理的内涵、运作机制及其相应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进而把握基层治理的转型方向则是关键。在微观研究中,最有影响的研究之一便是孙立平等人运用“过程-事件”方法,动态地分析了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策略性行动。“过程—事件”分析彰显了基层组织权力运作中行动的策略性内涵,问题是:基层组织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仅仅是一种策略吗?事实上,它已构成中国乡村治理的常态化的治理方式,将其作为一种策略实际上掩盖了权力运作背后深刻的社会结构。换言之,对于基层组织权力的半正式运作机制及其相应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并未得到进一步的揭示。
基层治理中的三重连带特征和内涵
在基层治理的诸多现象中,基层组织权力的半正式或非正式运作是中国乡村治理实践的一种常态,并且占据了基层治理实践的绝大部分。而在基层组织与村民的互动中,依赖各种关系的交错连带与捆绑,主要表现为利益连带、情感连带和责任连带,保证了权力意志的贯彻和乡村秩序的平衡。
利益连带
利益诱导是治理中最为常用和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将村级组织可以赋予村民的一些权利和利益与村庄治理的各种要求、目标勾连起来,以引导并制约村民遵守村庄中的各种规范,履行村民对村集体以及国家的各种义务,如果村民不遵守治理要求中的规范,就可能面临无法得到村级组织所能给予他的权利和利益。这种利益既包括一般村民可以享受的普惠性权利和利益,如村民获得村级组织给予的各种服务以及上级给予的普惠性物质报酬,还包括一些特殊群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如”低保”等。在这一权利义务关系中,某一特定权益的享有往往并不源于其相应的义务履行,而是以完成其他一些义务的为前提,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案例查看。
情感连带
情感连带指乡村干部在基层工作中,动用各种私人关系,将亲情、友情、人情、面子等日常生活原则引入正式权力的行使过程当中,以实现基层组织的治理目标。孙立平等人展现的华北地区定购粮的征收的过程就是一个典型范例,乡村干部将诸如人情、面子、常理等日常生活原则和民间观念充分的引入,舍硬求软的来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笔者调查中也遇到大量类似的案例,以下两个村支部书记的治村感言深刻地体现了这一点。
责任连带
责任连带指基层组织对村民的各项工作中负有全局的连带责任,如若其中一项事务没有做好,很可能就会成为村民配合村组干部完成村级治理目标的谈判条件。也就是说,在村庄的场域里,村民认可的不是纯粹的“就事论事”的规则,而是会“就事论诸事”。这典型的表现在基层组织需要向村民收取一些款项时,村民会拿种种村干部未处理好的事情作为筹码。正如老百姓常说的,“不是不交钱,而是很多时候他们没把老百姓的事办好。我们不在这个时候提要求,平时他们就可能总是推脱”。下面的案例十分典型的说明了这点。
连带式制衡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
半正式和非正式的治理实践是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常态,随着国家权力下渗的强度与乡村社会的性质在近年来发生的深刻变化,“连带式制衡”作为当下半正式或非正式治理实践的内核机制,既是对传统治理手段的继承和延续,又在新时期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上文的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非正式的权力运作中的连带式制衡所倚重的治理资源和老百姓所借用的制衡手段在不同时期发生了变化,例如传统时期主要倚重情感连带的“礼治”,而在当下“权力的文化网络”遭遇破坏之后,带有部分“强制性”的利益连带成为较为常用和有效的手段,但这并没有改变权力运作中“连带”的内在本质。因此,我们需要回到社会学的结构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解释路径中去探寻行动的生成,探寻“连带式制衡”所依托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
不规则的乡土社会
第二,农民群体出现了分化,农民的利益诉求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农民的流动加强,农民群体在职业类型、收入、居住模式上都发生了分化,随之而来的是农民的利益诉求也产生了巨大的差异,使得基层治理需要面对异质化的农民群体和极其复杂的情况。例如,在村庄的公共品供给中,组织与合作常常陷入困境,收取公益事业费和筹集义务工更是难中之难,因为在村的与不在村的,种田的与不种田的,经济好的与经济差的等等都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还有混混、钉子户等都介入其中,使得多数村庄都遭遇“议不起来的一事一议”困境。面对这种环境,“礼治”手段的有效性减弱,也失去了集体化时期的高度组织化的手段,还失去了税费时期村级组织所拥有的诸如“三提五统”、“土地调整”的治理资源,多数的村级组织只能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段,统筹其手中的治理资源进行连带治理,呈现出一种低规范化同时又是一种低组织化的状态。正是如此,利益连带作为基层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关联纽带,因为直接关系每个人的得失而更为奏效,成为基层组织权力运作中有意无意的惯用手段。
乡土社会的不规则决定了当下基层权力运作中实行“连带式制衡”的社会基础,而现代科层制产生于发达的工商业社会,其运作的社会基础是以城市生活为基础的“公民社会”以及以公共规则为基础的法理型权威(韦伯,1997)。正如杨念群(2001:188)指出,“与城市中的社会生活相比,农村社会中的程式化和模式化程度是很低的,实际上缺少一成不变的正式程序和正式规则。在许多情况下,即使存在这样的程序和规则,有时也不会真正起作用。相反,对一些重要而敏感问题的解决,往往要采取非正式的方式或随机处理的弹性手段”。同时,在这种连带式制衡中,村民也可以通过“责任连带”实现弱者的反制,来实现自己的合理要求。可见,基层权力的半正式实践中“连带”的运作机制,并非仅仅是一种策略,而是与其相对应的社会基础所契合,最终得以实现基层政权的“嵌入式治理”(陈锋,2011b)。
捆绑式的权利义务观
综上所述,中国农民的权利义务观是一种“捆绑式的权利义务观”,构成了“连带式制衡”运作的价值基础。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两者的辩证关系显而易见,但其关联形式却是可以多样化的。当然,我们在承认权利义务观上的中西文化根本差异的同时,并不否认法律下乡背景下对中国农民的权利义务观产生的影响,甚至在中国农村乡土社会的基础条件遭遇到逐步瓦解以后,农民的法理型的“权利义务观”也可能逐步建立,进而实现渐进融合。但是正如裴宜理(2008)的提醒,“应该警惕在别的文化和政治语境中'权利讨论’具有的不同的起源与变化着的含义,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在当代中国'权利’这一标签相近于盎格鲁-撒克逊的天赋人权以及市民社会的观念,或者单在这之上提出自由主义式的对强大国家权力的批评”。
结论与讨论
半正式或非正式的治理实践一直是中国基层社会较为常态的治理模式,学者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评判态度,在宏观上把握中国的治理转型不无启示。而在微观上,半正式和非正式这样的归纳尚是一种模糊的描述性概念,并没有明确其治理的内涵、运作机制及其相应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而“过程—事件”分析呈现出的基层组织权力运作中行动的策略性内涵,仅仅将其作为一种策略,却掩盖了权力运作背后深刻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在全国多地农村调研所获的经验材料后发现,乡村治理中村组干部将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资源统筹配置、捆绑连带,通过利益、情感等连带方式规制村民,完成自己的治理目标;村民同样也将自己需要履行的各种义务与应该享受到的各项权利捆绑连带,以责任连带的方式对村组干部实行反制,笔者将这种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机制归结为“连带式制衡”。正是治理中这种双向的连带关系构成了干群之间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保证了乡村社会秩序的形成。总体来说,这种实用性的治理方式与西方社会相比,呈现了一种低规范化的状态,而与集体化时代相比,则是一种低组织化的状态。
不过,“连带式制衡”之所以能够成为基层组织权力运作的一种常规化的治理机制,与村级组织所处的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位置有关,它需要完成自上而下所下达的任务,受到“压力型体制”或“激励体系”的制约和影响,但这些仅仅构成外部条件和压力,影响某些方面的村级治理。无论是完成国家任务还是基层社会秩序自身的维持,村级组织的权力运作都必须根植于乡土社会,在村干部与农民的互动模式之中得到型塑。当前,基层组织运作权力的社会基础是一个不规则的乡土社会,它既非是建立在传统的礼治秩序基础上的乡土社会,也非是建立在现代公共规则之上的公民社会,但同时也兼具有两种社会形态中的某些特征,是一种不规则和规则多元化的乡土社会形态。而与西方的权利义务观念有所差异的中国农民的“捆绑式的权利义务观”,更加注重实用性、总体性和公平性,权利与义务之间并不一定是一种单向度的一一对应,而是交错、捆绑、连带,但保持了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的总体平衡,进而也构成了“连带式制衡”的价值基础。
责任编辑:海纳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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